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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案件报道中的媒介伦理困境研究

2015-05-30林丹

今传媒 2015年5期
关键词:医案凶手新闻媒体

林丹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对恶性事件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对于案发过程、事件背景、当事人个人情况的挖掘和描述也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细化,甚至有炒作、渲染、煽情等行为出现。其中部分报道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良社会后果,包括可能引发犯罪模仿、伤害当事人及家属、错误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在恶性案件的报道中,如何在保证受众知情权与避免不当报道引发不良社会后果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本文所关心和讨论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恶性案件;媒介伦理;知情权;社会后果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5-0029-03

2014年,我国频频爆出袭医案。自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的杀医案引发多方关注以来,事件已经过去了几年,“杀医案”却并没有停止,最近几年来层出不窮的暴力袭医案件将医患关系推向了风头浪尖,也使得医务工作者人人自危。在类似的案件发生之后,媒体往往会进行大量、详尽地报道。本文将以哈医大杀医案为例,讨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案件报道中的媒介伦理问题。在此类恶性案件的报道方法上,媒体在保证受众的知情权与尽可能地避免不良社会后果之间遇到了冲突和矛盾,进而在媒体的基本职能与社会责任之间引发了一系列的媒介伦理问题。新闻媒体在此类案件中应如何作为?本文将提供一个伦理判断的推理流程来为新闻媒体提供相应的行为指南。

一、“哈医大杀医案”一周内的报道情况

根据《哈医大杀医案舆情分析报告》统计,2010年3月23、24日的相关媒体报道较少,25日相关报道升至82篇,多家中央级媒体及外省媒体关注报道了此事。如《广州日报》刊发报道《28岁实习医生命丧17岁患者刀下》,对事发现场情况及死者王浩做了详细介绍,当日该报道被转发46次。26日,相关报道飙升至263篇,达整个舆情监测期的峰值。《广州日报》24日的报道再被转载多次,同时,多篇媒体评论开始出现,着眼点多集中于医患关系问题。在26日《新闻1+1》播出后,媒体评论大量涌现,29日《第一财经日报》则刊发了报道《医患冲突下的医生:压力“山大”、工作超负荷》,对引发医患纠纷的体制弊病及医生的生存现状做了报道。同时,新华网则刊发了报道《哈医大杀医嫌犯回忆事发经过:我不该滥杀无辜》,采访了犯罪嫌疑人李梦南,两篇文章均被多次转载。30日,包括《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纸媒均对新华网前29日的新闻做了补充报道,除采访了犯罪嫌疑人李梦南外,还采访了王浩生前的好友、医院负责人及警方代表。网络媒体转载时各有侧重,关注点不尽相同,如《哈尔滨杀医疑犯谈案发经过 称医生不了解其辛苦》《哈尔滨杀医患者2年求医6次 警方称属激情杀人》等[1]

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新闻媒体对事件报道量的多少不仅关系到社会大众“知情”内容的多少,其报道中的态度倾向也会对社会舆论态势产生很大影响。对于某些恶性案件,如果对其进行充分而详细报道,稍有不慎则可能引发多方面的不良社会后果,但媒体若不予报道或有意淡化报道,有违新闻媒体“报道事实”的职责要求,更有损受众的知情权,引发受众对媒体职业道德和公信力的质疑。于是,新闻从业者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媒介伦理困境——受众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间的冲突。

二、媒介伦理的判断框架

在我国,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和相关学者往往将媒介伦理与新闻道德等同起来,认为媒介伦理即媒介道德,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媒介伦理与新闻道德的主要区别在于,媒体从业者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为准则,也没有一个“绝对正确”的标准和衡量依据。在许多敏感问题的报道上,简单的新闻道德标准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复杂问题。本文将媒介伦理的研究价值定位于,当客观记录事实、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媒体职业追求与维护社会稳定或权力机构尊严两者发生冲突、难以兼顾时,或当某些敏感、特殊事件的报与不报、这样报与那样报会对当事双方及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时,媒体进行价值选择和行为判断的原则和依据。

以下笔者将引入一个伦理判断框架——推理的波特图式。该道德推理模式最初由哈弗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edia Ethics: 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一书将“波特图式”改进成了一个表,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此表被广泛应用于媒介伦理问题的分析,本文亦将此表用于剖析相关案例,以此评价恶性案件报道中媒体行为所属的价值观和原则,并给出报道行为上的相应指导[2]

定义(经验性定义)忠诚(选择效忠对象)

↓                  ↑

价值(识别价值)→原则(诉诸伦理原则)

在波特图式的第一部分,将给事件下一个经验性定义,列出相关事实的细节和结果,随后在第二部分,将识别不同报道方式的价值观,并在第三部分将其一一对应,诉诸具体的伦理原则,然后再在第四部分选择不同报道方式的效忠对象,最后回到第一部分做出最后的决定,从而采取相对合理的行动。

三、以杀医案为例进行伦理抉择的推理

针对2012年3月发生的“哈医大杀医案”,国内媒体不但详细报道了凶手的犯罪方法和犯罪过程,并对凶手的犯罪动机以及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针对这起案件,新闻媒体有两个选择:其一是进行充分而详尽的报道,保证受众的知情权,并引起全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和反思;其二是尽量克制报道,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我们可以运用波特图式对这两种处理方式进行分析。步骤一:明确案例的情景事实;步骤二:两种行为的价值观。选择进行充分报道的媒体对事件的经过进行详细报道,包括犯罪过程中的细节,这部分媒体遵循的是职业价值观;选择克制报道的媒体对事件进行克制报道,尽量不披露事实的细节和犯罪方法,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这些媒体所遵循的是社会责任价值观;步骤三:找到相应的伦理原则。选择进行充分报道的媒体将“说真话”作为自己的伦理原则,为最大多数人服务,即使无辜者(受害人家属或后来的受害者)受到伤害。相应地,选择将此类恶性案件进行克制报道的媒体则体现了关心他人,顾及社会效益的原则;步骤四:明确忠诚于谁。移入波特图式的第四部分,我们可以得出两种媒体的不同行为所忠诚的对象。选择进行充分报道的媒体忠于其广大受众,而选择克制报道的媒体则忠于可能出现的受害者。

整个推理过程如下所示:

情景

(一名患者闯入医院杀死医生)

价值观

(充分报道:大量详细報道案件过程和细节——职业价值观

克制报道:控制报道的力度和程度,敏感信息不予报道——社会责任价值观)

原则

(充分报道:讲真话 克制报道:顾及社会后果)

忠诚

(充分报道:忠实于广大受众 克制报道:忠实于可能出现的受害者和全社会)

做出行为判断和选择

忠于广大读者是新闻媒体的基本价值选择,然而这是否是其最高价值追求?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恶性案件报道中,在面临知情权与不良社会后果间的冲突时,新闻媒体应遵循社会责任价值,将社会利益作为最高准则,顾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后果,对此类案件尽量进行克制报道。

四、具体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二次伤害和情感创伤

2012年3月24日专业医疗网站“丁香园”通过其官方微博转发了一张图片,图片显示,在人民网发布有关此事的消息后,有6161名网友对此事表态,其中4018名网友选择的态度是“高兴”。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制作了有关此事的专题《杀医生:我们可能也是“凶手”!》,评论称顶“高兴态度”帖子的数量达到了5172。[3]

27日,《新闻“1+1”》 栏目的台本被多次转载,网媒在转载时多将标题改为引人注目的《调查称超6成民众对哈医大杀医案“高兴”》。

除标题外,报道内容中更有大量案发过程中事实细节的描写,例如《南方周末》的报道《杀医》:“这一次,白服招来了李梦南9厘米长的刀锋,从喉结上缘全扎进去,先破喉管,再入大动脉。4块钱的劣质水果刀有些钝,还撑了一下血管,血喷出来红透了白服,更多灌进气管,再进入肺。[3]

类似的描写还出现在地震、矿难事故、故意伤害事件等题材的报道里。在灾难性报道中媒体应当凸显人文关怀、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已日渐成为传媒人士的共识,然而在人为的恶性案件,如杀童案、杀医案的报道中这一点却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过于详细的案发过程细节描写对于情绪尚未平定的受害人家属而言是非常残酷的,由于尚处于比较敏感的时期,他们很有可能受到来自新闻媒体的“二次伤害”。

此外,对读者而言,大量的报道和详细的呈现也可能引发受众不良心理反应。《美国医学协会杂志》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9·1l”事件发生后一段时间里,看电视的时间越长,人们所产生的忧虑和悲伤往往会越多。在面对美国媒体铺天盖地的纪念报道时,有报道指出美国民众已不愿再次回顾9.11噩梦。“事实上,许多美国人都不愿甚至是害怕面对即将举行的铺天盖地的周年纪念活动和新闻报道。尽管对遇难者及其家属抱有深切同情,但大多数美国人表示不愿停留在“9.11”的噩梦里,他们已准备好走出阴影,继续各自生活。[4]

对于凶杀类恶性犯罪案件的报道,我们应当主张不放大细节,不大肆进行渲染和煽情,在保护受害者隐私和尊严、照顾受害者家属的情绪的同时,也应注意改进报道,避免集中提供令人紧张的信息,减少受众接受信息时的不适感。

这样也许会失去一些煽情的“噱头”,从表面上看损失了一些新闻性,也可能受到受众“言而不尽”的质疑,但是对于保护受害者家属、规避案件再次上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实现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价值选择。

2.犯罪行为的示范效应

新闻与传播界掀起过一阵关于恶性案件该不该报、该怎么报的讨论。在当时,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媒体对于“杀童案”的大肆报道和民间的广泛讨论使得该案件具有了“示范效应”,即在罪犯已持有犯罪动机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选择犯罪的地点和方式。类似事件也发生在校园投毒案中,从1994年清华大学铊投毒案事发至今,国内先后发生数起高校化学药剂投毒案,但是,据《南京晨报》报道,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投毒案的投毒者确实有模仿清华大学铊投毒案的情况:“复仇的心理在常某心中一直没有消失,甚至成了他的一个心病。一个偶然的机会,常某在网上看到清华大学女学生铊中毒十多年没有人知道凶手的事情后,突然来了灵感,觉得自己也可以利用铊来报复孙某。在主意敲定后,他开始了复仇计划,首先,他在网上联系上了四川一卖硝酸铊的化工企业,然后通过网站购买了250克硝酸铊。[5]”可见,该案大量的报道信息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媒体对于案件离奇性的渲染加上凶手仍逍遥法外的事实为该学生提供了作案思路,并促使他因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所以,在事件过程的报道上,媒体不应该将过多的笔墨放在对犯案过程、犯罪方式的报道上,避免产生示范效应而引发犯罪模仿,导致更多相似悲剧的发生。

3.不当的报道可能引发错误的舆论指向

出于追求话题的轰动性、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发生后,很多媒体都会将关注点放在凶手个人身上,对凶手的杀人动机、个人经历和背景进行详细的追踪和披露,并常常伴有淡化凶手个人责任,一味追究社会原因、制度原因的报道立场,体现出不恰当的情感倾向。

新闻媒体似乎已经习惯一切问题都能归咎到社会原因、制度原因上来的评论思路,喜欢挖掘背景,追究大环境的原因。作为全社会的瞭望者,对政府和社会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职责之一,然而将恶性案件发生的原因过多地归于客观因素,而有意无意地淡化罪犯本人的主观因素,这是一种非理性的分析方式。在恶性案件的报道中,新闻媒体必须正确把握报道的感情倾向,在摒弃突出灾难事件离奇性、煽情性的元素之外,媒体在恶性案件的报道中应当对凶手或罪犯予以坚决地谴责。同时不应太过挖掘凶手个人经历、分析其作案心理,造成“为凶手立传”的客观效果,也不能太过强调社会原因来为其犯罪行为寻找正当性理由,造成为凶手开脱的整体氛围。这种行为有可能将舆论指向引至错误的方面,也可能导致更多对社会不满的人采用类似方式报复社会,引发更多的悲剧。

同时,新闻工作者应当兼顾报道中的平衡,避免走入极端。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恶性案件的报道中,谴责凶手不等于忽视报道中当事双方的平衡和背景事实的客观陈述,避免走入极端,造成“人文关怀”的缺失和报道失衡;另一方面 ,恶性案件极易激发受众的愤慨情绪,可能引发强烈谴责和舆论潮流。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警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警惕舆论监督中的媒介越权行为。媒介不能干预司法,舆论也不能,必须坚持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公正和客观,维护法律尊严,不能纵容媒体舆论和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防止舆论监督的职能错位。

4.微博等网络信息的无限制传播

网络信息走势图

网络信息走势图

由上图可见,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周内,网络上微博信息量最高,总量为22458条,新闻的信息量占据第二位,总量为3536篇。在3月26日媒体评论大量出现之前,在微博上已经有了非常大的信息量。

如今,由于微博、社交网站等新媒体飞速发展,对恶性案件的正确报道具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这是保证受眾知情权的需要,其次也是为了避免事件经其他传播途径曝光后,由不实细节或极端情绪引发更加不良的社会反应,同时还会损失媒体的公信力。

由于网络传播格外关注负面消息的传播特性,微博等网络手段也应对此类问题的传播和渲染负有一定责任。如何监管网络传播、提高网民在此类事件传播中的公民意识,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话题。

(1)对于微博上广泛传播的信息,应予以及时地监看监管,一旦发现不实言论应由政府的政务微博,或其他有较高公信力的官方微博,如“央视新闻”等,及时进行辟谣。然而辟谣过程中,官方所给出的观点和理由必须说服力强、有理有据,说服力不强的辟谣行为不但无法消除群众的疑虑,反而会损失官博的公信力,造成恶性循环。

(2)正确引导舆论。微博用户人数众多,意见繁杂,却也极易互相影响、产生跟风效应,而“意见领袖”的发言往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粉丝的观点形成,多个的意见领袖相似的观点往往会带动网民的态度倾向,形成意见潮流和舆论大势。我们的新闻媒体应注意培养自己的微博评论员和意见领袖,用网民可以接受的非官方形式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

参考文献:

  1. 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哈医大一院杀医案舆情报告.政法网络舆情,2012(14/15).
  2. (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著.张晓辉等译.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 刘珏欣.杀医[J].南方人物周刊,2012(37).
  4. 李丹枫.“9·11”周年祭将临 美国媒体欲发起“地毯战”[EB/OL].东方网,2002-08-29.
  5. 矿大投毒学生:在看守所里要向3名中毒同学道歉[N].南京晨报,2007-06-22.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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