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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2015-05-30艾涓

今传媒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学社交

艾涓

传媒教育既倡导埋头干事,也要注重抬头看路。依托科研活动,带动教学创新,顺应传媒教育发展规律,既达到科研反哺教学,又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咬定目标不放松,加强合作促发展,翘首应对媒介融合中的“核聚变”。

编者按: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媒介融合之势日渐突出。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当代传媒教育拓宽了思路,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媒体环境下,传媒类高校转变传统教育理念、突破办学体制壁垒、開辟传媒教学新领域、掌握教育主动权,成为其教育模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南京师范大学面对媒介新技术的挑战,在传统教育理念支撑下,开辟了当代传媒教学新领域,大力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与国内、国际知名高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注重国外先进培养理念的借鉴,在融合中寻获机遇,打造出新时期传媒高等教育的全新品牌。本期我刊记者有幸采访到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顾理平院长,他执着严谨的学术精神和长期坚守的工作热情,为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让我们一起走近顾院长,感受他卓尔不凡人格魅力的同时,体悟全媒体时代我国传媒教育的新发展。

顾理平:男,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新闻传播法学研究专家,是教育部全国卓越新闻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委员,我国大陆新闻传播法学拓荒者之一。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等科研项目近十项,在《当代传播》《中国广播电视学刊》开设学术研究专栏,在《新闻与传播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出版《新闻法学》《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隐性采访论》等个人学术专著九部。多次担任江苏省运动会、江苏大学生艺术节、江苏中外大学生艺术节等重大活动文艺晚会的总撰稿,获评全国及省市各类新闻、散文、影评奖项近百次。

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者”):顾院长,您好!欢迎您做客我刊访谈栏目。受新媒体影响,我国高校在教学模式及办学理念上较之前有很大的转变和创新,请您谈谈贵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理念转变与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顾院长:你好,很高兴接受贵刊采访!2015年是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建院20周年,而我们的新闻传播教育历史则已长达51年,培养了5000余名毕业生。从2005年开始,为适应社会发展及传媒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要的理念和做法包括这样一些内容:顺应新闻传播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确立了“造就顺应媒介融合趋势,有思想、有创意的复合型传媒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倡导学生“树立学之态度、立勤学之精神、培用学之能力”,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厚实基础。这一理念具体分解为“一二三四”的思路,即:确立以学生自主创新“一个核心”;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二维支撑”;强化学、研、产“三位一体”,做到技能学习、创新训练和社会服务贯通;树立发展观、整合观、互动观、职业观“四种观念”。

根据上述理念,我们对新闻传播各专业的教学体系进行了重新规划。打破专业壁垒,整合教学资源,将各专业课程及内容设计成四大模块:公共基础型、专业方向型、综合模拟型、创新拓展型,形成“四级递进”的培养结构。突破时空束缚,贯彻开放理念,实施课内外、校内外一体化,实现学科内部开放和传媒业界开放,打造“两翼开放”的共享空间。顺应个性发展,融通媒介形态,进行“立体复合”的技能训练,培养学生适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的多元技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宽口径就业。

为了增强教学活力、提升人才质量,我们加强了与业界的合作与融通:将新闻生产流程引进实践教学环节,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课堂内,聘请传媒业界精英担任兼职教授和业务导师,充实师资队伍,优化教学内容,对接传媒实践;课堂外,通过与媒体共建实践基地,进行嵌入式教育和实训,培养学生具备与社会真正接轨的知识体系、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在服务社会生产过程中培养人才,提供高水平专业产品。倡导“依托科研活动,带动教学创新”,将学生参与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学生开展实践创新训练,为政府、媒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形象设计、调研报告、宣传产品等,将实践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既达到科研反哺教学,又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记者:融合发展是我国高校当前发展的基本态势。贵院很注重与国内甚至是国际上知名高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学术合作交流情况以及这些学术交流合作对贵院的学科建设及学院发展有何促进?

顾院长:在办学过程中,我们既倡导埋头干事,也注重抬头看路。埋头干事,就是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奋力前行。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的新闻传播教育已跻身“全国新闻传播教育第一方阵”(方汉奇教授语)。与此同时,我们也敏感地意识到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带给新闻传播业的革命性影响,充分意识到融合发展对我们事业发展的影响,不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首先,我院通过教师的访学进修机会,去境外著名新闻传播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我们先后有多位教师赴美国的北卡罗莱那大学、弗罗里达州立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进行访学;其次,也强调与国内著名新闻传播院校的交流合作。目前,我们有多位教师参与了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香港浸会大学等大学的一些科研项目。另外,还通过举办各种高层论坛、研讨会或学术讲座,拓展学术视野,例如2014年举办的首届民国新闻史高层论坛,我们邀请了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复旦大学等全国著名的新闻传播研究专家共近100人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仅2014年一年,我院就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唐绪军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昌凤教授、复旦大学童兵、李良荣教授、台湾世新大学副校长陈清河教授等一批著名学者来校开设学术讲座。这些专家学者在学术交流之外,还从宏观和微观不同角度,对我院的学科建设和学院发展建言献策,我的体会是:金玉良言,长期受益。

记者:贵学院与英国斯特灵大学签署了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贵学院在复合型传媒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措施或方法?您作为教育部全国卓越新闻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委员,依您看,西方国家在传媒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顾院长:合作中开拓眼界,融合中寻获机会,在人才培养中,我们十分注重这一点。除了英国的斯特灵大学外,我们还和奥地利的萨尔斯堡大学签署了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协议,近年来每年都有3~5名研究生去那里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访学。2015年,我院又与台湾世新大学签订了合作培养研究生、本科生的协议,双方将互认学分。下半年,预计有30名左右的学生将去那里进行为期半年的交流学习。除了与这些大学合作培养学生外,我院在研究生培养中重点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第一,关卡前移,选好生源。在研究生招生阶段比较重视知名高校(985高校、211高校)保送生的接收,目前接收的保送生已超过录取计划数的50%。保送生在本科阶段优异的表现会让他们在研究生期间获得更大的发展可能;第二,团队培养补足养分。优秀的导师固然可以指导出优秀的毕业生,但团队的合力一定比单兵作战效率更高。所以我们的研究生培养强调导师为主,团队协作,所有的导师是所有研究生的导师,所有研究生也是所有导师的学生,学生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求教于任何一位导师;第三,论文写作融合项目。这里的项目包括两类:研究生自己申报主持的各级各类项目和参与导师们的项目。这种方法让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既有科学性,又有紧迫感,收效明显。在本科生培养中,我院严格按照如前所说的“四级递进,两翼开放”的教学体系,培养适应时代需要的合格人才。

多年的追求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在毕业生中,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学界和业界精英,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唐绪军教授、中国新华电视网总编辑兼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陆小华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昌凤教授、副院长崔保国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苏宏元教授、江苏省记协主席周世康先生、新华日报社社长周跃敏先生、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新闻发言人肖泉先生、凤凰传播集团总经理周斌先生等。

基于中西方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在新闻传播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各自的措施和追求,彼此取长补短,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坚守专业主义精神,这是中外所有新闻传播教育工作者共同的任务。

记者:您被誉为我国大陆新闻传播法学拓荒者之一,我国新闻传播法学领域最早的和成果最丰富的研究专家之一,您能给我们谈一下如何界定这个学科?面对媒体融合发展,新闻传播法学问题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顾院长:首先,新闻传播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有自身学科体系的学科。和任何一门科学规范的学科一样,新闻传播法学有其独特的学科体系和既定概念内涵,这也是一门学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同时,新闻传播法学具有鲜明的交叉学科特点。顾名思义,新闻传播法学具有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的学科背景,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它的背景又不仅限于这两门学科,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甚至哲学等都是它的学理依据和科学背景。总体而言,新闻传播法学是新闻传播学之下的一门子学科,其核心内容是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问题。其最主要任務是为我国的新闻传播法治提供理论依据和学理支撑。

众所周知,作为我国新闻法治主要内容的新闻立法,从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到目前已逾30年,其间风风雨雨起起落落,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又再次成为热点问题之一,但一个基本事实是,迄今为止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尚未出台。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层面探讨中国《新闻传播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我认为,理论储备的不足是其中的关键一条。新闻立法从宏观上涉及到诸多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广泛领域,也涉及到诸多敏感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条文中如何明确表达,只有在理论上、学术上探讨成熟以后。而这种理论的、学术的探讨主要仰仗新闻传播法学。但一个客观的现实是:中国大陆的新闻传播法学初创并被人们重视的时间也就二十余年,诸多在新闻立法中可能遇到的难题,还未从理论上获得科学合理的解释和支持,这也当然地导致新闻传播法的相关条文难以有准确的规定。我一直认为:理论研究应为法规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持,而非法律和政策制定出来后提供解释。前者是理论研究者的社会职责所在,后者是新闻从业者的宣传任务。新媒体的发展和媒体融合的趋势,为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但是,新媒体也好,网络世界也罢,所有的这些都不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世外桃源,人们在虚拟世界的一切言行,依然要受到现实世界政策法规的调控规制。所以,新闻传播法学研究者未来的重要任务,除了从宏观上继续关注新闻传播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外,便是关注网络法治,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防止新类型侵权行为的发生。

记者:如今,社交媒体日益活跃,这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我国的相关规章制度应该怎样管理新闻媒体?

顾院长:我们应该以欣喜和欣赏的态度对待社交媒体的日益活跃,同时,应本着“事后追惩”的法治理念规制因此出现的问题。社交媒体的发展带给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影响令人难于估量。小而言之,人们情感的分享、信息的传递、感情的联络……在社交媒体的作用下显得十分方便和快捷;大而言之,社会文化的积淀和传承,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坚持与更新,都与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对社交媒体发展的欣喜和欣赏态度,实际上是人们对信息时代社交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一种主动接受与融入,是现代人社会化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对社交媒体日益活跃带来的某些问题,尤其是给社会文明和进步带来的消极影响问题视而不见。从根本上来说,对社交媒体的规范应着眼于后置的“追惩”而不是前置的“预防”。社交媒体拥有蓬勃的生命活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给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正面作用。采用各种前置的“预防”,即采取各种方式的限制、规定、禁止性义务要求,不仅会影响社交媒体的活力和发展,也会因不适应其运行特点而难于产生的预期的效果。事实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后置“追惩”实质上是一种授权性管理,强调在现有法规框架下,给社交媒体及其使用者以足够多的权利,但一旦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存在,则依法依规予以“追惩”。事后追惩表面上看似乎会导致社交媒体的失控,但实际上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足以因“追惩”的威摄力而防止失控局面的出现。事实上,授权性的管理因有后置“追惩”的存在,反而会让社交媒体使用者事事时时注重“自律”,以防不良后果发生。采取“事后追惩”的法治理念管理社交媒体的方式,同样也适用我国包括传统媒体在内的所有新闻媒体。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争取在本届人大期间将我国的《新闻传播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传递的也是这种新闻法治的信号。我相信,法治是给所有新闻传播活动的参与者以一种“明确的预期”,在这种“明确的预期”下,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地享受信息时代的快乐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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