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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侦查手段之司法监督

2015-05-30乔利利杜亚京张俊

西江文艺 2015年5期
关键词:手段

乔利利?杜亚京?张俊

【摘要】:特殊侦查手段,尤其是秘密监听是打击犯罪的高效手段,被广泛的用于司法实践。可是在侦查实践中,因为缺乏严格有效地司法监督,特殊侦查手段滥用的现象普遍。规范特殊侦查手段的实施,需要从事前审查、事中执行、事后追责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而形成我国特殊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体系。

【关键词】:特殊侦查  手段  司法监督

一、我国特殊侦查手段存在的问题

基于目前的立法状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启动较为容易。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见,启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是对所谓“犯罪的需要”却没有具体规定,这使得侦查机关启动较为随意,在迫于破案压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当然更愿意使用效率較高的技术侦查手段。

(二)缺乏严格的审查监督。目前,特殊侦查手段的实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己审批,缺乏有效地外部监督,除了自我约束外,其他机关无法参与和干涉,其侦查行为的神秘主义色彩仍然浓重。

(三)缺乏相应的补救机制。在目前的法制状况下,对违法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没有相应的事后救济机制,当事人甚至对自己权利是否被侵害都不知晓,更不用说对侦查机关的违法措施提出异议。同时,目前对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侦查人员缺乏相应的追究机制,这也是特殊侦查手段滥用现状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特殊侦查手段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严格法定程序,提高侦查效率

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加强对特殊侦查手段的监督,不但不会弱化打击犯罪,相反,它更有利于打击犯罪。首先,规范特殊侦查手段的程序,保障其实施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使得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实体证据都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求而不被非法证据排除。其次,激励特殊侦查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给现有的侦查人员以间接指导,提高侦查水平,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侦查效率。

(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特殊侦查手段带有强烈的危险性,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监督,必然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例如监听,使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个人隐私完全暴露在侦查之下,如果任由其滥用,必然导致公民处于惶恐之中,担心被监听,对公民人权的损害将无法估量。

(三)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而特殊侦查手段作为侦查手段必不可少的内容,必然也是司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对特殊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对形成司法监督体系,构建司法监督体制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三、在基本原则下构建对特殊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体系

构建特殊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必须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从事前审查批准监督、事中执行监督、事后违法追责监督三方面,对特殊侦查手段的全过程、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一)事前审查批准监督

1.审批主体方面,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司法审查制,即将特殊侦查的审查和批准权授予法院,由法院作为独立的审查机关,这种做法为,也为我国许多学者所推崇,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法院的中立身份可以有效地对特殊侦查进行实质性审查,其必是未来司法改革的趋势。不过,基于现阶段我国的司法体制以及检察院的特殊地位,就目前来说,还是应该将特殊侦查的审批权赋予检察院,检察院自身实施的特殊侦查措施的审批权赋予上一级检察院。这样,既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又使侦裁相对分离,能够有效地对特殊侦查进行审查。

2.在批准的内容上,审查机关应对侦查机关的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申请实施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实施的对象、实施的范围以及实施的方式是否妥当、合理、合法。对不符合法律要求但有实施必要的案件,审查机关可以做出相应更改后批准决定。

3.在批准时间上,应对侦查机关的申请立即进行审查,批准决定的时间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审查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特殊疑难案件至迟延长到四十八小时。对于审查机关的不批准决定,应当给出相应理由,并且给与侦查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力。

(二)事中执行监督

特殊侦查手段批准以后,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对其作出相应监督,以保障侦查机关的实施符合批准决定。笔者建议,在赋予审查机关监督权力的同时,赋予侦查机关上一级机关监督的权力,即公安机关实施特殊侦查措施时,其同级检察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均可随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实施特殊侦查措施时,其上一级检查机关无论是作为审查机关还是作为直系领导机关,均可随时进行执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施的对象、范围、方式等是否符合批准的内容,实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同时,监督人员可对侦查人员就执行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侦查人员对监督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三)事后违法追责监督

事后审查主要涉及证据监督和相关人员违法追责两方面的内容。在证据监督方面,对实行特殊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建立对特殊侦查手段所获证据的非法排除规则,可以有效促使侦查人员为了使辛苦得来的证据不因程序的不合法而被排除,严格遵守批准决定,因而保证特殊侦查手段的实施合法有效。在违法追责方面,在特殊侦查手段实施完成后,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全面考量,若侦查人员在实施特殊侦查手段时触犯刑法,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特殊侦查手段是我国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重要方法,也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公权力是需要限制的,否则就会侵害到人民的权利,因此,要把权力这头野兽关进制度的牢笼里,而限制特殊侦查手段的主要方法即是司法监督。

参考文献:

[1]方全,刘晶.刑事侦查中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与制约[J].犯罪研究,2002,05.

[2]李汝川,黄伯青.特殊侦查手段的法律构建[J].人民检察,2009,01.

[3]肖君裕.论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4]李军.浅议当前查办职务犯罪中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J].党史博采(理论),2010,10.

[5]董林涛.论特殊侦查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完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出发点[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01.

[6]汤唯、孙季萍著:《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李竹: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学》,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警察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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