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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法的立法基础研究

2015-05-30尹阳

2015年6期

尹阳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有观点认为,驾驶员系不系安全带是属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其可以自由处分,而不该由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其为之,本文将从人的价值、自由与安全的关系、科技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家长主义、法律的价值等多个角度阐明论述安全带立法正当性的问题。

关键词:安全带法;自由与安全;法律家长主义;法律价值

一、问题的引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就开始陆续制定“安全带法”。对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适用安全带的做法学界争论,反对者认为使用安全带与否是个人的自由,即使未使用安全带造成伤亡的责任也是个人承担,国家不应当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选择自由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公民必须使用安全带。在以强调个人自由传统的西方社会对于安全带法的正当性也存在一些质疑和争论,本文试图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安全带法立法的基础性。

二、安全带法的立法必要性及其基础

(一)社会科学知识对安全带法立法的推进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一项各国公路交通事故数据对比①针对2007年关于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印度、蒙古国、马来西亚关于交通事故数目、受伤人数、死亡人数等进行了详尽的数据统计。

从该统计可以得知,美国是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其次是日本,印度和马来西亚分别是第三、四名,德国和中国紧随其后。随后,我们将目光投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印度的交通状况最糟糕,事故死亡人数在11.4万,位居第一。其次是中国 8.2万,美国 4.1万、巴西 3.5万,俄罗斯3.3万。然而从单起事故的死亡率看,中国为0.25,位列第一,印度0.24。而美国为0.024,德国为0.015,日本仅为0008,死亡率相差惊人的10倍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毫无疑问属于“发展中国家”,根据权威数据统计表明,不系安全带是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第三大原因,仅次于超速行驶和酒后驾驶。

现阶段,国内关于安全带与交通事故伤亡率关系的研究基本上一片空白,国外的研究起步较早且特别丰富,英国交通与道路研究实验室的研究结论表明安全带法会降低40% 的死亡风险和60% 的严重伤害。卡朋特和施特赫尔通过对1991至2005年间美国的安全带使用率数据的考察,发现强制使用安全带的法律的确可以大大增加安全带的使用率, 并且更高的安全带使用率也导致了更低的交通伤亡率。”②这些研究都是支持安全带立法。这些研究结论经过媒体宣传,对于安全带提高安全性在西方社会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自然安全带立法便有了强大的民意基础,此后安全带立法风潮席卷西方国家, 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成了立法通例,作为法制后发型国家,我国的立法对于安全带法这种非政治性的规则,往往都是按照“与国际接轨”的号召很快便得到立法者的确认。

(二) 安全带法的立法民意基础

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强制规定了安全带的使用,由前文所述,虽然安全带立法未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根据笔者经验可以推测是立法者们打着“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旗号“不假思索”的引进,立法机关固然要发扬立法民主, 听取来自各方的声音,安全带立法过程并无太多反对的声音,在中国是存在稳定的民意基础的,而且对于类似安全带立法这种政策性色彩不是很浓厚但技术性很强的,通常的做法是,类似立法尤其需要注意听取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以求让立法经历专业知识的洗礼和验证,其次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与立法传统,部门规章涉及到专门领域的一般交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经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调查研究后再进行立法的阻力一般较小。

(三) 法律家长主义对安全带法的影响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为了避免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将人类引向毁灭的深渊,而通过让渡一部分个人自由订立“契约”组成的社会,人就成为社会性的动物,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完全自由”状态便一去不复返。自“世界风险社会” 这一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希里·贝克于1986年最早提出并经其发扬光大后, 社会学界便用其来指称区别于工业社会的当代社会的形态和性质,法律便以“法律家长主义”又称为“法律父爱主义”的方式积极干预社会生活与部分个人自由。“家长主义在行政法上的应用尤其明显,主要体现在健康和社会保障方面”③立法者和执法者通常基于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能合理地提高公共福利的理由制定一系列关于:禁烟、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吸食毒品等等的行政立法,安全带法也不例外。

(四)法律的价值对安全带法的影响

人们信仰、实施法治所追求的到底是什么?相信这一疑问不仅是法律人常常反问自己的,这也是正在迈向法治的所有中国人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从应然意义上讲,人们实施法治的目的是人自身的幸福和发展,是人性的全面培育。法治内蕴着人性追求,具有内在的人性价值,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只不过是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是对人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怀。无论是精神层面还是制度层面,西方的文明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被发现逐步演进的,西方人文精神也正是在人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形成。法与人文精神的关系无疑十分紧密,人文精神是本源,法是它的派生之物,任何法的生成总是依赖特定的人文精神的支撑。而安全带法所体现的正是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关怀,法律最终目的是为人服务的,因此安全带法在本质上是符合人类的法治追求的,因此安全带法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也具有其正当性基础。

三、 结束语

本文从安全带法立法正当性基础切入,从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安全带法立法既符合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也符合风险社会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合理性限制,并且其所蕴含的对个人健康和生命价值的关怀也符合法律的价值追求,因此安全带立法是正当的,符合人性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郭春镇,郭瑰琦,立法的被“俘获”与“逃逸”——从“ 安全带法”看社会科学知识对立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0,03

[2] 张雪亮,论自由的边界——对《论自由》的一些思考[J],淮海文汇,2008,06

[3] 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刑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09

[4] 孙笑侠,郭春镇,美国的法律家长主义理论与实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6

[5] 沈永胜,人本法治浅论[J],中南民族大学,2007,05

注解:

① http://yafanzhao.blog.163.com/blog/static/193196267201211364453212/不系安全带的后果:世界各国公路交通事故数据对比

② 立法的被“俘获”与“逃逸”——从“ 安全带法”看社会科学知识对立法的影响

③ 孙笑侠,郭春镇:美国的法律家长主义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