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2015-05-30张强
张强
摘 要:妇女财产权是指妇女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但是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权、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保护不力。在对相关现实的探讨基础上,深入研究农村妇女财产权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妇女;财产权;法律保护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努力应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以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制经济建设。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民法曾经淡化公民权利和利益,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而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尤其是妇女财产权益的观念特别薄弱。妇女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金一虹认为:“通常,在法律规定的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表象下,两性间在财产权利方面的差异不易显现,只有在婚姻关系濒临解体,亦即在离婚、析产和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最能充分显露出两性权利关系的本质、他们对家庭资源实际占有和直配的情况。”①
因而,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权利的划分尤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下面仅就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现状和改善措施展开阐述。
一、农村妇女私有财产权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家庭财产权有明确的约定,家庭共有财产权观念意识较为淡薄,农村妇女在家庭财产权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很难有效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家庭流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的家庭模式未发生变化,特别是农村地区长期封建男性家长意识的存在。农村中通常认为成年男性为一家之长,理所当然地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由其支配,实际上剥夺了农村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行使。
第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分让时,妇女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传统家庭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不会将家庭财产分配给女性成员。特别是子女成婚之时,家庭中大部分财产均分给男性成员。即使存在嫁妆的情况下,妇女从父母处获得的财产仍然非常有限。并且多数情况下,妇女无法参与到家庭财产的分割中去。
二、农村妇女继承权保护现状
农村中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旧习俗依然盛行,并且同法律规定发生严重背离。但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妇女在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上同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常常被刻意忽视或者剥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女儿的继承权往往被剥夺,尤其是出嫁的女儿。在父母去世时,往往由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女儿被认为迟早要出嫁或已出嫁成为非家庭成员,在宅地、房屋上不享有权利,同时对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
第二,寡妇在继承丈夫遗产时,寡妇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和侵犯。农村妇女在继承丈夫遗产时,在继承顺序和份额方面受到限制。寡妇往往在丈夫的父母、子女甚至兄弟、侄子之后继承遗产,而且在份额上要远远少于其他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平等的继承权被侵犯。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现状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大多数农业人口解决温饱问题、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土地经济价值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受到的侵害越来越多。“在全国妇联最近对全国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的比重高达七成。其中,有43.8%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②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村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严重匮乏,严重影响到其生存(特别是文盲妇女)。因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农村妇女土地经营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未婚女性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受到侵害。
在土地分配过程中,对女性歧视形成一种共识,女性所能取得的土地不到其应得的百分之七十甚至是一半。
第二,出嫁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
在土地承包和延包的过程中,我国土地政策的取向为“保一头”。虽然该政策初意在于合理分配和调剂农村土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妇女在出家后就被限制或剥夺了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夫家之后,又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延包工作已经完结或其他原因,得不到与之相关的权益。
第三,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备受侵害。
在农村,由于离婚的发生,很多妇女被迫离开原夫家居住地迁往其他地方。一方面,在原夫家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强行剥夺;另一反面,迁入地又缺乏土地经营权的保障。因而,对于这一群体而言,他们只能选择自谋生路。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中最难保障的一个环节。
第四,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常常受到侵害。
在中国,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由于家中缺乏“顶梁柱”,丧偶妇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村集体歧视。丧偶妇女由于再婚或者离开夫家居住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被强行收回,承包合同可能被提前终止,对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四、农村妇女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
现行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有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的技术性以及立法理念的相对落后,在保护上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必须深入探讨保护妇女财产权的相应措施,并加强立法、执法,才能保证妇女财产权的正当权益落到实处。下面就上述涉及的相关权益,分别阐述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 完善立法,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
尽管《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夫妻财产的划分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十分完善,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因而,在家庭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范围、取得、使用以及分割等方面应明确化、具体化。这样才能保证农村依法充分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权益。
(二) 强化执法,坚决维护农村妇女的遗产继承权
执法机关应当贯彻落实《继承法》有关规定,本着男女平等原则,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对于继承权案件,在充分考虑到当地民风民俗的基础上,应当严格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对出嫁妇女以及寡妇的继承权予以充分的保障。
(三) 推进普法,积极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以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农业生产,并依法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处分权的权利。由于农民自身“佃农”的定位,在权利认知上不能完备。因而,只有推进普法,才能积极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
1、未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普及。未婚妇女不因将来出嫁可以从夫家取得土地而能暂时性剥夺土地使用权,凡是作为集体成员、拥有集体户籍的,均可以作为承包方享有经营权。
2、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普及。不论是“农嫁农”还是“农嫁非”,对于妇女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收回应当以户口实际发生移转为限,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其户口已经发生移转的,则不得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于妇女结婚时,原承包地的处理,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规则进行:如果所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已婚妇女取得其应有份额;承包地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如其他成员原取得承包地,则可把承包地作价,按份额补偿妇女;如其他成员不愿取得承包地的,则可将承包地转让,各成员依各自份额取得转让价款。”③
3、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普及。如果该妇女还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应当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如果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4、丧偶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普及。丧偶妇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其丈夫原有的土地,不得随意剥夺,同时也享有从该村分得土地的权利。若丧偶妇女搬迁至新居住地,可以在新居住地的土地获得之后收回原有的土地。
结语
总之,农村妇女财产权由于一系列复杂、深远的原因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真正实现妇女财产权的平等是一项艰巨而繁琐的工作,需要传统习惯的概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将最终让婚姻更加美好,让家庭更加稳定,让社会更加和谐。(作者单位: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注解:
① 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60.
② 朱玲.农村分配中性别平等问题.经济研究.2000(9).
③ 陈小君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析工具.法商研究.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