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金融制度约束
2015-05-30徐煜婷
徐煜婷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规模不断扩大,资金不断增多,涉足领域不断扩展,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生力军。但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谋求新发展、争上新台阶的压力。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不仅有技术上的创新还有制度上的约束—特别是金融制度的约束。
关键词:民营经济;金融制度约束;融资
金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血脉,任何企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金融支持。在改革过程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但这种金融安排只适用于从初创时期的民营经济。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扩大规模和增加投资的内在需求,则需要新的金融方面的支持,能否融通资金成为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相应的金融监管都是由政府“催熟”的,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遇到了宏观制度性障碍,政府在宏观层面上缺少相应的制度供给,即缺少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难以启动、企业信贷成本高、缺乏支撑企业上市的融资平台,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服务的所有制歧视、规模歧视和管理制度歧视。旧的金融制度过剩和新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对民营经济融资构成了障碍。民营企业的宏观制度性障碍主要体现在政府扶持国有经济的内生偏好和政府力图回避经济和社会风险两个方面,这可以从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上体现出来。
一、间接融资制度约束
首先,“国有化”金融的偏好和歧视,资金供应制度与国民经济产出“错位”,国有金融体系难以承担民营经济融资需要。民营企业发展速度慢是我国渐进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内生现象,它在融资方面面临着国有金融体制的“国有化”偏好的困境。我国金融部门是国家垄断或管制的,现有的金融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外源融资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刚性依赖”关系,决定了改革过程中金融融资的配置结构。现存金融制度的低效率而积累的高金融风险,迫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金融领域的严格管制。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和限期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紧箍咒”下,纷纷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和从县域金融市场撤销其营业网点,并普遍出现了“惜贷”、“慎贷”现象,而民营经济更是国有银行“惜贷”、“慎贷”的对象。其次,在市场准入的严格管制下,民间资本无法进入金融领域填补体制空白,“体制外”的资金供给始终以“非正规”方式形成,较为贴近民营经济需要的民间金融组织被清理。我国金融领域的不完善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融资需求,这就使得民间潜在地存在着“非正规”或“体制外”的资金借贷市场,如民间的拆借、集资和地下钱庄等,这种体制外的“非正规”资金供给渠道从一定意义上说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对民营企业资金支持的不足,但是也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涉及三乱行为,因而多次受到清理整顿。政策决策层与学者普遍认为正规金融是民营企业选择非正规金融筹集资金的主要影响因素,可以通过正规金融向民营经济领域的信贷扩张或者补贴来排斥非正规金融。
二、直接融资制度约束
在直接融资制度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在一定意义上仍表现为行政化的资木市场,资木市场缺乏层次性,存在着产权制约、投资主体不成熟、潜在风险大和信用不发达等弱点。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民营经济可利用的空间十分狭小。目前我国股票、债券发行法规的最大特点就是缺乏层次性,证券市场的上市标准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量身定制的,几乎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确定标准,这“一刀切”的规定显然是与维护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规范企业上市的法规有《证券法》和《公司法》,这两部法律主要考虑的是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有所忽略。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跨越资木市场的高门监,因此很难从证券市场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资本的高门滥限制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资格,绝大部分民营企业面临着“大市不能上,小市又没有”的局面。首先,股市融资壁全。股票市场发育初期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股份制和转换经营机制改造服务,但在渐进改革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沦为“二财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刚性信贷关系导致大量的不良债务,不断增加了金融风险。为了分散金融风险,国家寻求为国有企业融资的新渠道,由此,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证券市场得以建立,随后又发展了期货期权等市场。我国资本市场自诞生以来就担负着为国有企业解困的使命,股票市场最初被赋予为国有企业筹资与改制服务的功能,这种目标上的扭曲造成了市场结构的失衡和股本结构的失衡。整个证券市场基本上只有两个全国性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缺乏为中小企业融资和产权流动提供服务的市场。其次,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往往是被动的,治理措施以外延型、粗放型的治理手段为主,从数量控制上解决问题。政府在监管上具有滞后性,通常是在证券市场不稳定或出现问题时才会介入。
三、对民营企业发展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考
为了寻求民营企业的发张,必须进行融资制度的创新。在间接融资方面,民营企业自身要加强信用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诚信意识,对于银行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支持。银行要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积极性,面对民营企业贷款具有的高风险的特点,国家可以允许银行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存贷款利率,建议一套适应发张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民营中小银行。民营中小银行立足当地,与当地的企业合作有一定的了解,具有风险控制和降低搜集信息成本的优势。由于中小银行经营灵活,管理层次少和运行效率搞的优势,企业在贷款中可以降低成本。在直接融资方面,要修改和完善民营企业股票融资的法规,改变现有法律中对民营经济有不公平或敌友歧视性的条款。降低公司上市的资本门槛和上市成本。(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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