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体现职能归位
2015-05-30叶祝颐
叶祝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五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商家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五种情形。此举对于推动消协职能归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在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前,就有地方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过公益诉讼。比如,去年1月,浙江省消保委就曾代表消费者把铁老大告上法庭,要求铁路部门停止执行“丢票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地方消协履行公益诉讼权利,为消费者维权,对消费霸王条款挑战,体现了消协职能的归位,值得点赞。如今,有了司法解释撑腰,消协可以更加理直气壮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21年,并经过了两次修正,但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而消费者的娘家——消协,也处境尴尬。消协的职能多体现在开展消费知识宣传,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即使有消費者求助消协,消协对商家霸王条款也往往停留在点评、调解、提请媒体曝光的层面,对违规商家的约束作用有限。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消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仅消费者不满意,职能被潜规则架空的消协自身也感到“英雄气短”,于是乎,消协俨然演变成了一个鸡肋组织。
现在,前有浙江省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宝贵案例,后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如果各级消协组织能挺直腰杆,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为消费者积极维权,对改善消费大环境大有好处。
(来源: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