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泉汉简新见的两例汉代职官制度
2015-05-30张俊民
张俊民
内容摘要:悬泉汉简作为汉代邮驿机构悬泉置的日常运作档案文书,与地方机构紧密联系或有亲近关系,对地方的社会与政治制度有较多的涉及。其中所记录的敦煌郡属县长官“令”“长”的变化及郡县吏员的守官制度,是史书不曾记录的史实。对此等变化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汉代的职官制度,对西北地方政治史研究来说无疑也是一大帮助。
关键词:悬泉汉简;西汉;职官制度;敦煌郡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5)06-0096-08
Two Cases of the Han Dynasty Official System Recently Discovered in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from Xuanquan
ZHANG Junmin
(Gansu Provincial Cultural Relics and Archae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Lanzhou, Gansu 730050)
Abstract: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from Xuanquan regarding the daily operation of the Xuanquan zhi, a postal institution of the Han dynasty, have provided much information about local social and political systems due to its close association with local institutions. The changes of “ling”and“zhang,”senior officials of the counties within the Dunhuang Prefecture, and the system of acting officials of both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were historical facts previously missing in other historical records. A discussion of these changes will be useful for better understanding Han Dynasty official systems and for researching the regional political history of northwest China.
Keywords: Han dynasty bamboo slips from Xuanquan; Western Han; official systems; Dunhuang Prefecture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职官制度历来是秦汉史研究的热点,借助简牍文书并囊括史书数据完成的秦汉史职官制度的专著论文甚多,已不便枚举。特别是简牍文书数据发表更多的今天,一些传统史书不曾涉及的基层官吏及组织状况得以再现,成为史学研究的一大热点。
敦煌郡是汉王朝郡县制度推行最西端的一个郡,除按照一般郡县机构应该有的吏员外,我们借助史书可以知道的一个是因效谷县得名而为后人称道的崔不意,官职鱼泽尉;一个是能与简牍文书对应的敦煌郡太守快,也是史书中唯一可见的敦煌郡太守。当然,简牍文书出土后,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敦煌郡的大小吏员,从最高一级的郡太守,到最基层的亭长。其数据之丰富可由几个数字来表现。
敦煌太守的人名,史书仅出现有一个人名快,通过对悬泉汉简的数据整理,我们可以找到23个先后担任敦煌郡太守的人名,并且可以按照大致的任职时间做成编年。时间最早的是本始年间的太守登,最晚的是建平之时的太守永。悬泉汉简之前,敦煌郡的基层组织,人们知道的只有效谷县的一个乡名和敦煌郡的32个里名[1-2]。悬泉汉简之中,仅敦煌一个县就有4个乡名和50个里名。史书记录敦煌郡有玉门、阳关、宜禾、中部、东部五个都尉和鱼泽、昆仑2个障,至于都尉下的状况则不甚了了。简牍文书提供了汉塞防御系统的具体构成状况。防御系统最基层的机构称隧,每个隧有隧长1人,戍卒2—3人;隧之上为部,一个部有6—9个隧,设有候长1人、候史1人;比部再高一级的组织机构称候官,一个候官有10个左右的部,负责防御的汉塞距离有三四十公里;候官之上是都尉,每个都尉有3—4个候官组成。
近期整理悬泉汉简的乡里资料,发现了两个史书和其它简牍文书均未言及的职官,可以为我们认识汉代的职官制度提供十分重要的信息,试作简述。
一 汉代一县之中令、长的变化
汉代一县之中的最高行政长官或称令,或称长。按照《汉书·百官公卿表》记: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3]
由之可见,县令或县长,不仅仅是名称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官秩问题。县令的官秩是千石至六百石,县长的官秩仅是五百石至三百石。同样也与县中人口的户数相关,户数万以上方可称令。这是史书的记录。
有关汉代县的状况,还有一种是县、邑、侯国的变迁。史书记录属于县的行政单位在简牍文书中可能是邑[4],史书所言的县名按照简牍文书的记载,又有可能是误记。这是简牍文书对史书的征补。由于资料的增多,我们还发现汉代一县之中长官的称谓也是有变化的,或称令,或称长。在悬泉汉简中,敦煌郡的六个县最高长官多数情况下是称长,而不是称令,但是称令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
敦煌守长圣 守丞福
ⅡT0216②:871
渊泉守长长 丞驯
ⅡT0216②:872
效谷守长合宗 丞
ⅡT0216②:873
广至守长光 遂事 守丞赏
ⅡT0216②:874
冥安长遂昌 丞光
ⅡT0216②:875
以上五简与比较有名的“永光五年失亡传信册”出土时编绳相连,或认为是一个册书,而实际上是册书存档时将两个册书的绳头相连捆在了一起,并不是一个册书[5-6]。它与“永光五年失亡传信册”关系的研究比较多,这里不展开探讨,仅提取其中所出现的五个县名及其长吏称谓。敦煌郡的六个县在此出现了五个,只有龙勒县没有出现。出现的五个县之中除冥安县是直接称长外,其余四个县都是称守长。长也好,守长也罢,均可以看作是县中的最高行政长官称长而不是称令,即在永光五年(前49)前后敦煌郡的六个县有五个县都是设长,而不是称令。
那么,龙勒县之长官称长的简文有吗?数量虽少还是有,只是缺少具体的时间,如:
效谷长龙勒长少内啬
ⅡT0215S:333
龙勒长韩长卿长卿所寄王子宾书一封谨到中界……ⅡT0115③:414A
勒长印诣使者凉州
ⅡT0115②:155
出东书八封……一板檄敦煌长印诣都吏张卿
杨檄龙勒长印诣都吏张卿
九月丁亥日下时临泉庆付石靡卒辟非ⅤT1611③:308
以上四简是以龙勒长或勒长在悬泉汉简所能检索的简文,首简性质不明;次简属于查询龙勒长韩长卿寄给王子宾邮书传递情况的文书,可能是邮书传递时出现了遗失情况,需要沿途追查传递记录;三、四简属于“过书刺”中抄录的邮书印章名,以之代替发文单位。龙勒长与效谷长、敦煌长出现的时间一致。临泉是效谷县最东的邮亭,石靡是广至县最西的邮亭,或称界上亭。邮书由西向东传递,临泉亭卒庆给石靡亭卒辟非。二人名仅此一见,缺少可以旁证纪年的必需材料。
六县之中称长的文书还比较多,现以有完整纪年的简文为代表举例为证,如:
出东书一封敦煌大守章
诣禄福□□□□
府记敦煌长诣□□猛印
建始四年九月丙寅佐博受遮要佐高ⅤT1812③:45
入东绿纬书一封敦煌长上诣公交车元始五年二月甲子平旦受遮要奴铁柱实时使御羌行ⅡT0114②:165
建昭三年三月丁巳朔辛巳广至长朔丞移效谷亭长封苛问一男子自谓司寇大男尹齐故冥安安里署属县
泉置乃己卯去署亡书到案齐有告劾毋有有云何告劾当移系所并论者非不当白报须决狱毋留如律令ⅡT0115②:2A
黄龙二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守部千人车行丞事谓过所河津遣
广至长唐充国送诏狱囚长安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正月戊申东
ⅤT1310③:213
对书二其 一封冥安长印诣敦煌
一封大司农丞印诣敦煌
一封弘农大守章诣敦煌大守府 甘露五年正月甲午夜半时县泉御受鱼离御虞临ⅡT0114③:519
以上五简例举了敦煌、广至、冥安三县明确称长的具体时间。早者属于宣帝甘露五年,晚者至元始五年(5),甘露五年即黄龙元年(前49)。之所以列述上面的三县,是因为有的简文所记的三县之长官并不是长而是令,恰与称令的时间相衔接。称令的简文如:
□二檄冥安令印 元凤四年六月癸酉夜人定时山上亭
□封渊泉右尉印 长奉世受万年亭卒宗ⅠT0207④:2
封 其三封印曰敦煌长史 一封印曰效谷丞
一封印曰敦煌令□ 本始三年二月乙酉夜鸡鸣时遮要置卒奉以来县泉 ⅤT1712④:17
五凤四年十一月戊辰朔戊申敦煌大守步敦煌令延寿行丞事谓效谷言县泉置传马三匹其一匹骝驳牡齿十八
岁高五尺六寸锢病伤要一匹骠骓牡齿十四岁高五尺六寸一匹骝牡病狂医治不能偷日益笃ⅠT0116②:43
甘露元年七月甲午朔辛丑龙勒令通丞□移县泉书曰遣厩御齐持传马送□过□
□麦□□□□为大斗三斗今写移书到受簿以七月报数以书受簿入七月
ⅡT0115③:87A
甘露二年五月己亥朔乙巳冥安令阳移县泉置置书遣厩佐成持传马送客往来过廪麦小石
十一石九斗五升为大石七石九斗六升茭四石二钧书到簿入五月报有书书到簿入五月ⅡT0112②:6A
这是几条具有明确纪年时间称令的简文,数据比较少,很难做到三县一致的情况。其中最早的纪年是元凤四年(前80)过书刺中出现的“冥安令印”,其次是本始三年(前73)过书刺中出现的“敦煌令印”(原“□”可补“印”字);相对而言,反映龙勒令的简文时间则比较晚,属于甘露元年(前53)。
从前面出现的简文来看,甘露二年冥安县的长官称令到甘露五年冥安县的长官称长,足以证明令、长之变就在甘露之时。
相对于我们知道的冥安、龙勒、广至和敦煌四县存在的令、长变化,效谷、渊泉二县则一直称长,如:
本始二年六月戊寅效谷长 谓丞案县 ⅠT0112③:92
五凤三年四月壬申效谷长充国丞寿告遮要县 ⅡT0314②:303A
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庚子效谷长禹告县泉置万年里男子□□
一百已得三百卅三少七百六十七书到为校计审如禹言遣吏持
ⅡT0216③:4A
佐□ⅡT0216③:4B
甘露元年九月癸巳朔壬子渊泉长弘丞贺移县泉遣廏佐开持传马为使者周君乐君柱廪穈
小石十六石二斗为大石九石七斗二升今写券墨移书到受簿入十月报毋令缪如律令
ⅡT0216③:3A
县泉 掾禹啬夫光佐捐文
ⅡT0216③:3B
甘露四年闰月己卯朔甲辰渊泉长弘移县泉置=书曰渊泉厩啬夫尊诣府
受传马七匹过廪穈小石一斗茭一石三钧今写券墨移书到受
ⅡT0115③:102A
掾禹佐捐ⅡT0115③:102B
简文太多,尤其是效谷县称长的简文,唯取其它四县称令之时的简文而已,旨在说明其它四县称令时并没有变化。
那么为什么在汉宣帝的甘露之时令、长会有变化呢?按照令、长的设置,主要依据是县中人口数量的多少,所谓大县称令,万户以上;小县称长,不足万户。当然还有一层含义是县中吏员官秩的高低,令的官秩千石至六百石,长仅五百至三百石。我们虽然缺少敦煌郡四县一起变令为长的依据,但是,一郡之中此等变更应该属于同一时间或同一事件。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宣帝末年吏制的变化之一。而这一点,史书中是没有交代的,可以看作是悬泉汉简从一郡县吏员官秩的演变体现出来的汉代职官制度的变化。
二 汉代守官制度的具体实例
汉代的守官制度无外乎两类,一类是所谓一年为守试用期,“满岁为真”;一类是兼行、代理某一职官。前者用于官员初任之时,后者用于现官不在暂由它官代行其职。严耕望区分二者为守与行,称:“大抵汉制,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谓之行事,简称为‘行。居延汉简中颇常见,不枚举。”[7]之后,论述汉代守官制度的文章亦有之[8-11]。居延汉简之中“行候事”的人员就有塞尉、候长、士吏和亭长等人。此等“行事”的人员可以说受地域的限制,即行事之人和候都是一地,或说相距不远。数量之多不胜枚举。悬泉汉简中有一种行事方式,在以前的简牍文书没有出现过,类似的简文如:
朔庚申广至守长冥安守尉长丞充移县泉书曰意
□驾三被具送上计卒史庞卿尹腾至渊泉车 ⅡT0216②:597A
七月癸丑效谷守长渊泉尉闳谓县泉置写
令ⅡT0211②:1
十一月戊申效谷守长龙勒长忠守丞何谓县泉置啬夫吏写移书到具言所
受安兵物遣佐持诣廷会月八日如律令 /兼掾博啬夫寿
ⅡT0214②:559
六月丙辰效谷守长敦煌右尉 守丞敞移步广里
愿亟报方关府毋忽如律令 /掾长守令史彭ⅣT0317③:4
丙寅效谷守长敦煌守右尉福丞告县泉置府移
自言责进憙里女子长中夫聟客子河南郡平阴关中ⅤT1311③:313
十一月戊辰效谷守长敦煌左尉护丞丹谓鱼离乡啬夫吏写移书到验问收责
言会十二月十日如律令 /兼掾尊守令史永ⅡT0114③:520
永光五年十二月庚午朔癸酉效谷守长光守丞敦煌左尉忠告县泉置吏调訾家车
十四两为置运谷茭谷到受平粮毋侵民輙使便载茭三反二 A
/啬夫辅 B
ⅡT0214②:547AB
年七月丁未朔丁卯效谷守丞广至守尉 A
兼掾赏啬夫敞 B
ⅠT0110①:27AB
以上八简或残缺或完整,内容均与某人行某事有关,且都是敦煌郡属县之一的人员兼行另一县的职位。如:
第一简上下残,为广至县写给悬泉置的文书。“广至守长冥安守尉长”,即由冥安名长的守尉兼行广至县的守长。
第二简上残,属于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效谷守长渊泉尉闳”,即由渊泉名闳的尉代行效谷县守长事。渊泉或有左、右尉,此简单言尉。
第三简完整,属于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效谷守长龙勒长忠”,即由名忠的龙勒县长兼行效谷县的长事。此为真长兼行守长事例。
第四简完整,属于效谷县给悬泉置文书。“效谷守长敦煌右尉”,即由敦煌右尉兼行效谷守长事,右尉人名空缺。
第五简上残,效谷县转发太守府文书。“效谷守长敦煌守右尉福”,即由名福的敦煌守右尉兼行效谷守长事。
第六简完整,效谷县下发的行政文书,涉及鱼离乡等效谷县的所有管辖机构。“效谷守长敦煌左尉护”,即由名护的敦煌左尉兼行效谷守长事。
第七简完整,为永光五年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守丞敦煌左尉忠”,即由名忠的敦煌左尉兼行效谷县的丞事。
第八简上下残,约为效谷县所发文书。“效谷守丞广至守尉”,按照上述文意即由广至县的守尉兼行效谷县的守长事。
统观以上八简,兼行之职可以是守长,也可以是守丞。兼行之人的身份则更为复杂,可以是尉(或左、右尉),可以是守尉,甚至可以是长。即兼行某职一定是“守”某职,兼行之人的原来职位不一定是守职。
兼行人员的来源,不一定是原本官府中的吏员,县长、丞不一定来自本县廷的属吏,而有可能是来自外县。如广至的守长由冥安守尉兼行,效谷县长可由敦煌左、右尉兼行,效谷县东临广至,西邻敦煌,效谷县的长、丞由附近二县兼行尚可以理解,至于由渊泉尉守效谷长、龙勒长守效谷长则因为地理位置较远不好理解。敦煌郡六县,由东向西依次是渊泉、冥安、广至、效谷、敦煌和龙勒。渊泉与效谷中隔冥安、广至二县,龙勒与效谷之间亦间隔敦煌县。
这种不直接由本县廷属吏兼行长、丞的现象,由于这些数据本身数量有限,又受到简牍文书的保存状况影响,缺少足以说明其纪年时间的信息,给我们判断这种现象存在的时间造成很多困难。它的存在,至少可以说明“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谓之行事”,简称为“行”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与类似上述所引的悬泉汉简事例是有冲突的。
悬泉汉简还有一种兼行的特例,只有一条,简文为:
朔戊申敦煌长尚以近次行长史事行大守事仓长殷兼行丞事谓过所遣守卒史葛恽上书
□从者如律令 十月乙丑过东 /掾钦卒史隆书佐修
ⅡT0115③:208
本简上残,属于传文书,缺少具体时间。“敦煌长尚以近次行长史事行大守事”,即敦煌长尚先以官秩的大小兼行敦煌郡的长史事,有了兼行长史事的身份之后再行太守事;“仓长殷兼行丞事”,即敦煌县的仓长兼行敦煌丞事。
本简反映出这一传文书的签发时,敦煌郡缺少太守、长史和丞,敦煌郡中的三个最高长官都不在。而敦煌郡签发的官文书多由三人联署,如:
建平二年十一月甲申朔壬子敦煌大守永长史临丞涉谓过所使龙勒少内啬夫泛政与守部千人古成迁市缮兵物长安
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二人
ⅠT0114①:50
建昭三年七月乙卯朔丁巳敦煌大守强长史渊丞敞告守部司马千人司马丞假司马千人
谓县诏书候者数言有虏兵气……
ⅠT0116②:54
太守不在或出缺而由长史兼行太守事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且是常见状况,如:
初元年七月乙未朔己酉敦煌长史奉憙行大守事丞破胡谓
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七月庚申东ⅡT0115④:58
甘露二年八月戊午朔乙丑敦煌长史奉憙行大守事谓郡库□□□
书告县泉置官卒徒御卅七人硙二合皆敝尽不可用调给有ⅡT0216③:54
建昭五年闰月乙朔壬申敦煌长史渊行大守事丞敞谓县遣守卒史鲍尊客宣□
戍卒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ⅡT0111③:68
六月丁酉敦煌长史布施行大守事千人倚国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
官领畜东道史奉亲冥安尉石光将格塞宜禾候丞护国移书□乡邑
ⅡT0214③:293
其它吏员也可以兼行太守事,可是并没有郡丞兼行太守事的事例,为此有必要将兼行太守事的简文除长史身份之外一并列出:
甘露二年二月甲戌敦煌骑司马充行大守事库令
贺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当舍传舍如律令ⅤT1311③:315
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癸亥敦煌守部候贤行大守事丞破胡谓县丞史助府佐樊羌
案事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ⅡT0214③:46
敦煌仓长行大守事上书一封
ⅠT0114③:35
神爵四年十月辛卯朔己酉敦煌千人充以近次行大守事□□
者如律令
ⅠT0309③:112
初元二年五月壬戌朔辛巳敦煌守部骑司马贤行大守事
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ⅡT0213③:130
甘露三年五月癸未朔丁酉肩水仓长延年以近次行大守事库丞奉憙兼行丞事谓过所遣氐池
东鄣隧长司马承明以诏书送施刑士阳关乘所占用马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ⅡT0214③:64
年六月丙寅朔庚辰酒泉库令长寿以近秩次兼行大守事禄福仓丞未央兼行丞事谓
□得府佐梁禹以诏书将护转敦煌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ⅤT1311③:223
以上七简,五简属于敦煌郡,后二简分属张掖郡和酒泉郡。前五简之中兼行太守事的人员分别是敦煌的骑司马、守部候、仓长、千人和守部骑司马等,并没有郡丞兼行之例。后二简身份虽不一样,但均是“以近次”兼行太守事。酒泉库令长寿兼行酒泉郡太守事还可以理解,而肩水县中的仓长延年距离张掖郡可是很远的,他也能“以近次”兼行就不好理解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甘露二年守部候贤兼行太守事的时候郡丞破胡仍在,二人联署文书,亦可证明郡丞是不能兼行太守事的。此等事例的存在,亦可证明“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前面五简中出现的兼行敦煌太守的官员,除敦煌仓长外,均属于敦煌郡的武官或军事系统,虽也属于郡中吏员,但其与郡太守的关系可能并不像郡太守与郡丞的关系那么密切。一个是军事系统,一个属于民事或行政体制。如果将更多时间兼行太守事的长史计算进来,丞不得兼行太守事的实例更多,更可以说明长官有缺,佐官不得兼行其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汉代的吏员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常言所谓“汉承秦制”,类似兼行的制度汉代是如何规定的尚缺少具体律文,但是秦律中确有明文,禁止佐官兼行主官之事。睡虎地秦律十八种的《置吏律》称:
官啬夫节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161
整理小组的译文作: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位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12]
此等官啬夫指某机构的主管官员,非普通官府之中的啬夫。主官称啬夫,副贰称佐。其中“毋令官佐、史守”无疑是指官啬夫的属吏。有了这条律令,我们再回过来看兼行太守事的人员就会发现,郡太守的副贰丞是不允许兼行太守事的,这是律令条文明令禁止的。当然,再低一级的县廷之中,县令、长不在,也不是由丞直接兼行,而是由与县令、长日常事务关系比较疏远的人员兼行。居延汉简中所反映的边塞防御系统兼行候事亦当例同。
以上是我们从悬泉汉简所反映汉代敦煌郡吏制资料的两个方面所作的检讨,从而体现出悬泉汉简作为邮驿系统的日常档案文书所再现的地方行政制度。第一个是敦煌郡所属六县之中的龙勒、敦煌、广至和冥安四个县曾一度设令,以及它们何时由令变长。此等令、长的变化是史书不曾记录和反映的,完成的时间大致在汉宣帝甘露之时。这一变化也不是敦煌郡所属各县受到政区地理变迁影响的,内地可能就会有县与侯国、县归属郡的变迁。四个县的长官令、长的同时变化,显现了汉代吏制的变化,或者说是一郡之中吏员官秩的升迁。按照史书记载,此等变化除了会影响吏员官秩的高低外,还反映了一县之中人口户数的变化。万户以上为令,不及万户设长。而相对于这种变化,悬泉汉简资料最多的效谷县则一直设长。变化的原因虽还有点不明,不过所体现的吏制变化不能说不是重要现象。第二个问题是悬泉汉简中体现出来的敦煌郡、县守官制度。作为地方行政管理与运作的文书,史书所记自当过于简略,已有居延汉简虽有涉及但以军事防御系统的行事为多,地方行政者较少。悬泉汉简体现出来的守官制度,由外县吏员兼行一县的守长、守丞,此等资料尚属首见。其中提到的龙勒长忠兼行效谷守长、渊泉尉闳兼行效谷守长,也不是简单的兼行而已,而是兼行之人与被兼行之地距离甚远,绝不是权宜之计,而应该是有计划、有预谋执行的。悬泉汉简中兼行太守事的除掌兵马一职的长史外,还有很多兼行太守事的吏员,这些吏员的身份也无外乎武职,如千人、骑司马、部候等,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太守府中的文职吏员,甚而是来源于县中的长吏。按照一些所谓“以近次兼行”太守事的记录,郡丞应是除长史外的不二人选,可是在简牍文书中我们目前还看不到一条这样的记录,并且在其它吏员兼行太守事的时候丞仍在职,而不是丞不在职的情况。丞在职而不是由郡丞以近次兼行太守事,应该是丞不能兼行太守事的明证。此等守官制度,已不是“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的状况,形成的原因应该根植于汉代的职官制度。汉代这样的明文规定虽没有出现,但是秦简《置吏律》却明确记录了兼行的方式,排除了主官不在、主官佐吏代行其职的情况。秦律明记“官啬夫节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悬泉汉简体现出来的这一守官制度现象仍可以看作是“汉承秦制”的具体表现。
补记:
本文在2014年8月成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四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会上宣读,马怡老师建议所言守官多为守长,若能补充守令即可算完美。会后检索悬泉汉简还真发现一例,简文是:
七月庚寅广至守令效谷左尉敞移效谷写移书到验问收责如律
令 /掾安国啬夫富昌
ⅡT0115④:30
简文所记内容应该是广至县发给效谷的文书,“广至守令效谷左尉敞”依例可以理解为效谷左尉敞兼行广至守令事。
更为巧合的是2014年9月12—14日,《肩水金关汉简(肆)》释文审定,受会议检讨启发无意之中发现数枚简文,可以证明汉代的这种守官制度不仅存在于在类似敦煌郡的边地,在内郡也是适用的。为了更好地说明汉代异地守官制度现象的广泛存在状况,现冒“大不韪”将简文例举如下:
千人兼禄福长守丞沙头尉章移居
守令史房73EJT37:26
广地守候番和尉常移金关遣□北 73EJT37:422
五月丁巳偃师守长缑氏左尉实守丞就移过所县邑毋何留如律令 掾敞令史憙
73EJT37:752A
得守长日勒尉丞彭移过所如律令 73EJT37:815
九月丙子氐池守长昭武尉异众丞丹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写移
73EJT37:1518
上述金关汉简五,第一简属于酒泉郡禄福县发给居延的文书,简牍残破严重,文书由“某千人兼行禄福长”事,沙头尉章兼行禄福丞事;第二简由“番和尉常”兼行广地候事,发文给金关;第三简为内地河南郡偃师县发往边地的传文书,其中偃师守长一职由“缑氏左尉实”兼行;第四简按照简文残断情况,“(觻)得守长”一职由“日勒尉丞彭”兼行;第五简为氐池县发往居延的传文书,“氐池守长”一职由“昭武尉异众”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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