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劳动法也该改改了
2015-05-30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二十年。二十年里,劳动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红利的消减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壮大,劳动法也越来越显出它与时代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十年,中国已发生巨变,劳动法或许也到了改变的时候。
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率
“劳动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和谐,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应高于普通民事案件,但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劳动争议处处长黄龙说。
据了解,现在不少时候劳动争议与劳动违法相混同。本应通过劳动监察快速有效查处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拒付经济补偿金、不缴社会保险、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等劳动违法案件,很多未经劳动监察查处而由职工个人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
而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多,一些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给劳动者带来极大负担。
现行的法律规定,普通劳动争议可以经过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工伤等特殊劳动争议则可以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七个程序。
“尽管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劳动争议快速处理问题,如简单、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但因为资强劳弱,如果有用人单位恶意穷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所有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将大大延长,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所以许多劳动者不得不选择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黄龙说。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很多,特别是一些工伤案件拖上三五年,极端的个案有七八年,甚至更长。迟来的正义光芒减损,更何况有的劳动者并没有等到正义。
专家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环节,在此基础上对之进行健全完善,建立一个有机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十分必要,也是可行的。
保障集体协商工资权利
“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最基本的投入要素,劳动力价格则是价格体系的核心,因此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首先完善工资形成机制。
在现实环境下,相对于资方来说,个体劳动者基本都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与资方进行对等谈判的能力,因而他们往往选择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自己对工资的诉求。
“劳方由个体向集体转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黄乐平说,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我国开始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当前,作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一方的工会力量不够强大,一些企业甚至没有建立工会,影响集体合同的订立。同时,有些企业虽然实行了集體合同制度,但集体合同制定不规范,或流于形式,不具有可操作性,或缺乏针对性,仅是法律条文的生搬硬抄。
与这些现实问题相对照的则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韩旭说,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都有条文涉及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但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之间存在冲突。
“总的来说,我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立法已落后于社会需求,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韩旭说。
以法律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
我国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当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数量上仍处于绝对优势。20年过去,企业类型、劳动关系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劳方与资方的矛盾开始显露,一些地方甚至发生集体停工事件。
紧张到一定程度,冲突就可能发生。观察已经发生的一些劳资冲突事件可以发现,工人们在行动中往往既对雇主提出诉求,也对政府提出诉求,且行动常常超出了雇主可控的范围,带来社会性影响。
专家们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劳动法领域,就是要对面临的新情况在法律上有所回应。
比如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就业模式也发生改变,非正规就业群体逐渐壮大,但他们的社保权利没有得到很好保障。
非正规就业群体往往存在于小微型企业,或本身是独立的服务提供者。与具有确定劳动关系的正规就业相比,非正规就业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劳动关系不固定,二是劳动收入不固定,三是工作时间不固定,四是岗位不固定。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大多处于虚置状态。
“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各方意见比较多的社保、劳动基准等法律条文,应尽快作出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资关系的现状,并以此为契机,对劳动领域的立法进行梳理、整合,制定劳动法典,使我国劳动领域法律更加完备和适用。”黄乐平说。
(《半月谈》201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