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星代言前须自己先使用

2015-05-30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2015年7期
关键词:证人草案明星

2014年9月1日,《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布。该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广告荐证者对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今后要想代言某产品,必须自己先用过,而且若所代言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一来,无疑给当下混乱的明星代言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毕竟,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明星以震慑与警示: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什么都代言。 不过,在为“明星虚假宣传须担责”拍手叫好的同时,网友也对草案中另一条新规——“明星代言前须自己先使用”产生了热议。有人认为,明星代言须先使用不宜“一刀切”。比如明星代言化肥农药的广告、培训学校的广告,总不能要求他们先去种种地,或者到培训学校学习。甚至有人认为,不能让严管明星代言成为监管部门失职的挡箭牌。

多维解读

“明星代言须先使用”应成为社会共识

这些年,因为虚假代言而深陷舆论旋涡的明星一个接一个。公众普遍认为,明星代言应该谨慎一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明星拿了高额的代言费,理应是所代言产品的“利益共同体”,为产品质量负一定的责任,以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不过,对于“明星代言须自己先使用”的规定,还是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称对商家进行监管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怎么能推到明星头上?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我们要看到,规范明星代言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事实上,在美国,明星代言广告属于证人广告范畴。同时,美国对于证人广告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还是专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可以说,此次广告法修订的内容,要求“明星代言前须先自己使用”,显然也是与国际接轨。

早有经纪人向媒体爆料,称明星多数不了解也不使用自身代言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却“诱导”粉丝去使用,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众所周知,很多人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受到明星代言的“引导”,因此明星代言理当慎之又慎,自己使用过再代言,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落实监管才是王道

其实,明星代言的各类商品,既然能走入市场,就说明是经过了质检部门的质量检验,应该属于合格产品。比如药品、食品,若明星一试用就出问题,堵住了虚假广告的出路,那只能说明质量检验监督部门的无能与失职。问题产品贻害消费者,明星脱不了干系;更脱不了干系的,恐怕还是相关职能部门吧?

话说回来,明星想要拿到巨额代言费,不搞清楚商品的来龙去脉肯定不成。明知是问题产品还要昧着良心去误导消费者,那更是“要钱不要脸”。不过,明星们也是人,是人就会有短处、有缺点。与其靠人去保证商品的可靠安全,不如靠制度去灭掉违规商品的生路。明星误导了消费者该受处罚,但是,在明星们犯错之前,落实监管才是王道。明星们代言的商品出了问题还能找明星们算账,没有人代言的、老百姓们生活离不开的东西,出了问题,找谁算账?不管有没有人代言,假冒伪劣商品如何越来越难以存在,监管如何越来越“火眼金睛”,这个才是最该重视的问题。

猜你喜欢

证人草案明星
“目击证人”长颈鹿(下)
目击证人
明星们爱用什么健身APP
扒一扒明星们的
慈善法草案的十天与十年
《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宏观审视
ISO 14001环境管理系统修订草案征求反馈
延期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