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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的外资投资政策与发展趋势研究

2015-05-30李世飒

中国市场 2015年8期
关键词:经济

[摘要] 本文讨论了在老挝的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包括外国直接投资法的改变。另外,本人提供了老挝不是发达国家之一,但是个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投资的国家之一。

[关键词]老挝投资;经济;FDI;老中投资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 146

1 引言

老挝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农业国。2008 年GDP 为51.87 亿美元,1997—2008 年,农业,工业和出口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3.8%、14.3%、19%。老挝的最大自然资源是水能资源,理论上发电可达3000 万~3200 万千瓦。老挝政府正在努力推进水能的国际合作开发项目,希望将其变成东南亚的新能源基地。丰富的江河能源还为老挝发展农业、渔业、牧业、工矿企业和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老挝是一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其中,自然景观多种多样,人文景观多姿多彩,文物古迹众多,宗教文化气氛浓厚。

1.1 老挝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产业方面:老挝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耕作的粗放性和产量低,需要引进技术和管理。

第二产业方面:老挝的第二产业有电力业,林矿业,建材业,医药业和日用品业等。其中,电力和林矿业是老挝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第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规模性,尤其是建材业和采矿业,目前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较大的投资市场。

第三产业方面:老挝的交通运输主要依靠公路,其次是河运,航空和畜力,没有铁路。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公路的等级差;二是航空运输虽然相对比较发达,但是航空运输工具缺乏。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老挝的财政与金融形势比较严峻,老挝货币基普对美元的官方汇率已由1997 年的1100∶1 跌至2009年的8470∶1。老挝的旅游资源比较丰富,但是旅游的基础设施有待改善,发展旅游设施建设前景看好。此外,老挝的邮电通信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通信业具有较好的投资潜力。

对外经济关系方面:老挝的主要贸易伙伴是泰国,新加坡,日本,美国,越南和中国。主要出口商品是电力,木材,石膏,锡和咖啡;主要进口商品是车辆,燃油,建材,衣料,医药和电器,每年的进口为逆差,逆差率一般在60%~100%,逆差主要靠外援和贷款来弥补。外援是老挝的主要财政和经济建设来源之一,一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5%以上。

1.2 东盟主要投资来源

从1988 年7 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到2007 年已有40个国家的商人在老挝投资办厂。中国目前是老挝重要的投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2001—2007年,全国外资总额累计增达 65.274 亿美元,中国在老挝投资项目达207项,投资总金额接近10.584亿美元,中国在老挝投资企业,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16.2%,排列于第二大投资国;最大投资国是泰国,投资项目有144项,投资金额为13.1347 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20.12%;第三大投资国是越南,投资项目有95项,投资金额为8.0939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12.4%。前三名占了投资总额的48.72%,都是来自于周边国家。法国和日本发达国家投资金额分别占了全国投资外商投资总额的6.57%和6.35%,排列于第四和第五大投资国。2001年以来,法国在老挝投资额最高峰期为2005年,投资额为3.70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47 倍;对于日本在老挝投资的最高峰期为2006年,投资额达4.01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95.25倍。

2 老挝外国投资法和优惠

2.1 老挝投资法的演化

老挝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较长时期内,老挝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崇尚自力更生,基本不对外开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老挝政府充分意识到外资对于落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引起了老挝的法律体系的变化,有关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也纷纷出台。

老挝的投资立法是以投资法为主体的包括系列法律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1988年4月,老挝政府首次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3月,老挝政府对《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进行修改,增加了许多优惠投资政策,颁布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新修订的《外资法》,新投资法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包括BOT,BOOT在内的多种投资方式,在各个领域投资 ;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举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形式;国家将在头五年不向外资企业征税等。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保证了投资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

2.2 外资在老挝的投资形式

外国在老挝投资形式多样,投资者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老挝1994年的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合资企业或者成立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修改后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外资独营企业等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对投资企业权利实行有效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5条规定合资企业是外国和国内投资者联合创办,拥有并经营的企业。合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活动以及参与这种经营的双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合资企业章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加以管理。

2.3 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

税收法律政策是投资双方都极为关注的,它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分享。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享有特殊优惠条件,受到投资鼓励的领域或部门活动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均应缴纳利润税,税率为纯利润的20% ~ 30%;在诸如贸易,旅馆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利税为纯利润的35% 以上。但是,综合老挝的法律来考虑,老挝实行的是比上述条款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2.4 其他方面的优惠法律政策

除了上述优惠外,老挝对外资还有其他优惠。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在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方面,三资企业有权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材料,运输车辆,零部件,动力和原材料;拥有直接出口权,也可以委托老挝贸易公司或外国代理商进行出口贸易。

老挝工人工资成本较低。老挝政府采取了系列措施来保障老挝工人工资,但效果不是很好。老挝于1993年1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并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令等法律法规。老挝总理府于1997年10月3日颁布了最低工资的法令,规定非技术性普通工人每月的最低工资为36400基普,或每人每天1400基普。

满足投资者劳务使用的需求。在招聘劳务人员时,提倡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可自由雇用国外劳力;也可直接招聘外国工人。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3 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进入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数据来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和国外投资部和跨越1988年至2004年期间。外国直接投资的数据记录用美元计量。在老挝的经济改革开始,对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小。对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在1988年为2.7万美元。1994年,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是1.6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暂时影响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包括老挝在内的亚洲国家。1997年12月批准的外国直接投资在老挝的投资价值近12.6亿美元。有吸引力的投资部门,矿业,林业,电信,酒店,木材工业,旅游,水力电力,石油和服装行业。最初,合资企业是在老挝的外国投资进入的首选模式。

4 老挝吸引中国FDI的潜力

中国是一个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 而老挝人均森林资源, 人均水力资源, 人均土地资源, 人均矿产资源均稳居世界前列, 除森林资源得到初步开发外, 老挝其他资源开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可也看出老挝在资源领域的比较优势非常明显,这也是老挝吸引来自中国的FDI的主要因素。

老挝和中国相比, 属于落后地区。老挝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投资税收条件。老挝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和关税优惠两个方面。根据老挝投资法第四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主要为:投资1类地区的7年免税,投资2类地区5年免税,投资3类地区2年免税和进出口关税减免等。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根据生产要素禀赋论得出以下结论:老挝吸引来自中国的FDI潜力最大的领域就是老挝资源开发、开采类行业,比如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等。

参考文献:

[1]漆思剑,蒋红彬.老挝外国投资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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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媚媚,从价值链理论角度分析老挝吸引中国FDI的潜力[J].消费导刊,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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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建云.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发展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J].学术探索,2007(6).

[6] Lao National Committee for Special Economic Zone Secretariat Office (S-NCSEZ) [EB/OL].www.sncsez.gov.la.

[作者简介]李世飒,老挝人,就职于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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