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2015-05-30赵敏

2015年8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宪政法治

赵敏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司法改革备受重视。正当法律程序建设在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人权方面的重要意义,它是英美宪法中的核心概念,虽然起源于英国,却在美国兴旺发达,其影响也终于超出了英美法的范围,产生了国际化的效果。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反思,结合我国现状,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程序价值的独立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方法阐述,使人们对正当法律程序有清楚的了解,再结合我国现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人们对正当法律程序价值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我国法治和宪政建设,真正实现司法改革,共创美好法治社会。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法治;宪政;司法改革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端倪, 可以最早追溯到11世纪的西欧。程序正义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美国1791年宪法第5条修正案及随后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这两条宪法修正案构成了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基础。正当法律程序作为美国完善法治的代表,被世界各国所推崇和借鉴,国际化趋势日见明显。

由此而言,正当法律程序就其历史源流而言可以追溯到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但美国的宪政实践实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联邦宪法化与司法化。

二、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不同理论观点

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方面可谓学说林立,学派众多。按照人们据以对法律程序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的不同,程序价值理论可分为两个基本模式:一为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即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 它没有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 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二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的设计要确保法律裁判和法律决策的利害关系人能平等的参与到法律活动中,并对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程序应当是中立、对等和合乎理性的,要能够排除外界干扰,达到功能自治状态。其中第一种理论又有三个特殊的分支,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以及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以下对上述四种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理论模式作一概要性的认识引发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既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工具性价值往往指其在实现好结果如在形成一项表达民意的立法、合理的行政决定或公正的司法判决方面的有用和有效,工具性价值还可以细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前者如实现效率、增进福利等,后者如解决争端、保障权利、实现公正等。其内在独立价值根本上指的是由马修所阐发的“尊严价值”。在统合意义上,可将其价值概括如下:

(一)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在限制恣意的同时提供理性选择的自由和纠错的可能,使得冲突的解决有效率和效益;同时其所产生的决定还可以获得较高的认同和接受。有三层含义:(1)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如立法对民意的体现、对社会生活需求的满足、对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意见和主张的考虑、对秩序的维护、对效率的促进;司法判决对的发现、对纠纷的解决、对违法的惩治、对秩序的恢复、对权力的补救、对正义的实现等。(2)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3)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

(二)限制权力恣意。正当法律程序内在的具有通过分权限制权利恣意的特性:对立面的设置、角色的分派、程序的分化和中立以及由它们所带来的功能自治,是一种决定权分散的权利牵制结构;程序的公开、理性、当事人在信息对等基础上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及其对结果的实质性影响,构成对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进行制约的力量。

(三)保证决定的正当化。一个充分参与、理性交涉、公开论辩的程序,一个各方主张或异议都得到充分表达、相互竞争的多种价值或利益都得到综合考虑和平衡的程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吸收不满、缩小事后怀疑和抗议的余地、减少决定者事后被追诉的风险,进而获得由程序正当化带来的决定或选择的正当化。

四、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建设

(一) 我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也存在着正当法律程序制度。我国宪法存在着类似的规定。例如,我国宪法派生出了一些具体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42条)、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条)等等。虽然我国存在着一些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但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还存在相当大的缺陷,具体体现在:

(1)在立法上的缺陷,体现在宪法内容上。虽然我国宪法中有类似于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一项宪法原则。由于正当法律程序不具有宪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这样就使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行为 成为了普通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正当法律制度保护人权、控制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落空,而且也限制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这种缺陷还体现在立法技术上和可操作性上。

(2)在实践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而被有权机关或个人利用,从而导致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第二,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关机关拒不执行。

(二)有效实现我国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措施。有效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树立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观念。

第二,完善已有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从法律移植的角度来看,立足于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改造本国已有制度来进行。

第三,建设新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从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权出发进行新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重点。

结论

对崇尚自由和人权的现代社会而言,正当法律程序才是我们现代社会所应追求的,公平正当的程序更符合现代司法的需要,作为按一定顺序、程式和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正义的程序,可以减少主观感情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制止裁判的任意性,增强法的形式的统一性、客观性和司法审判的既判力、确定性。过程的正当性为结果提供了合理性,结果也就容易为当事者所接受。希望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分析可以让人们进一步理解进行正当法律程序建设在控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人权方面的重要意义,建立符合国情的正当法律程序。(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J].法商研究,2001, (3) 1:56。

[2]孙笑侠,应永宏.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J].现代法学, 2002, (2) 3:45。

[3]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 J ].社会科学研究, 2003, (5) 2:32-54。

[4]杨炳超.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J].法学论坛, 2006, (4) 1:24。

[5]孙首娟.正当程序的价值分析[J].江苏经管学院学报,2006, (11) 1:23。

[6]唐昆梅.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分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6, (4)1:25-34。

[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1)13。

猜你喜欢

司法改革宪政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论晚清宪政运动与民治精神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
宪政视野中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现代儒学的宪政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