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2015-05-30赵立

党的生活·青海 2015年7期
关键词:中间人集资数额

赵立

案例摘要:

家住省城的李某夫妇是一对下岗职工,靠经营一家小餐馆维持生计。一日偶遇老乡王某,闲谈中李某得知王某的亲戚张某经营着一家房地产公司,现正准备开发一楼盘,由于前期的银行贷款还没有下来,急需要资金周转,想向私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回到家后,李某夫妇一合计,决定借款给张某,不但帮了老乡的忙,还能赚一笔钱;李某夫妇向亲戚朋友们借了数额不等的债务。于是,在王某的牵线搭桥下,李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伍拾万元,利息每月伍万元。借款时,张某还给李某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钱款借出一个月后,张某如约支付了当月利息。次月中旬,张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借得李某夫妇叁拾万元,但从此失去踪迹,也再未支付过利息。后经李某多方打听,了解到原来张某通过允诺支付高于银行数十倍利息及按借款数额给中间人佣金的方式,已经借了许多人的钱了,仅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的人就有十几名之多;更为严重的是,张某借到钱后根本没有用到房地产项目开发上,大部分借款都用来买豪宅、购名车、赌博及个人挥霍,骗得的借款达上千万之多,根本无力偿还,房地产项目开发只不过是其用来借款的幌子罢了。李某在得知实情后,遂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同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中间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根据犯罪情节处以十万元至伍拾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律师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扩大。而银行紧缩银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的出现,为民问融资提供r巨大市场,民间借贷逐步升温。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对经济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方式也由最初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而演变为非法集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影响到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丁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给中问人高额佣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而本案的王某等中间人为了牟取高额佣金,违反同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猜你喜欢

中间人集资数额
1994年-2021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级次情况
夹在妻子和弟弟中间,怎样当好中间人?
太原: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奖万元
各式非法集资套路与反套路
当心非法集资搭上网络传销
无线网络的中间人攻击研究
教你识破非法集资及传销的“十三种表象”
《天盛律令》对买卖借典“中间人”的规制
中国新闻奖的设奖数额是多少?
盗窃彩票的行为定性和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