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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2015-05-30张先先

大东方 2015年8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冤案

张先先

摘 要: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举国哗然。呼格吉勒图案再一次敲响了司法系统运行程序的警钟。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对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长期背负沉重的诉累。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累

一、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案情介绍及成因分析

1.案情简介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前去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认为是作案凶手,遂即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且仅在案发62天之后被枪决。然而在2005年多起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却在其供述中承认自己才是上述案件的真凶。从此之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就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直到2014年11月20日,此案的再审程序才正式启动。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最终撤消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成因分析

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造成,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程序运作过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历史方面的原因。呼格吉勒图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此时正处于严打期间,受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所追求的法制是畸形的,一味地从速、从快,从此案发生之日到呼格吉勒图执行枪决仅仅相差61天。在这种严打的政治态势下,刑事诉讼程序被简化,原则被突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流程。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价值,一味追求实体结果。有时候为了急于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比如运用“车轮战”、“疲劳战”等使得犯罪嫌疑人饱受折磨,最后不得不违心承认。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曾被侦查人员锁住,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讯问程序,取得的口供当然应该排除,却最终被当做呼格吉勒图作案的关键证据。

(3)证据链条破绽百出。内蒙古高院最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呼格吉勒图所供述的犯罪手段和尸检报告存在诸多矛盾。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二是血型鉴定意见只能证明呼格吉勒图接触过受害人,但不能成为证明其是作案凶手的直接证据。通过呼格吉勒图指甲中血样类型检测与死者血样类型检测相同做证据,但血样类型是种类物,不具有排他性,而未通过被叫做“证据之王”的DNA 鉴定技术做排他性鉴定。三是呼格吉勒图的供述前后多有矛盾,比如对被害人的衣着、体貌、口音等的供述前后多有矛盾,且与真实情况不符。

二、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冤案得以平反,可这份正义来得太迟了,我们不应该仅满足于案件的平反、高额的赔偿,而是要通过对此案的反思,减少冤假错案发生。反思呼格吉勒图,我们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1.突破口供中心主义的弊端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普遍存在一种惯性思维,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才会觉得踏实,却往往忽视了取得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往往把口供当做其作出判决的强有力支撑,而忽略审查口供的获得是否合法。因此司法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不再视口供为“证据之王”,在审讯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并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2.严格把握证据规则,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

反思呼格吉勒图案,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证据链条破绽百出,就连最基本的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供述就与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明显不符,但却被核准死刑。因而,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所认定的每一项事实都要有相关的证据作支撑,且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认证。

3.科学运用侦查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侦技术也越来越得到了显著提高,尤其是DNA技术在证据的确认和排除过程中,显示出其无可比拟的优势。虽然有些技术比如测谎得出的结论现在在我国还不能成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但可作为重要线索。此案中只是对呼格吉勒图指甲中的血样与死者血样类型做了测验,血型相同并不能直接证明呼格吉勒图就是凶手,还需要运用DNA技术进行比对,况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是有这方面的技术的。因而有必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4.完善刑事错案纠正机制

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平反历经9年多时间,可以看出刑事错案的纠正何其艰难?近年来媒体不断披露错案,有的是被害人复活,比如佘祥林杀妻案;而大部分却源于真凶出现,如呼格吉勒图案。而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当事人及家属申诉的错案被纠正的却少之又少。可是“亡者归来”和“真凶出现”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我们不能仅依靠这些不确定因素,而把原则、制度束之高阁。因而我国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专门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现错案,由于涉及司法人员自身利益,再审程序的启动就处于“冬眠”状态。有鉴于此有必要考虑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刑事复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侦查人员、法学专家、鉴定人员中选任,以便有充足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发现刑事错案。

(2)降低再审程序启动的标准。被告人及家属在公权力面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被告人本身身陷囹圄,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为自己开罪,因而很难去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了改变错案纠正难的窘境,应降低再审程序所要求的标准,只要提供重要的线索,有关机关就应介入,根据新案情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三、小结

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酿就,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的沉珂痼疾所致。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刑事政策实现了与司法运作的良好互动,同时国家也在不遗余力地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和公正,最高院还在深圳、沈阳设立了巡回法庭进行试点,为民众申诉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反思该案,我们希望不要出现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司法工作人员要秉承严谨的态度办理案件,让民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真切感受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有序。

参考文献:

[1]卢建平.《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

[2]徐腾.《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期.

[3]李永航. 《刑事错案纠正难问题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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