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测市场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5-05-30陈志龙
陈志龙
摘 要: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环境监测有着强烈需求。文章结合环境监测市场化本质内涵,分析了环境监测市场化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监测市场化需研究的若干问题进行阐述;分析认为培育检测市场与引入市场监测机制的重点在于构建完整的规则制度体系,调整与转换政府部门监测职能,这是未来监测市场发展需进行系统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化;问题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073-01
1 环境监测市场化概述
以往国内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主要为政府部门,环境市场化的目的旨在通过将部分环境监测职能市场化,用以补充政府环境监测能力的不足。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机制的探索方式,环境市场化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这种市场地位是具有决定性的,但也要受到政府的限制。与环境监测社会化或引入第三方机制等环境监测改革方式不同,环境监测市场化在环境监测范围方面是最小的,并且其所得数据或样品都是较为科学与准确的。就本质内容而言,环境市场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公共性环境监测中引入市场机制,以往公共属性的环境监测职能多由政府部门完成,引入市场机制可通过市场手段加强环境监测力度与效果,改变政府环境监测效果不佳这一现状;其次,拓展并逐步开放非公共性环境监测市场,由市场作为环境监测的责任与实施主体,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
2 环境监测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市场化正处于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监测工作特殊,环境监测市场化执行难度大
环境监测内容具有多样性、变动性的特性,这就需要环境监测工作尽可能完整地对所有环境要素进行长期监测。而环境监测市场化因其非公益性特性,不可能长期地对环境监测内容进行有效监测,其主要是针对某一时期的环境要素进行分析,短时间的环境监测与分析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意义并不大,这就大大增加了环境监测市场化执行难度。因此,这就限制了环境监测市场化只能作为政府监测的辅助措施,并不能作为主导监测机构。
2.2 条件不成熟,环境监测市场化效果难保证
环境监测需要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设备,而国内现有技术条件还达不到这一要求。如不能保证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与技术,就算引入市场化的监测机制,其作用效果也是微乎其微的。同时,除技术装备之外,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影响市场化进程的因素,环境监测需要有较强专业技能的人员去施行,不规范、不专业很难保证最终的监测效果。
2.3 市场环境复杂,市场化的监测信息真实性难确定
环境监测属于公益性服务范畴,而市场则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这可能造成市场化环境监测之后引入众多不良因素,使得监测数据以及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环境监测市场化虽仍以政府机构进行主导,但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分析与评价要以市场提供的数据进行,不准确的数据信息会导致结果的错误。这就使得政府仍以传统监测站信息为准,阻碍了监测市场化的进程。
3 环境监测市场化需解决的问题
环境监测市场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制度政策、行业机制等,未来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发展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与创新。环境监测市场化正处于发展初始阶段,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去进行科学、系统的研究与设计。首先,应明确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定义,界定其与政府监测的职责边界;其次,以国家环境管理战略为指导方针,改善生态文明体制与机制,使之更加适应未来环境监测市场的变化。就现阶段而言,在环境监测中引入市场机制还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3.1 完善并逐步扩大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区的环境监测潜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对于环境监测市场的放开应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开放计划。并以市场作为环境监测水平的推动力,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的创新进步,培养环境监测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通过市场竞争来提升环境监测效率和形成完整的市场监测层次与产品。各地区还应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并在具备一定条件区域展开环境监测市场化试点,积累监测市场化经验,改善存在的弊端,并逐步扩大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监测市场。
3.2 构建完整的环境监测规则与政策体系
规则与政策是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的有效措施,是构建正常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一个完整的市场规则与政策体系应包含三个方面,即管理政策、经济政策与技术政策。在环境监测市场管理政策方面,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测市场的规则与制度,用以创建有法律为基础的市场环境;各类市场监测主体都具有依法平等的机会,市场会通过制定的各种制度(如黑名单制度、评估考核制度等)对其进行管理,允许或责令其推出。在环境监测市场经济政策中,政府应作为(下转81页)(上接73页)主导部门对市场的投融资机制进行规范与约束,并在预算管理、服务价格机制等方面加以规范,并为环境监测市场提供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在环境监测技术政策方面,环境监测市场应建立严格的机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审查制度,借鉴国际标准规范,建立明确的商品服务与技术等标准。
3.3 转换与调整政府部门职能
环境监测职能主要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鉴于监测市场仍存在较大的不足,国家政府机关负责环境监测职能这一现状在短期内并不会发生变化。但随着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政策、技术手段的完善,政府部门应逐渐调整或转换其在环境监测中承担的职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渐增强,市场对于环境监测有着较为强烈的需求,而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环境监测存在监测资源达不到监测要求的问题,引入市场监测力量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而现阶段,环境监测市场有较为庞大的监测队伍,未来亦需研究市场监测队伍在环境监测市场中的定位与发展问题。引入市场监测机制会改变政府主导的环境监测地位,尤其对一些非公益性或者盈利性职能会被较大程度的削减,并带来一定的影响,政府机构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此之外,政府机构将部分环境监测职能下放至市场,并不意味着不再承担环境监测职能,其应强化自身公益性与技术监督职能,并与市场监测力量形成竞争关系,促进政府部门在环境监测中的竞争力。政府部门作为环境监测的主导机构,应改善制约环境监测发展的体制性弊端,研究与创新新的体制机制,为环境监测的健康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4 结 语
与环境监测社会化或第三方机制等形式不同,环境监测市场化能够科学、精准地获取环境监测样品数据。从本质内涵上分析,环境监测市场化主要分为两部分:在公共服务性环境监测中引入市场机制,这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机构的职能,而是对其职能的补充与强化;由市场作为环境监测的责任与实施主体,在非公共性环境监测市场中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环境监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培育监测市场以及引入市场监测机制中进行改革与完善,系统地研究监测市场制度体系、政府监测职能的转换等问题,为环境监测市场化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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