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箱
2015-05-30
问:编辑同志,我于1964年3月至1966年2月在县水电局做临时工,1966年3月至1966年8月在家乡担任大队干部,1966年9月至1971年10月在本地学校担任民办教师,1971年10月至1975年8月在广西6927工程担任施工员,1975年9月又重新任民办教师至转为公办教师。请问:我能否将最早做临时工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读者:仲先生
我能否将最早做临时工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读者您好!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的复函》(桂劳险字〔1980〕20号)及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薪函〔1997〕10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什么原因离开工作,后又重新任民办教师的,转为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
由于您1964年3月至1975年8月期间,任民办教师中断过,1975年9月又重新任民办教师至转为公办教师。因此您的连续工龄起算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应为1975年9月,您最早做临时工的时间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编辑部:魏珉
我能否依据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将中断的原来当民办教师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编辑同志,我原是一名民办教师,现通过公开招聘考进了公办学校,成为一名公办教师,但我曾当民办教师时间中断过。请问:我能否依据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将中断的原来当民办教师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读者:黄女士
答:读者您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的复函》(桂劳险字〔1980〕20号)规定:“民办教师被组织选送到师范学校读书,毕业后分配工作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可以采取‘接两头,扣中间的办法计算,即入学前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和毕业后分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薪函〔1997〕10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和参加铁路建设民工均属临时工性质,凡间断的都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他们的工龄只能从被直接吸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最后一次批准当民办(代课)教师时间算起”。
您转为公办教师前因从事民办教师时间中断,按上述规定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适用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而民办(代课)教师属临时工性质,因此,您不适用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