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当代意义
2015-05-30郭健坤
郭健坤
[摘 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首次提出了“公意”概念,它是卢梭政治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公意通过全体公民大会的投票而形成,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形式,而政府是公意的执行者。卢梭的公意理论对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一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公意形成;二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是要注重分配正义,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卢梭;公意;意义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8 — 0068 — 02
一、卢梭公意理论的提出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他在《社会契约论》中首次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卢梭开篇即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4,根据他书中的设想,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存在一个所谓的自然状态。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都是生而自由的,过着平等而孤独的野蛮人那样的生活。后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产生了私有制,人类原本那种自然状态中的生存方式由于面临诸多障碍而日益陷入困境。当每个个人都无法独自抵御这些障碍的侵害时,人类就不得不改变其生存方式,逐渐由孤独走向联合,共同应对生存挑战,否则只会灭亡。于是,人们逐渐探索出一种结合形式,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每个参与结合的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并且按照卢梭的描述,这一结合使得全体中的每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他自己,所以仍然像自然状态中那样是自由的。人们联合起来以一个集体的形式存在,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为了保证社会共同体的生活能够正常进行,人们一起订立了契约——“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0由此,卢梭从自然状态的逻辑起点出发,论述了人类社会是怎样产生的,并且为了使社会生活得以维系,人们又必须要订立社会契约,从而引出了他的公意理论。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下,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应对生存危机,克服了每个个人都不能独自克服的障碍,最终重新过上了自由而平等的幸福生活。
二、卢梭公意理论的内容
(一)公意的内涵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并集中讨论了“公意”,据统计“公意”一词共出现了84次(包括注释部分)。虽然如此,纵观全书他也没有给“公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将公意与个别意志、众意进行对比和区分来阐述其内涵的。具体来说,个别意志指的是每个个人的意志,反映的是个人的私利,其并不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个别意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众意是所有个别意志的集合,包含了每个人的意志,只是这些意志还不具有普遍的共性。“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1〕35这便是卢梭所谓的公意。不难看出,众意与公意都是针对社会整体层面来说的,虽然众意以个别意志为基础,但它作为个别意志的集合同公意一样指向的是整个社会。并且,众意包含了公意,清华大学张奚若教授的算式可以形象地说明这一点:“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共同之意,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意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因此众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2〕他这里说的“私意” 指的就是个别意志。可以清楚地看出,众意a+b+c+d+e+x+y是包含了公意a的。换句话说,把众意中相互矛盾、冲突的个别意志去掉,剩下的就是公意。公意与个别意志、众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具有一种基于全体公民的共同诉求的普遍性或曰共性,因此能得到全体公民的拥护。
(二)公意的形成方式
公意的形成方式是全体公民大会的投票。由上可知,对众意的过滤和整合就形成了公意,而过滤和整合具体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进行。又因为众意是主权者共同体全部而非其中任何一部分成员的个别意志的集合,所以公意必须要由主权者共同体全部成员——全体公民的投票形成。需要说明的是,公意须由全体公民大会投票形成,这并不意味着公意总是必须要求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由于公意不同于形成它的所有人的个别意志,有时还会与这些意志相冲突甚至完全相反,所以公意要永远得到共同体全部成员的一致同意是不太可能的,而且从实际来看也并不需要。“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意志是否符合公意,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1〕53对此,卢梭的看法是:之所以要举行投票,是为了发现公意,“多数决定”就可以形成公意。也就是说,投票不是为了汇总每个人的私利,而是为了弄清楚到底什么是公意,因此“多数决定”就意味着少数人要修正自己原先对什么是公意的判断,而并不意味着“多数人暴政”。正如卢梭所描述的那样:当人们通过人民大会提议制定某项法律时,他们实际是在以投票表决其是否符合公意,而非赞成这项提议本身与否。“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1〕136如果谁的意见占上风,那就说明他(们)所认为的公意的确是公意;如果谁的意见占下风,那就说明他(们)错了,他(们)所认为的公意其实并不是公意。综上,在卢梭看来,要判断一个意志是否是公意,最好的办法就是全体公民参与投票并由多数人决定。他还提出了使这一办法行之有效的条件——必须保证公民在投票时能够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和想法,而不受任何外界势力和外部利益的影响。“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1〕36卢梭反对派系(小集团)的存在,认为其团体意志相对于成员来说是公意,相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个别意志,这会使投票者的数目不再与人数相等,投票结果就体现不了公意;即使某一团体意志占据上风,也可能只是一种个别意志而已。
(三)公意的执行
卢梭进一步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1〕120主权本质上由公意构成,而意志又不能被代表——要么是同一个意志,要么是另一个意志,不能是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公意也是不能被代表的,只能由主权者自己表达;倘若由个人或组织代为表达,那就不是公意了,社会契约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主权者共同体必然走向灭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府并非主权者的代表,它只是在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公意)罢了。“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72这也解释了卢梭为什么坚决反对代议制。他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丧失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对公共事务的热心。在论及英國的代议制时,他不无讽刺地说道:英国人民自以为他们是自由的,那可大错特错了。他们的自由仅限于选举国会议员期间,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变成了奴隶,就等于是零了。在卢梭眼里,最理想的政体类型应该是直接民主制,即全体公民大会直接投票。但是,这种全民性、直接性的要求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城邦式国家,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难以实现。
三、卢梭公意理论的当代意义
卢梭的公意理论在其政治思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内外不少学者都曾对此进行过探讨。公意理论对当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公意形成
在卢梭看来,公意无非是主权者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公共利益,公意形成的过程就是对所有个别意志进行汇总、过滤和整合的過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易发多发。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继续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就需要尊重公意,寻求共识,凝聚力量,为进一步改革减少阻力,夯实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形成公意的主要制度依托。因此,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的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其产生除按地域来分外,今后还要更多考虑行业、职业等因素,使选出来的代表能够反映不同利益阶层群众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加强代表同群众的沟通与协调,让代表真正为群众说话,代表们说的话最终汇聚形成公意。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卢梭认为,政府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话句话说,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委托-代理的社会契约。政府应当完全按照人民的意志行动,为人民办事。因此,政府的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1〕73。卢梭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为服务型政府理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政府依据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其最根本的职能就是为人民服务。反观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我国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非常严重,甚至到今天还有一些地方把政府官员称为父母官,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反映出实际中的角色错位,颠倒了主仆关系。因此必须要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的统治型政府、管制型政府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过渡,使政府和官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注重分配正义,推进依法治国
卢梭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中本不存在不平等,后来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才变得根深蒂固并合法化。他认为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1〕114、“公意的宣告”〔1〕122,因此“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1〕67。这对当代中国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表现在分配方面就是贫富差距拉大,而法律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武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要以此为契机,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加快相关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参 考 文 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许纪霖.公意还是众意?〔J〕.天涯,2002,(03):171-177.〔责任编辑:史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