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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纠纷如何处理

2015-05-30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养子廖某董某

案例一

两夫妇换子后一方反悔

法院判各自领回亲儿女

2010年底,想要儿子的王某妻子生下一名女婴,取名娇娇。事情也巧,在同一医院生孩子的董某妻子生了一个男婴,但此前董某夫妇一直想要女孩。孩子出生后的第二天,王某夫妇和董某夫妇就“互换”子女。

2012年,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抱养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同意甲方董某家的男婴与乙方王某家的女婴互相抱养。

后来,王某夫妇因故想要回自己的亲生女儿,却被董某夫妇拒绝。王某夫妇遂起诉至法院,追讨女儿娇娇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抱养协议为无效协议,各自领回自己的亲儿亲女。

说法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娇娇的亲生父母,王某夫妻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将娇娇交给董某夫妇抚养,并与董某夫妇互换子女抚养,签下抱养协议,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等相关条件,并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法院查明,在生育娇娇之前,王某夫妇已生育一女,而董某夫妇则已生育了双胞胎男婴,双方都不具备收养条件,并且收养关系未在民政部门登记。

综上,两夫妇签订的抱养协议无效。

案例二

收养也关情 不是说断就断

1974年,年仅1岁的廖某因父母离异,经他人介绍被过继给徐某夫妇收养,但双方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徐某夫妇将廖某户籍落在自家户口内,到2009年,廖某均跟随徐某夫妇共同生活。

2010年,徐某丈夫因病去世后,徐某到法院起诉称,自己与养子廖某的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但廖某认为,养父在世时,家庭财产关系相对稳定,养父去世后,财产关系发生变化,其他兄弟姐妹感觉财产分配不公,进而怂恿徐某解除与自己的收养关系,以此动摇自己分配财产权益的根基。廖某提交12份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以来对养父母都很孝顺,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对养母徐某的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徐某请求解除与廖某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说法

徐某收养廖某时尽管没有办理法定手续,但经调查核实,徐某与廖某几十年来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解除与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必须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前提。本案中,廖某并没有对徐某进行过任何的打骂及虐待,而其提供的12份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廖某与徐某长期以来相处和睦,廖某对徐某关爱有加、恪尽孝道,并不存在徐某与廖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依法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

案例三

老夫妻不堪儿媳虐待 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27年前,李某和刘某夫妇去城里卖菜时,发现路边有个被遗弃的男婴。由于他们没有孩子,李某于是便把男婴抱回家。在户口登记时,夫妻俩将养子的户口登记在其户籍名下,并注明为父子关系,但一直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转眼到了2010年,当年的男婴已长大成人并结了婚,婚后小两口一直和李某夫妇住在一起。“儿媳没有工作,不断向我们伸手要钱,我们劝她,说多了她就不耐烦。”李某夫妇并没有享受到天伦之乐,因为家里房租由谁管等问题,双方争吵越来越多,甚至动手。有一次,儿媳想吃馄饨,刘某没给做,结果儿媳对她又打又骂,邻居报了警,儿媳被带到了派出所。

今年,李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现在我有家不敢进,一进家,儿媳妇就找事,养子已结婚生子,有工作有收入,有独立生活能力,我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庭上李某称养子纵容儿媳打骂他们。

但其养子辩称,妻子对父母有些过错行为,作为丈夫他没有管理好家庭,对二老深表歉意,但是他对两位老人很孝顺,同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李某养子返还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

说法

李某夫妇和其养子的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实施之前,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邻居及亲友也公认两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与养子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已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应适用收养法。

李某养子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纵容其妻对二原告打骂,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某夫妇坚持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因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不利,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李某养子的配偶对李某夫妇有虐待行为,因此应当支付李某夫妇收养李某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法事咨询

单身男士能收养孩子吗?

王先生今年37岁,未婚,无子女,大学学历,经营着一家服装公司,经济状况良好,无不良嗜好。请问他现在的情况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吗?

专家答疑

根据王先生目前的情况,可以收养一名男孩,但不能收养女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无子女指的是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如果王先生符合上述条件又有收养一名男孩的意向,可以进行收养。但是如果王先生想收养一名女孩,除了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由于王先生37岁,不符合该法第九条的收养条件,因此不能收养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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