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宗族祖尝的法人特性

2015-05-30孙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宗族

孙晟

摘 要:关于宗族是否是个商业团体,其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活动性质,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本文以福建南靖书洋萧氏宗族的祖尝为例,从宗族是否具有法人团体性质这一角度入手,来观察中国传统社会中关于宗族财产及其分配的商业运作。

关键词:祖尝;宗族;法人团体

1 概述

自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一书问世以来,对中国宗族的研究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眼光。学者们利用自己调查的资料,对弗里德曼的宗族概念、宗族模型及理论提出了修正或进一步的证明,认为宗族具有法人团体特性。

从商业史发展的角度,法人或法人团体是现代商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特别为了保障法人团体的整体利益,法人的身份是有严格限制的。《百科全书》对“法人团体”作如下界定:“在法律上,法人团体被假定为是一个个体。它可以有自己的行为及与别人合作;控告和被控告;管理和转移资产的权利。法人团体不会因为其组成成员的改变而解散,相反地,它是永恒的。除非它有其根据限定了年限或被其成员自愿解散。法人团体最重要的特点是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制。法人团体的债务是每个合法的法人团体的成员的债务,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些个体成员们并不对他们自己负责。”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团体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①合法性;

②可变性;

③延续性;

④有限责任制,那么弗里德曼笔下的宗族是否具有这些现代定义下的法人团体特征呢?从他们简短的定义中暂时无法找到直接的映证。

科大卫先生曾对宗族是否称得上是一个商业性法人团体作过研究,他从明清时期宗族的商业行为入手进行过分析,指出宗族通过集资建立用于拜祖的祖尝,并将这些祖尝拿来卖地和出租以谋求利润。他认为在这些商业行为里,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血缘和世系的关系,而更是一种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此外,不同的宗族商业之间的权限也相当明确。宗族成员进行的商业活动受到本宗族或者是宗族内某些精英人物或士绅阶层的保护。因此宗族可以被看作一个法人团体。[1]本文拟以福建南靖书洋萧氏宗族的祖尝为例来探讨中国宗族是否具有法人团体的性质以及讨论其商业化运作,以期对弗里德曼关于宗族的界定以及现代法人团体的概念有一个回应。

2 宗族祖嘗的组成、投资与收益

祖尝作为宗族内某些男性成员为祭祀宗族内某一祖先所设立的财产,是宗族成员得以维系在某一祖先派下的重要基础,是宗族成员共同的行为活动——祖先崇拜仪式得以延续的保证。因此可以说祖尝是我们透视宗族内部运行和管理机制的一个窗口,而宗族是否能称为一个法人团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内部的运行管理上。所以这里笔者关注的问题是:祖尝如何产生利润及利润如何分配?在这一分配过程中,谁是祖尝的股东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这一分配过程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本文讨论的萧氏宗族位于福建省南靖县书洋乡,是一个地处福建闽南和闽西交接的拥有8000多人的宗族。根据近年在书洋田中村进行的田野调查,得到了一本由书洋萧氏宗族二房保存的有关祖尝设立的族谱,该谱记录了从清末同治到光绪年间萧氏宗族二房祖尝建立分配及祭祀礼仪。关于该宗族的祖尝,台湾学者陈其南曾对萧氏宗族移民到台湾的子孙后裔所建立的祖尝(台湾称“祭祀公业”)有过深入的研究。在台湾,萧氏宗族祭祀公业主要有“丁仔会”和“祖公会”两种祭祀团体。它们照房份或按股份组成。陈其南认为每一个丁仔会都可以作为一个法人,而且他认为这些丁仔会或祖公会是移殖性的祭祀团体,都是从大陆萧氏宗族“移殖”到台湾的。陈先生的这些对萧氏宗族台湾分支祭祀公业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大陆萧氏宗族祖尝的讨论。[2] 清代是萧氏宗族发展的一个鼎盛期,同时也是福建南靖一带迁台的高峰期。从族谱记载来看,萧氏宗族自明代万历三十年(1602)开始有人向台湾迁移,比较集中的是在清代康熙到乾隆这段时间。这些迁台裔孙保持着与祖籍地的联系,双方甚至有向对方建立祖尝互相投资的行为。

根据族谱及访谈资料综合,我们可以了解到萧氏宗族祖尝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股或阄,二是会或社。股或阄的形式一般是按房来划分的,不同的房组成不同的股。而一个会或一个社则由几股组成。它们有的遵循按房立会(或立社)的规则,有的则是按出资来立会或立社,如新旧丁会,只要出钱或出谷就能入会或入社。萧氏祖尝有不同的名目,有以某一祖先为名的墓祭祖尝,如元副公墓祭、敬宗会、永富公会;有以祠堂为名的用于春秋祭的祖尝,如龙潭祠春祭祖尝、松柏会;有以某一特定节日为名的祖尝,如元旦会、八月十五、老上元会;还有以菩萨为名所设的会,如显应宫福德会、观音会、公王会等。虽然祖尝名目繁多,但是其运行管理方式却差不多,下面将对其进行具体阐述。

祖尝组成之后,其中的股额或会份不会再抽出,房长(通常是由一房派下的长子来担任)是其主要的管理人,这些祖尝一般会被用来购买田地并出租。田地出租所得收入将分为三个部分使用:一是祭租,二是书租,三是谊租。祭租是用于祭祀祖先(墓祭或祠堂祭)或拜神的那部分支出。祭租的管理人通常有以下几种:头家(也叫总理),叶理(也叫协理),祭主及房长。头家是按该祖尝的股(阄)或会(社)轮流的,如上文提到的团钦公墓祭祖尝由六股组成,其头家便是按这六股轮流的。头家有新旧之分,当年的头家称旧头家,次年的头家称新头家。头家负责收取当年租税,购买和准备祭祀用的一切物品如烛、纸、肉等。叶理是协助头家准备祭祀所用的物品。祭主则是负责带领族众向祖先行跪拜礼仪的人,通常由宗族内的前程担任。前程是宗族内读过书的男性,这些男性在学堂受完教育后须携带牲醴到祠堂祭拜过祖先后才正式成为宗族内的前程,但是并非所有的前程都能当上祭主,每年的祭主是由抓阄来决定的。书租是用于奖励或资助族内读书人的那部分支出,一般有固定的数额。谊租是除去祭租和书租所剩下的那部分收入。每年墓祭或祠祭结束后,各房房长要集合起来与当年的头家核对该年祭租账簿,然后讨论谊租如何处理,即是将其按股额分红还是保存起来进行买田或入股的再投资活动或是决定按股额分红和再投资活动各自在其中所占的比例。

在了解了萧氏宗族祖尝投资情况之后,我们再来分析这些祖尝的收益分配情況,祖尝的股东和受益人将会成为分析的具体对象。萧氏宗族以某一祖先或某房宗祠为名按股份组成了名目不一的祖尝若干,从族谱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萧氏宗族是代代设祭,分支祠堂各有其产,那么这些祖尝的受益人又有哪些呢?根据族谱记载综合田野,最基本的受益人是有股额的房的房长、房头、祭主及房众。房长、前程和祭主。这些股东所得“饮福”与其股额有关,如果股额多,所得就多,反之亦然。其次还有无股额却能从该祖尝中受益的,这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分房派的族内耆老和前程;二是有指定的某房,这些指定的未入股而又能从祖尝中受益的皆是宗族内的强房,所以可能在当时强房掌控着宗族,也掌控着宗族的财产。虽然整个运作是在宗族内部,但实质上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3 祖尝的法人社团特性

至此,我们将把萧氏祖尝个案与文首所列法人团体的四个特征联系起来考察来观察其商业运作。

3.1 法人团体的合法性特征

我们可以从宗族在福建的发展脉络中来求证。福建是中国的后开发地区之一,秦汉以前是闽越族人的栖息之地。汉代以来,中国北方中原地区的士民不断南迁,并先后在西晋的永嘉年间,唐初的高宗时期和五代时期形成了三个高潮。中原地区的门阀士族的观念随之被带入了福建。这些士民常常聚族而居,为取得自己的生存空间,不仅与土著竞争,他们相互之间经常也有激烈的争夺。在南迁的过程中,他们往往依托宗族的实力举族、举乡迁徙。当到福建新垦土地定居的时候,往往采取军事的组织,其聚落形态常以坞、堡、屯、寨命名。在这些坞堡屯寨中,有的为单姓村,有的为多姓村,从而形成了相当牢固的聚族而居的社会习俗。[3]不过,萧氏宗族所在的漳州地区,则是在唐高宗以后得到开发的。在中国历史上,立庙祭祖是等级特权的象征,历代对此都有严格的限制,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宋代程颐、朱熹等理学家提出了有利于将使用于王室贵族的祭祀礼仪转化为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共同行为规范,对宋以后宗族组织取得“合法化”地位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福建地区的宗族直接与国家的赋税征派体制——里甲制度结合在一起。明初曾大造黄册,按黄册所编里甲户籍征税,但由于民间隐匿户口,户籍编审无法持续,所以明中叶,福建各地对里甲户籍实行世袭化及定额化管理,民间往往由一个宗族(或派下的)子孙共同继承原来的里甲户籍,这实际上是认可了民间宗族存在的合法性,进而加强了福建宗族组织的发展。所以无论从福建宗族的移民史,宗族祭礼的推广化及其与国家赋税体制的结合史来看,明清福建宗族组织已具有国家认可的“合法性”地位。

3.2 可转移性

这种转移性是参股人员的变动或股额的转移,这一点集中反映在萧氏宗族书山祠和龙潭祠祖尝在不同年份股东及股额的变动上。这些股东的变化或股额的转移通常是发生在宗族的同一支系里。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股东是要每年充当祭祀的头家,负责管理祖尝运行的具体事务的,股东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管理人的增加,也是受益人范围的扩大。但是,不管股东人员增加还是股额的变化都没有导致祖尝性质的根本变化。

3.3 延续性

从萧氏祖尝的经营来看,祖尝除了保有其固定的资产,即最初入股的那部分资产外,还进行买地和投资到其他祖尝中以获得利润的商业行为,使得祖尝能够逐年得到一定的升值,股东从中获取一定的红利。祖尝的再投资不仅保证了宗族祭祀的顺利进行,而且增加了其对族众的吸引力。在萧氏宗族的个案中,从1世奋公到12世志统公,代代设祭。在有详细记载的奋公、团钦公、仕鼎公、元副公、德仁公祖尝中,设祭的皆是四代以内的祖先,其中股东有交错,但交错不多,仅有2个股东(德荣公、德义公)同时出现在3个祖尝中(团钦公、仕鼎公、元副公祖尝),而且同一派系下的子孙分属于不同的墓祭祖尝,这样的安排即使墓祭代数增加,也不容易出现族人无暇参与两个祭祀而导致失祭。从祖尝的受益人来看,祖尝的受益人不一定是设祭人本人,而是会延续到其子孙若干代。所以无论是从祖尝的经营还是从其股东和受益人来看,宗族具有其延续性。

3.4 有限责任制

在萧氏宗族里,我们虽然看不到直接的现代法人团体有关有限责任方面的说明,但却发现了中国的宗族祖尝遇到调整变动,需要被保障的问题时,往往有赖于宗族本身或宗族里的某些人充当中介人的角色来解决问题,从而保证祖尝股东和受益人的合理性而不引起争执。在祖尝的经营中,头家负责收取每年租出的田地的税谷并要记账,等到每年祭祀完毕年底清算的时候,各房房长便集中在一起检查其账目支出,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4 结语

通过对上面宗族祖尝实际运行和效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祖尝作为宗族内成员祭祀祖先所设立的财产在其生成、变化及发展过程中具有法人社团所包含的四个基本特性,从这个法理层面上宗族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法人团体;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一个宗族内部不仅只呈现某一个单一的带有商业性质法人团体形式,而且随着世系的发展会有着不同层次的法人团体的出现,这对我们考察中国传统农村的财产分配传承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David Faure.The lineage as business company,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M].Taipei:Academia Sinica, 1989:347-376.

[2]陈其南.台湾的传统与中国社会[M].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7:132-134.

[3]傅衣凌.论乡族势力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A].中国社会经济史论文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80-82.

展开全文▼

猜你喜欢

宗族
魏晋南北朝宗族體制與家庭文化建設
宗族性村落分权秩序与权力模块化治理研究*
79首同名民歌《放风筝》的宗族关系
一个汉族宗族的认同符号——重庆永川松溉罗氏宗族个案研究
卫所、藩王与明清时期的宗族建构——以韶山毛氏为中心的考察
从宗族建筑楹联看吉安地区宗族观念
简论嘉靖首辅毛纪的宗族思想——以大礼议与明代士大夫日常生活为视角
人类学中国宗族研究的嬗变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