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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定中“现有技术的领域”探讨

2015-05-30成春旺杨林

关键词:扩展实用新型创造性

成春旺 杨林

摘 要:通过案例分析了现有技术的领域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影响,基于判例、法理的角度,提出了遵循发明思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相近和相关的技术领域”进行客观的扩展和外延,旨在提高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实用新型;创造性;现有技术的领域;扩展

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的方式,例如创造性之类的实质条件是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依据请求才进行审查。据统计, 在2012—2014这三个年度,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分别占到了68.6%、69.8% 和67.2%[1]。在这些请求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而且相对于其他无效理由,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当事人最不容易达到一致意见的问题,也是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1 实用新型创造性把握在实践中的困惑

有关发明创造性的审查,专利法及《审查指南》中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规定相对较少。为了给审查实践提供可以依据的客观标准,《专利审查指南2010》从现有技术的领域以及数量两个方面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作了进一步规定,但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缺少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导,这也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实用新型创造性评判把握的高度不尽相同。

在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关,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往往是各方争议的焦点,相反,就所引用现有技术的数量很少引起争议[2]。本文拟结合实际案例针对实用新型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领域作一初步探讨。

2 基于案例洞悉实用新型创造性

2.1 案情介绍

本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纺纱机械,针对现有纺纱机械中,作业者不能充分接近纺纱单元的缺陷,提出了在踏板的前端侧形成脚尖收纳部,作业者站在踏板上时,能够将鞋的脚尖收纳到该收纳部中,从而提高维护作业效率。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一种纺纱机械,包括……踏板,沿着上述第一方向配置,使上述卷装载放部位于该踏板和上述多个纺纱单元之间,且该踏板配置在比上述卷装载放部的高度低的位置,并具有能够载放作业者的脚的踏板面;以及脚尖收纳部,具有能够收纳站在上述踏板面上的上述作业者的脚的脚尖的空间,该脚尖收纳部形成为进入上述卷装载放部的下方。”

经过检索,获得3篇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为本实用新型的背景技术。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纺纱机械具备脚尖收纳部,具有能够收纳站在上述踏板面上的上述作业者的脚的脚尖的空间,该脚尖收纳部形成为进入上述卷装载放部的下方。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具有踏板的纺纱机械中,如何使作业者能够接近纺纱单元。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发机,其在洗发机机壳9的角处形成大的斜面(即作业区域10),斜面下部设有可以伸入脚尖的空间11,使操作者更加接近被操作对象。解决了洗发时操作者动作吃力的问题。

对比文件3(参见图3、图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其在洗衣机的前面板下部设置有凹进部分,使用者的脚尖可伸入到该凹进部分,从而使用者更靠近洗衣机,实现对洗衣机及其所清洗衣物更方便高效的操作。

2.2 不同观点

观点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洗发机下部设置脚尖收纳部以使操作者尽可能接近被操作对象,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实用新型设置脚尖收纳部相同。尽管洗发机与纺纱机的领域相差较远,但洗发机属于生活领域常见机械,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受生活领域的影响,除在纺织机械领域中寻求启示外,也会感知生活领域的影响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明确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观点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首先,对比文件1、2 的技术领域跨度较大,不存在通用的可能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涉足另一个不相近也不相关的技术领域,才能完成技术方案的构思,因而,实现该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难度。其次,本实用新型保护一种具有脚尖容纳部的纺纱机械,其对脚尖容纳部的位置及与卷装载放部的关系进行了限定,在纺织机械上设置脚尖容纳部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位置,并对纺纱机械的其他部件进行改动,以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3 案件解析

目前,创造性评判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具体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步,即对比文件2是否给出结合启示。焦点的核心在于对比文件2与本实用新型技术领域不同,是否能够用来作为评述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3.1 对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的有关规定

对于現有技术的领域,指南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3.2 对“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的理解

审查指南中没有明确“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的含义,对其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是指与实用新型的

技术领域相邻或是关联性强的技术领域。该观点主要从字面上对“相近或相关”进行了解读,相应地限定了较小的现有技术的选取范围。

还有观点则认为“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首先包括现有技术中明确给出指引延伸到的与专利申请所属领域相关的相邻技术领域;其次应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能够知晓的通用技术领域;另外,还应当包括该专利所属的专有领域适当上位的更宽泛技术领域[3]。该观点对“相近或者相关”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和外延,更贴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重构实用新型事实时所应涉猎的技术领域。

我国有判例认为,虽然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有所区别,但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是相关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在“多功能生吃盘”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4]中,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不同,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由对比文件4得到技术启示。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多功能生吃盘”所属技术领域是餐具,对比文件4是一种电子艺术神像座,属于一种礼仪或祭祀用具,这两个技术领域存在区别,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需要提供雾化效果的装置,由对比文件3、4、9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现有技术中,能够持续稳定地提供雾化效果的雾化器或加湿器在各个领域中已被广泛应用,而且专利权人也认可本专利中的雾化器、盛水容器、电源、开关以及整个方案的连接关系,均属于现有技术,雾化器与盛水容器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根据现有技术的明确启示,在需要设置雾化效果的装置时,可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中去寻找相关的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雾化器、盛水容器与盘子本身进行组合后,依然以其各自的功能进行工作,其功能上并未产生相互作用或产生更为积极的效果,因此,此种组合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中的雾化高频振荡器和盛水的空腔的结构及连接关系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8中的盘子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

2.3.3 本案剖析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虽然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是纺纱机械,对比文件2是一种洗发机,属于一种洗涤领域,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作业者如何尽可能充分接近纺纱单元以便于作业者操作。由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现有技术中,能够尽可能靠近被操作对象而设置相应的脚尖容纳部在各个领域中已被广泛应用,尤其在生活领域,根据人体结构的特点,设置容纳脚尖或腿部的容纳空间以便于作业者靠近被操作单元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同时在本实用新型专利中也未记载设置脚尖容纳部所具有的技术障碍,因此,根据现有技术的明确启示,在作业者需充分靠近纺纱单元时,可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中去寻找相关的技术手段。同时,为尽可能靠近被操作对象,设置相应的脚尖容纳部是稍有生活经验的人具备的常规认知,其改进动机和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细微的进步会自然而然地发生在产业过程中的任何熟悉的技术人员身上。在纺织机械的踏板上设置脚尖容纳部不存在技术障碍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脚尖容纳部与对比文件1中的脚踏板相结合设置,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3 结论与展望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出现了包容多个学科的实用新型专利,特别是组合发明,机械或片面理解“相近或是相关技术领域”将会人为地缩小现有技术的选取范围,将一些不应具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赋予了排他性的专利权,也有悖专利法的初衷。因此,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建议遵循发明的一般思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相近和相关的技术领域”作进一步的明确解释或说明。建议对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进行客观合理的扩展和外延,使其更贴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研发实用新型时所涉猎的技术领域。如其可包括现有技术中明确给出指引延伸到的与专利申请所属领域相关的相邻技术领域;也可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能够知晓的通用技术领域等。总之,针对具体的技术方案,应具体分析,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来判断是否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从而客观、准确把握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

参考文献: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2014年报的数据进行计算,年报访问网址:http://www.sipo.gov.cn/gk/ndbg/.

[2]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稳定性的对比研究[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1).

[3]黄永杰.浅议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A].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C].

[4]福州升亮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

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2012)高行终字第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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