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第三方支付需证明“我是我”合理吗?
2015-05-30刘俊海
刘俊海
法乃公器,有潜在风险的地方就需要有监管,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到足够的风险提示。作为银行来说,也就完全有义务对金融交易的双方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2015年8月1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央行对网上支付金额、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设、转账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做出了一定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市民开户、转账、网购等网络支付行为。
这被部分网友和业内人士认为是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戴上了史上最紧的“紧箍咒”。
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部分采用两种外部渠道进行身份认证。一种是用户上传身份证,支付机构通过公安网校验证明“我是我”;另一种是用户绑定银行卡,由于银行卡是实名制的,所以校验银行卡信息也可以证明身份。《意见稿》中对于综合支付账户的开设提出了更高的验证需求,对个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支付的限额和验证途径也提出了趋严的要求。
总的来说,从保护消费者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不能只发展不规范,监管其实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在部分政策上可以进行差异化处理,最终达到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高度融合、互相促进的目的。
比如根据《意见稿》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央行认为,目前大部分支付机构采用的外部渠道不足以证明用户身份,用户需要找到更多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也就是说,今后用户开设支付账号,可能还要上传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簿、护照等一系列证明。以手机抢红包为例,未来用户如果想给朋友发个微信红包,发之前先要向微信证明“你是你”,上传学历文凭、纳税证明、户口簿、护照等资料,或者跑工商、居委会等机构开证明。经过5种身份验证后,才可以发出微信红包。
虽然这无疑将影响使用微信红包的用户体验,但支付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是两个市场,我们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消费者把钱放进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电商平台,严格来说并非一种储蓄行为,真出现系统性的支付风险将会出现大问题。
法乃公器,有潜在风险的地方就需要有监管,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到足够的风险提示。作为银行来说,也就完全有义务对金融交易的双方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当然,这并不是说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就完全没有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就真的问题多多。
比如《意见稿》第28条指出第三方支付单个客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转账)。意思是若消费低于5000元,可直接支付宝支付,若高于5000元,超出的部分则要经过银行账户,通过支付机构跳转的银行网关和快捷支付支付。这对于已经习惯使用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消费者来说, 给《征求意见稿》“差评”是可以理解的。这就需要央行的管理办法在正式出台前广纳意见,比如支付额度上限是值得进行讨论的。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实行差异化政策,分别为风险抵御能力强的和抵御能力弱的金融消费者制定不同的门槛。
总的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至今取得了部分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也得时刻绷紧金融风险这根弦。不能只创新,不监管,只发展,不规范。只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互相取长补短,才可能结束银行和网络金融两张皮的局面,真正做到融合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