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2015-05-30姜懿文
姜懿文
摘 要: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借助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假设,为我们设计了一套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即“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和对最少受惠者的关照是罗尔斯的根本议题。可以说,这一原则对于正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来说仍有许多可取之处,公平正义仍然是现代中国不可忽视的主题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许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提法都昭示着党和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关键词:罗尔斯;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6-0011-02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当时的美国正遭受战争的困扰,社会动荡不安,危机严重,贫富两极分化。罗尔斯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关心社会平等自由、注重社会公正、合理分配、给予更多人机会、关注弱势群体等问题上。罗尔斯对人民权利与义务的论述,对社会分配问题的探讨,对最少受惠者的关爱即是他当时写作的目的,也是我们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当下的中国既面对着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又面临着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种种弊端。如何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如何能在既照顾到大多数群众利益的情况下又使更多人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值得我们用公平正义理论重新审视社会。
一、正义原则的解说
(一)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
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契约论者,罗尔斯不再将社会的建构架设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原初状态”中,他认为那样的状态完全是众说纷纭的假想状态。但是,必须肯定的是一个社会应存在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失去公平正义社会便无意义。于是,罗尔斯为正义原则设计了一个理想状态——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状态是指人对于社会特性、自然特性、自我生活计划以及社会客观外在状况等相关信息的“无知”。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人即立约者并不缺乏基本的理性,他们不过是在摒除利益和功利的状态下做出的选择,这就控制了偶然因素对于正义原则的影响。处于无知之幕后的无知与无偏见状态便是所谓的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关于他们所处时代的信息。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也恰恰就是建构在原初状态下,尽管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同样存在着理想化的假说,但是罗尔斯的理论目的并不是要论证这种状态的合理性,他只是为公平正义原则寻找了一个合适的、不受外界因素困扰的理想之地。他论述的中心是公平正义这就足够了。
(二)两个正义原则
1.第一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所强调的第一正义原则。他说“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之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基本的问题是要说明自由的最优先性,因为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原则一与原则二是按照词典式次序排列的,只有满足了第一原则方可探讨第二原则。在第一原则中,罗尔斯以五种最基本的善来作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它们分别是:各项基本的自由,这是保障基本善的前提;迁徙的机会与选择职业的自由;职位的特殊权利;个人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自尊。可以说罗尔斯的这条基本原则是为了说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而设立的社会的最基本条件。除非社会上每个人都同意不满足以上的一点或几点自由,否则,这条原则将一直存在。在平等自由原则下,所有人享有同样的自由权利。按照平等自由原则,所有人都能够具备最高限度的自由。
2.第二原则
罗尔斯在第一条原则中将社会基本的平等自由做了详细的介绍,他也把原初状态下人们将普遍赞成第一原则做了解释。罗尔斯为我们介绍了社会的基本的善,但是,对善的践行却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要交给正义原则的第二条来解决。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机会与差别原则。这条原则着重解决的是收入和财富分配及社会不公现象等问题。罗尔斯认为:“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到达它们的机会。”罗尔斯在这里为社会地位分配做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心目的是要给予才干和天赋基本相似的人有同样渴望成功愿望的人以同样的社会机会、同等的教育背景、平等的成功前景,而这些都是在忽略社会出身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当然,天赋的差别是一种自然选择的状况,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如何实现天赋的合理分配呢?在罗尔斯看来,天赋较高的人不应该仅从他的个人天赋中获得利益,他应该用他的天赋节省训练和教育资源。此外,罗尔斯在这第二个原则中提出了照顾最少受惠者的主张,既天赋和地位较高的人应该用他们的天赋和地位照顾到弱势群体,使其在社会中同样受益。
3.两条正义原则的评价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他不再围绕自由或平等一方单独讨论问题。自由与平等在西方政治思想中有走向矛盾的苗头。自由更多强调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体现在人的财产上。而平等则更多强调的是分配方面的问题,体现人在财富和利益方面的平等。以往的思想更多的是把二者对立来看,即要自由就难以平等,求平等就要泯灭自由。但是罗尔斯恰恰找到自由与平等的切合点。他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坚持自由第一性的观点,将自由视为是第一原则,是其他各个原则的前提,这正是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在重视自由的同时罗尔斯兼顾了平等的观念,他把社会地位财富分配问题作为第二原则来解决。在自由的背景下,给予每个人以平等的社会机会,照顾最少受惠者这是对平等的最好诠释。在罗尔斯那里,自由和平等都是社会正义的本质体现,缺一不可。因此,两个正义原则是自由与平等、权利与利益的最理想的分配原则。
二、当代中国的公平正义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社会物质条件的日益完善都在昭示着中国的变化。但在巨变的背后我们仍然应该看到不变的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当前社会生产力尚不能满足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矛盾的存在意味著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还不能满足所有人民的需求,我们还远没有到达共产主义。所以,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贫富差距问题仍然存在、社会矛盾也仍然存在。
(一)权利保障不全面,人民权利意识淡薄
当代中国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尚不完善。社会不公现象还很严重。如:失业问题、社会保障社会福利问题、机会分配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弱势群体保障不利问题、权力的滥用与腐败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社会不公现象的表现。而我国现在尚没有纠正社会不公现象的对应法律。人民表达意见的途径还很少很闭塞。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公平的实现。天赋人权是西方自由思想的基本主张。人民生而享有财产、安全、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不仅仅是西方國家所独有的,所以民主国家都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的公民同样享有基本的人权。但是在我国人民行使权利的广度和深度还是不足的。受传统文化影响深远的中国人也习惯于过“安稳”的生活,保持基本的温饱。人民对权利的“渴望”远不及西方国家的人民。比如,我国公民拥有言论,结社、集会等方面的自由,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却很少见到人民以合理的言论或合法的行为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心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私有财产遭到破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人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使中国公民要求权利的愿望减弱。
(二)贫富差距拉大
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贫富差距问题也愈加严重,它既是一个基本的经济问题,同样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的调查研究表明,当今社会的贫富差距悬殊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究其根本,则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政策与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它会使一部分人产生仇富心理,从而诱发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秩序,最终导致社会矛盾加大,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效率优先的同时,更应该高度注重社会公平的实现,达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解决社会不公问题是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种种矛盾的存在说明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远没有实现。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恰恰为我国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指导和意见。
(一)保障自由、平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
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已经向我们说明了一个社会为了维系基本的正义理念,为了实现真正的“善”首先必须把自由作为基础。自由即保障基本的人权。权利不是谁赋予的,是作为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国家要做的是给予这种权利以保障。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以相关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我们国家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导向,走向了实现社会公平的道路。但是,公平的前提是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公平也不是一味地追求平均。我国不忽视公平的决心和态度是正确的,但是,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在维系公平的道路上、在照顾大多数的利益的同时我们必须照顾到“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真正地实现和谐发展,人民才能够走向共同富裕。
(二)完善制度,实现公正
罗尔斯认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对象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基本的经济、政治制度。仔细研究当下中国社会出现的种种弊端与矛盾,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来自于社会的不公分配。而社会的不公表现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或者是漏洞造成的。我们的政府对于给予最广大人民以公正机会的方面的保障还是欠缺,在保障公正有效的社会秩序方面有漏洞,在分配领域也存在着不公现象。为了完善公正合理的制度我们应做到两点:一是制度的制定阶段真正体现出公正性。制度的制定是政府工作的开端,是做好一项工作的基本前提。所以在制度的制定阶段,就一定要考虑该制度的公平性与可行性。既照顾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同时又不忽视少数群体的合理的意见与诉求。一项制度只有代表了这二者的共同利益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正。二是制度的执行要同一。一视同仁是制度公正的基本要求。制度的执行阶段更要有同一的标准与准则。搞特权、寻租、徇私舞弊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障碍。要想实现公平,就必须有同一而标准化的实施过程,这是实现公平社会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