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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雷诺兹案对英国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

2015-05-30李若白

理论观察 2015年9期

李若白

[摘 要]随着现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性融合日益增强,人们对新闻事件、社会舆论和政治观点的需求也愈发强烈,传播媒介主要依靠纸媒等三大新闻媒体,这也更迫切需要新闻自由的合理存在。新闻自由是人民的一项宝贵权利,同时也是机构的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从历史发展至今人们都在不断地追求着新闻自由。受独特的政治发展背景影响,始终代表着世界新闻传播业发展方向主流的英国对于新闻自由的斗争从未停止过,本文将从新闻自由的历史过程入手,经过对著名的雷诺兹特权案的源起、演进、及结果的分析,结合西方新闻自由特点、地位及发展进程,通过理论研究和举例说明分析雷诺兹特权案对于近年来英国新闻自由的发展和传媒法律的演进产生的影响,并主要涉及其积极方面。

[关键词]英国新闻自由;雷诺兹特权;媒体的有限特权;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9 — 0126 — 02

一、新闻自由的历史进程

最早提出新闻自由概念的是一名一生为资产阶级民主斗争而奋斗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在弥尔顿的一生中有三位妻子,年龄都很小,因此他不断地在探讨缔结婚约与解散婚姻的问题并发表出来。而当时的国会代表着大资产阶级利益和上层新贵族利益,对新兴革命力量既恐惧又厌恶,禁止出版任何相关民主和自由的意识形态的任何书杂志。弥尔顿的小书册受到了国会的质询与禁止,因此他著写了《论出版自由》一文,成为了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的重要性的书面存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了纲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终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新闻自由。1791年,由美国联邦党人提出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了第一个专门针对言论自由的修正案,禁止国会对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的妨碍与限制。随着新闻自由的逐步发展,1951年,国际新闻协会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四个标准:自由采访,传播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随后,讲述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抨击当局政治斗争黑暗内幕的电影开始涌现,比如,于1976上映的由水门事件真实改编的《惊天大阴谋(All the President's Men)》以及同年反映对电视新闻栏目幕后受经济支配和强权控制的讽刺的《电视台风云(Network)》。

英国在上个世纪上半叶之前始终代表着世界范围内新闻传播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在争取新闻自由的漫长过程中是极具代表性的。自1215年《 自由大宪章》颁布开始有了限制王权的趋势,在封建时代的管制与新生力量的斗争下新闻出版行业几经大起大落。皇家出版法庭(别称:星法院)自1557年开始实行的出版物事先检查制度、高昂的出版保证金制度等限制出版自由;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再次经历了星法院的撤销、出版检查制度的恢复,直至《论出版自由》发表近50后,知识税的撤销促使了现代报刊的大量涌现,英国终于拉开了新闻自由体制的帷幕。〔1〕

二、雷诺兹特权案的由来

案件源于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于1994 年11月17日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该月20日,《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同时刊登了对该事件的长篇调查性报道,且都对雷诺兹持批评态度。爱尔兰版题为《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占据三个版面,详细报道了该事件全过程;而英国版题为《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占据整版篇幅,却略去了一部分重要内容。正是记者忽略的这些细节让雷诺兹极为不满,由于英版报道删减了他在下议院对自己政策发表的辩护声明内容,让他看起来有违于爱尔兰的和平。雷诺兹认为这样不全面的报道对他构成了诽谤,于是将《星期天泰晤士报》公司,以及文章的作者和编辑告上法庭,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2〕

雷诺兹案初审于1996年11月,被告英版泰晤士报认为其文章属于政治性报道,涉及“公共利益”范畴,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原因是对于政治人物的报导关乎所有人的利益,所以享有“有限特权”,①不应该受到追究。尽管法庭并不认可被告“政治性报道涉及公共利益”这一说法,称其不应划进特权保护的范围,但由于作者并没有在报道中进行恶意诽谤,最后判定被告《星期日泰晤士报》赔偿原告雷诺兹一便士作为审理结果,雷诺兹可谓胜得不尽人意。原告和被告都对结果不满提起上诉,但反复几次,二审(1998)和终审(1999)都维持了一审判决①。

在最终的裁决中,法庭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关乎公众利益﹔二是手法是负责任的,就可享有有限特权,即使内容涉及诽谤,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针对一些涉讼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的表现又符合负责任的新闻,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免除责任,英国法律界称之“雷诺兹特权”(Reynolds Qualified Privilege)。

三、雷诺兹特权案的演进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判决被告泰晤士报一方赔偿,金额只是象征性的1英镑。为了这场胜利,雷诺兹要负担100万英镑左右的诉讼费,所以他的胜诉并不能代表什么,即便不计较物质利益,整个案件已然演变成了一场英国新闻自由与法制规定之间的进一步较量,权衡左右,整个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鼓励了新闻自由,肯定了言论自由的意义。

案件进行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大量诽谤法的法定内容,在与诽谤有关的法律中,有“绝对特权”与“有限特权”的说法〔3〕。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说出来的话未必正确、客观,但是,言论的权利要高于名誉权,比如法庭上律师、法官与证人的发言。这种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绝对特权”〔6〕。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只能享有“有限特权”,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即使新闻媒体有些内容不符合实际,也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不过,法庭并没有采纳被告的说法。在后面的上诉中,都进行了相同的判决。最核心的判断理由是《星期天泰晤士报》的英国版删减了必要的内容,导致了读者的误解,所以,即使这个报道“有关公益”,但还是不能推卸责任。

尽管三次审理后英国媒体方的败诉已成为既定的事实,但是大法官们在判词中对于媒体在民主社会的功能和地位给予了很大的肯定,重提了新闻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意义,并认可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和言论理应受到特别保护,从而能够真实、完整的呈现在公众面前。另外,主审大法官李启新②还格外提出了关于“法庭应重视表达自由的重要性”的观点,他认为媒体的存在促进了人民的知情权的行使,法庭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对待媒体报道内容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③。这使英国乃至整个欧洲的媒体都大受鼓舞,让许多涉及诽谤法案的媒体方看到了胜利的希望。

四、雷诺兹特权案的积极意义

首先,雷诺兹特权案促进新闻媒体行业“有限特权”的发展,孕育着革新的因素,改变了过去一味要求被告媒体方承担严格责任的惯例,承认了媒体在提供信息、自由表达方面有一定的特权,是英国新闻自由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近年来,“雷诺兹特权”已经在英国不少涉及媒体的诽谤案件中发挥了作用,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是某一公司总裁伯尼克起诉记者玛丽斯案。根据相关司法资料记载,英国记者玛丽斯于2002年报道了关于某公司总裁伯尼克被解雇的新闻事实,不料涉及到该公司的一起雇员合约纠纷案,虽然总裁曾暗示他其实是主动请辞,为了能够合法获取较高的公司赔偿金才选择了被解雇的离职方式,而不清楚内部事实的玛丽斯忽略了这一至关重要的细节,自主联想到他可能是因为签约不当而遭撤职,并依此进行了新闻报道。伯尼克以诽谤的名义起诉玛丽斯,几经波折,双方都不认可审理结果,直至最终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参考“雷诺兹特权案”,认为该新闻事件中记者的报道包含了有关原告伯尼克的事实,具备真实性;同时,报道内容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应受约制特权保护。最终记者玛丽斯胜诉。〔4〕

其次,雷诺兹案保护了新闻事业的言论自由,为后来一些言论自由的判决奠定了基础。同时,本案也是英国侵权法中的重要判例,对于英国本世纪出版方面的纠纷有促进作用。在2006年的一次判决中,“雷诺兹特权”帮助了《华尔街日报》走出困境。《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篇报导,其中提到沙特阿拉伯中央银行曾经应美国政府的要求,对当地一些大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监控,以防恐怖分子受到资助。在《华尔街日报》的报导中,提到了几家大企业的名字。其中一家的老板贾米勒看到后,认为《华尔街日报》构成了对自己的诽谤侵权,并决定到伦敦打官司。在经历过两次败诉后,《华尔街日报》上诉到了上议院法院,并最终获得了胜利。五位大法官均认为新闻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且手法也是合理负责任,符合“雷诺兹特权”的要件,不构成诽谤。虽经历坎坷,但最终结果依然倒向新闻自由一方。

最后,雷诺兹特权在为新闻自由争取了更大空间的同时,在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操守履行方面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推进了英国新闻行业自律规范的建设进程。有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坚决不允许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等为达到收益目的而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既保证了英国新闻自由特权保护的存在,又对媒体行为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同时,从新闻媒体角度重新阐释新闻自由与诽谤法的关系,雷诺兹案推动了诽谤法向过错责任侵权方向发展。将涉及新闻媒体方面的诽谤案件中,问题的中心点从过去追究新闻编辑和记者的“过错”,转变为考察其是否具备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这是英国诽谤法案发展中的一大进步。〔5〕

五、总结

本文总体上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新闻自由的历史进程、雷诺兹特权案的由来、演进及其对于英国新闻自由积极意义。在第一部分中,主要简略的介绍了世界范围内新闻自由的立法进程以及在传媒行业中中流砥柱的英国的新闻自由体制形成的历史概况。第二部分中着重分析名词雷诺兹特权的来源需要结合当时英国的政治文化及时代大背景,每一个对后来影响深远的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即便三次审判结果对于媒体方都不尽人意,但是其产生的煽动力和对新闻言论自由成为历史必然的助力。在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分析案件细节来研究雷诺兹特权在英国内部的演变过程,并着重分析了在西方国家在媒体与法治方面,对于言论自由方面特权的界定,特别强调了关于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的新闻言论有限特权的保护与限制。最后一部分是本文最关键的部分,通过前文分析雷诺兹法案的由来和演进过程而得出其对于应供新闻媒体和法治发展方面的积极影响;在新闻自由方面,谈及其对于英国新闻新闻自由的发展和特权保护,以及新闻传媒业的行为规范与革新意义;在法制建设上,谈及其对英国的诽谤法的发展方向的促进,以及对于侵权法的完善和出版方面纠纷的解决的促进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陈力丹 王辰瑶 .外国新闻传播史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版),2008.

〔2〕韩渝 .雷诺兹惨胜:去“诽谤之都”告他人诽谤〔J〕.翻阅日历·都市.2010,(9).

〔3〕韩渝 .雷诺兹惨胜:去“诽谤之都”告他人诽谤〔J〕.翻阅日历·都市.2010,(9).

〔4〕刘进图 .传播法手册.香港新闻行政人协会〔Z〕.2006.20-21.

〔5〕魏永征 白净等 .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EB/OL〕.传媒学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