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出资不受《公务员法》限制
2015-05-28
检察风云 2015年9期
东岩股份(430286)
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出资不受《公务员法》限制
反馈问题:股东秦丹红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有限公司监事、股份公司董事。同时,秦丹红2003年至2012年任上海市青浦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会计,2012年至今任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会计。请公司补充披露秦丹红是否为公职人员,其向公司出资、在公司任职是否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意见: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函,该所为事业单位,秦丹红自2003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任该所会计,在该所任职期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其向上海东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出资并担任其监事职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该所的相关规定。该所对秦丹红的上述出资及监事任职之行为无异议。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出具的证明函,该单位也为事业单位。秦丹紅2012年10月至今任该中心会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该所对秦丹红的出资及董事任职之行为无异议。
综上,项目律师认为秦丹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其向公司出资和在公司任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青浦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的规定。
点评:事业单位的员工既有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也有一般合同制性质的人员。本案例股东所任职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但该股东不属于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因此可以对外出资,具备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