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奸杀案疑云十年待解
2015-05-28
南方周末记者 刘炎迅 南方周末实习生 吴非 薛小丽
按照警方记录,审讯未成年的张志超时,他的多位老师在场旁听,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但面对律师和记者,他们全都否认自己当时在场,并称是“按照警方要求,后补的签字”。
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证据,最主要的是几位证人的证言。警方始终没能找到所谓的作案凶器小刀;也没有找到被认为是诱使张志超犯罪的黄色书籍;对于尸体身上的那个编织袋的来历,也没能搞清楚;而对于现场的血迹,也没有做出鉴定归属。“这些都很关键,也能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但警方都没有做,至少在卷宗里是这样显示的。”律师雷焕朝说。
南方周末记者 刘炎迅
发自山东
南方周末实习生 吴非 薛小丽
张志超已经失去自由整整十年。
2013年,他从少管所转到淄博的鲁中监狱后,曾被要求当监狱里的“班长”,但他拒绝了。2005年出事时,他是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临沭二中)高一(24)班的班长。
2005年2月11日,临沭二中的高一女生张婷(化名),在失踪近一个月后,被发现死在学校一间废弃的厕所里,下身赤裸,腹部和私处有多处深切的刀伤。当时16岁的张志超很快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据警方称,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2006年3月,张志超因强奸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十年中,母亲马玉萍会在每一个周三,去看儿子。马玉萍每次都忍不住会问儿子一句话:“你跟妈说,那事儿到底是不是你干的?”儿子便沉默,然后流眼泪,有时回一句:“妈,你相不相信我?”马玉萍就不再问,跟着哭。
直到2011年某天,又一个周三,马玉萍没有问那句话,儿子却主动说道:“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
小城案发
2005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三,此时正是寒假期间,距离临沭二中开学,还有5天。
高一女生张婷的尸体是在综合楼三楼北侧的一间厕所里发现的。新校区宿管科的勤杂工李贞梅撬开这间已经锁上数月的厕所后,发现“厕所内最东北角一个粪池子处”,趴着一个人,因为隔板挡着,只看到一対裸露的小腿和脚。
警方很快认定,死者就是该校已经失踪近一个月的高一女生张婷。她趴在地上,上身穿着小棉袄,兜头又罩了一条编织袋,下身赤裸,腹部和隐私处,有多处切口很深的刀伤,四周有血迹。
警方认定,她大约在一个月前已经遇害。
张婷是学校里公认的漂亮姑娘,也是班上的文娱委员,性格活泼,喜欢上网,朋友多。她的父亲是当地的人大代表。
临沭县位于山东省东南部的鲁苏交界处,隶属于山东省临沂市,距离省会济南大约300公里。在张婷失踪的一个月里,学校组织了多次寻找,都未果,而各种流言也泛起,有人说张婷可能被绑架,也有人说她或许已经死了,“先奸后杀”这样的玩笑之言,也在看惯了港台警匪片的学生中间流传。但对于家长们,却感到实实在在的某种紧张和恐惧,一些家长聚到学校,喊着让学校和警方赶快破案,“学校都不安全了”。而随着张婷的尸体被发现,家长们的情绪更是到了紧张的顶点,巨大的舆论压力笼罩在这座小县城。
当地警方的侦破看起来很顺利,在发现尸体的这天,深夜1点多,正在家中睡觉的张志超,就被敲门而入的警察喊醒:“有个问题找你调查一下。”
十年后,2015年5月20日,坐在鲁中监狱里,张志超依旧记得,当时警察没有穿警服,也没有说因为什么事,就带着他回到刑警队,下半夜,在被警察询问时,才知道与张婷的死有关,“挺害怕”。
在张志超的记忆里,当时警察拿出一本宪法,对他说:“你不用担心,你未成年,不会被判死刑的。”
两天后,张志超被刑拘,5月26日,他被警方正式逮捕。2006年1月,临沂市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6日,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判决书里,张志超是这样杀死了张婷——
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张志超在教学楼洗刷间遇见张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张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到洗刷间内,捂嘴,掐脖子,将张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随后,张志超将尸体移至该洗刷间内一废弃厕所内藏匿,离开时,在洗刷间门口遇见同学王广超,对王广超说自己杀了人,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而张志超自己则到一楼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新锁,返身回到三楼,将厕所重新锁住。
次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际,又携带铅笔刀,潜入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刑讯疑云
2006年4月,张志超被送进少管所。在此的最初几年,他很少和狱友说话,从不和狱友或者狱警提及自己因何罪入狱,他知道,这种罪行,在监狱里都没人看得起。
为何在失去自由的第六年才想到要出来鸣冤,张志强不愿说太细,似乎有所顾忌。他只是说,少管所里有些法律书,这几年他都会去看,也能看新闻,看到这几年陆续有好几个冤案被媒体关注,得到平反,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从2011年起到2014年,马玉萍找的律师多次申诉和提起抗诉,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4年12月,马玉萍看到念斌案,最终找到大禹律师事务所张燕生律师。大禹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李逊带着团队开始介入此案。他们调阅卷宗,并走访了部分当事人,“发现证据严重不足、矛盾重重。”
律师们最初的重点,放在了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警方是否刑讯逼供、诱供?询问时,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李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卷宗来看,这两点似乎都是肯定的。
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张志超归案后,对强奸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事后,在淄博城郊的鲁中监狱,张志超无论对着律师还是记者,都很明确地说,都是警察逼着他说的。
虽然已经过去十年,在回忆遭遇刑讯逼供时,1米85大个子、身体健壮的张志超,声音仍忍不住有些颤抖。他说,在被“裹挟”进这起案件之前,并不认识张婷,从没说过话,没有和同学讨论过张婷。在警方找到他之前,他一点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和张婷的死亡有关联。2005年2月12日凌晨1点钟他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后,在刑警队待了两天两夜,最后送到了看守所,提讯了13次,除了最后一两次,前面都是从看守所提到刑警队去审讯的。在律师看来,警方已经是违规之举。
张志超说,每次提讯都会挨打,最严重的一次,他向县检察院翻供时说自己没犯罪,当晚刑警队就把他提走,一整晚都在提讯,用电棍殴打,不让睡觉,“你打哈欠就会用电棍电你。”“最严重的是刚到刑警队,审讯我的人很多,10个人,每次把我拷在审讯椅上,脱掉上衣,用皮带抽,电棍电,扳手敲膝盖、脚趾头,拿钳子捏手指,逼我认强奸杀人。”
据警方讯问笔录可见,在前两次供述中,张志超都描述了强奸经过,但从第五次供述开始,“强奸”变成了只有接触。
“我们发现,第一、第二次询问时间分别在2005年2月13日、2005年2月14日,第五次询问是在2005年2月26日,本案尸检报告做出是在2005年2月16日,而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处女膜呈圆孔状,即并未如一般强奸案那样呈撕裂状。”律师李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这一转变,唯一的合理解释是:案发现场直观显示是强奸案件,于是侦查人员指示张志超供述强奸行为,而尸检报告出来后,显示被害人处女膜情况与强奸案件通常情况并不吻合,而后侦查人员为使口供能够与尸检报告印证,指示张志超在供述中作此改变。
律师李逊说,张志超一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据警方记录,在审讯张志超时,他的班主任徐建在场旁听,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徐建当年也是刚刚参加工作,至今不相信是张志超干的,“因为他的事儿,我也被学校处分,因为我是班主任,从此之后,再也没做过班主任。”徐建说,每次说起往事,都有些激动,有些难受。他回忆,张志超当时是班长,成绩一般,但人热心,有号召力,每天早上6点20分,当同学们按照惯例在操场跑操,他就会将他们脱下的棉衣外套送到楼上的教室里。
2015年5月21日这天下午,徐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以及在场的律师,审讯时,他并不在场,而是在事后被警方叫过去,按要求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此外律师又找到另一位在张志超讯问笔录上签字的老师苏岳,也说是按照警方要求,后补的签字。而张志超的母亲也未能在场。
证据是非
据判决书称,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证据,最主要的是几位证人的证言。其中证人王绪波的证言最为关键,他说,1月10日早上,他和同学杨同振请假,没有去跑操,“大约6点23分,我在宿舍里听到外边有女孩尖叫,并说:‘你要干什么,救命。”于是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去看,他看到宿舍南边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其中一个就是高一(13)班的班长张志超(编者注:高一重新分班前,张志超在13班)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他就问张志超,“刚才谁喊的?”张志超给他的回答是:“有女鬼。”
“我又问:‘你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
而杨同振则说,当他和王绪波跑出宿舍后,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生。
李逊律师说,侦查机关应该安排杨同振和王绪波对张志超和王广超进行辨认,但事实上,当时只让王绪波一人去辨认,杨同振则没有。因此王绪波所述是否属实,以及王广超是否在场,应该存疑。
如今,杨同振家开了小店,电断断续续,父亲坐在柜台后,一脸低沉,不同意让孩子出来聊。而王绪波的家人也拒绝让记者见面,对于当年案情,讳莫如深。
另外在卷宗里,律师还发现了几份证言,来自张志超的几位同学,都在证明张志超不具备作案时间。律师李逊等人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判决书认定张志超单独实施了“劫持”、“强奸”、“转移尸体”等犯罪行为,还与王广超串通,下楼买锁,返回三楼,又和王绪波等人打招呼,就意味着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多位同学的证言,都在说张志超参加了跑操,并上了早自习,没有超过三四分钟的独处,不具备作案时间。但这些证言,警方未上交法院,“这将导致法院无法全面了解案情,没有准确核实证据真伪,做出对张志超有罪判决。”
另一个时间上的疑点在于王绪波等人的证言,他们说先听到尖叫声,然后三四分钟后跑出宿舍,走到洗刷间门口,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而根据律师和南方周末记者的实地观察,从王绪波的宿舍到洗刷间,不过10米左右,从他们听到尖叫到走到洗刷间,不会超过5分钟,“这么短的时间里,张志超怎么能做到劫持、脱掉对方裤子、完成强奸、又下楼买锁继而回到三楼?”马玉萍不能理解。
据判决书可知,因为张志超的主动告知,王广超知道他杀了人,那么王广超的证言,就作为张志超杀人的直接证据,但在2014年,当律师为了取证,再次找到王广超,他明确表示,张志超没有和他说过自己杀了人,也没有向警方承认自己帮着看尸体,“是公安机关逼我说的。”“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
除了证人证言,此案几乎没有物证,律师李逊的团队成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按照判决书的描述,张志超应该与张婷有大量身体接触,按照常理,受害人张婷的尸体以及作案工具,应该遗留张志超脱落的细胞、毛发和指纹,但侦查机关在可以进行鉴定并且已经进行被害人口内精液鉴定(公诉机关认定张志超事后有其他侮辱遗体的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对案发现场脱落的细胞、毛发、指纹进行提取并鉴定,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另外,大禹律师团队说,警方认定张婷死亡一个月左右,是基于张婷家长和师生所说的失踪之日,即2月10日,当时是冬天,很冷,但根据相关科学报道,冬季尸体一般会在15天-30天左右出现腐败巨人观(注:一种尸体现象),而根据现场勘查照片看,尸体基本保持原貌。
“这就需要侦查机关提供科学原理加以说明,否则就意味着死亡时间认定有误,从而推翻法院认定死亡时间,更能推翻张志超犯罪的事实。”李逊律师团队说。
此外,警方始终没能找到所谓的作案凶器小刀,也没有找到被认为是诱使张志超犯罪的黄色书籍,尸体身上的那个编织袋的来历,也没能搞清楚,而对于现场的血迹,也没有做出鉴定归属,“这些都很关键,也能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但警方都没有做,至少在卷宗里是这样显示的。”大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雷焕朝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大禹律师事务所计划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均在受理之列。大禹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过念斌案,并成功为其昭雪,该所主任律师李逊说,相比来说,张志超案看起来更容易昭雪,因为它的疑点太多了。“但最终如何,还需要时间。”李逊说。
5月26日,面对媒体记者,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人员回应称,张志超一案“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