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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确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2015-05-26吴联贯吴林霞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律师

吴联贯,吴林霞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一、问题的提出

几个月前,阿里巴巴成功登陆美国市场成为全球资本市场最大的亮点。然而,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网络售假的所谓“白皮书”事件爆发后,阿里巴巴集团因涉嫌“隐瞒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等问题,在美国遭到集体诉讼。阿里在美国遭集体诉讼受到广泛关注的同时,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也再次引起我国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社会投资者的热议。

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建立三十多年以来,证券投资己经成为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证券市场的风云变幻关系到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然而与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势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证券市场欺诈现象丛生以及投资者维权的举步维艰。鉴于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相对缺乏,投资者如何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公共利益仍然存在于法无据的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资本市场欺诈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情形,我们的监管者或投资者往往处于一种无奈的境地。

同时,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多为散户投资者,当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利益受损,如果采取独立诉讼时,将面临诉讼时间长、成本高,成功率低的问题。此外,现行的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达到便捷、高效地解决证券纠纷问题,因此,为确实落实资本市场的法治精神,促进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在我国逐步确立证券市场集团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二、什么是证券集团诉讼

证券集团诉讼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集团诉讼在证券民事侵权诉讼领域中的适用,对于证券集团诉讼,不同的研究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如认为证券集团诉讼是集团诉讼制度在证券法上的应用,即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因他人违反证券法而受到侵害时,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方式在法院提出民事索赔并获得司法救济[1];认为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指当上市公司的证券侵权行为损害了股东群体性利益时,少数股东为群体甚至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权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其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受损害股东[2];认为投资者因为同一个事实或法律问题而处于相同的法律处境,在诉讼中有共同的利益,其中一人或数人未经其他投资者授权,作为投资者的代表提起了包括赔偿等请求在内的诉讼,其他投资者或以默示方式加入诉讼(退出制),或以明示方式加入诉讼(加入制),法院对该代表提起的诉讼的判决,对集团所有成员,即那些被代表的投资者群体具有约束力,这种以赔偿为主要请求内容具备群体诉讼和集团诉讼的一般性特征的诉讼就是证券集团诉讼[3]。

结合上述学者的定义,本文认为证券集团诉讼就是多数投资者基于共同的诉讼请求,一个或数人作为代表向证券市场的侵权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提起诉讼,但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利益受损的投资者。

三、证券集团诉讼的制度优势

第一,对投资者而言,基于理性人的角度,小额但数量庞大的普通证券投资者在权衡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与采取诉讼可能承受的法律诉讼费用后,往往选择放弃对不法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诉讼。然而,这样不但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证券市场相关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恰好节约了投资者对诉讼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同时也很好地弥补了个别投资者诉讼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最终使得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由经济的自灭行为变成经济的合理行为,由殉道者的英雄行为变成经济人的理性活动。

第二,对上市公司而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因为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对上市公司不利的消息,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起个别诉讼,一方面,上市公司要消耗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去应付诉讼,另一方面,如果个别投资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不理性行为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以存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鉴于专业律师及诉讼代表人的介入,证券集团诉讼案件的主体关系结构化为相对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这样有利利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的利益诉讼趋于理性,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敌意和对立程度,增加谈判和和解的可能,进而最大程度地节约上市公司的应诉成本,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的声誉。

第三,对整个证券市场而言,鉴于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一般采用律师胜诉酬金制度,即律师只有在协助投资者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得相应的酬金,同时,就证券集团诉讼案件,集团律师一般主动去“发现”潜在的案件,因此,要获得案件,专业律师就必须借助各种信息渠道,密切关注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信息披露事项,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律师将采取法律手段揭露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这样很好地充当证券市场上的“民间检察官”的角色。因此,证券集团诉讼中所蕴含的正义价值和经济利益驱使相关专业律师更主动、更积极地关注上市的一举一动,对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企图有极大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促使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中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公平、合法的发展。

四、证券集团诉讼的制度弊端

当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也不是完美的,基于制度设计本身以及实施效果而言存在着诸多弊端,仅以证券集团诉讼较为成熟的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为例:第一,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在同一证券集团诉讼案中,不同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实差异较大,而诉讼结果同等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不科学和公平;第二,证券集团诉讼虽然能够激励受害者参与,但集体行动困境并未消除,小额多数的本质使得成员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和约束集团诉讼代表及律师,造成诉讼律师完全主导了和解谈判,导致诉讼律师在满足私利的前提下不能很好地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争取利益,进而违背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有效惩戒证券市场违法主体的初衷,而仅沦为集团诉讼律师谋取私利的工具。

五、结束语

综上,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地区乃至整个世界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却与世界其他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源于公众公司的不断增多,投资者的日益广泛,二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加,因此,及时借鉴并制定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虽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存在弊端,但这丝毫不能成为否定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充分根据,另外,这一制度的独特优势已经其他较成熟的证券市场所实践,并很好地彰显了其优越性。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并设计符合我国证券市场需要的集团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理性、经济和有效的优势,达到遏制和惩治不法行为的积极作用。

[1]唐小波.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比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2]任自力.证券集团诉讼国际经验—中国道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9.

[3]罗斌.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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