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立法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2015-05-21谢菊
谢菊
社会组织立法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谢菊
一、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
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于公共权力系统和营利系统,以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一类组织。比较研究表明,各国社会组织的活动主要分布在慈善救助、扶老帮弱、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农村服务、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行业服务等领域,并成为政府良好的合作伙伴。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普遍规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行专章部署,除在第48条中重点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总基调、总目标外,还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党建等方面12次提及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地位给予清晰界定,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寄予前所未有的厚望。反映了我们党自觉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高度自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一词,在11个章节中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达20余处,并且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对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阐述。构建中国社会组织的法治体系,必须与中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与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对政社分开具体内涵的把握与实施路径设计,官办社会组织和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改革等,都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才可能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外部环境与内部治理的关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组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推进其健康成长,政府要把握好权力的边界,既要为社会组织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又要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制定规则,在此过程中,还要避免对社会组织内部具体运行的不当干预。
全面梳理现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少,大约有50件相关规定。其中包括直接相关的3个“条例”,4个“规定”,13个“办法”,19个“通知”,4个“意见”,1个“制度”,1个“指引”,1个“方案”,1个“解释”以及间接相关的2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1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虽然多,但散乱且缺乏一致性和整体感,在显示立法管理的粗放和随意的同时,还可以明显地看到部分文件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简单管控思维。
三、理论认识与实际探索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至今的30多年中,社会组织的发展既有复苏发展期和稳定发展期,也有过曲折发展期。但有一点大家是形成了共识的,即2006年 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对“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做出清晰表述之后,全国各地在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开展了许多创新性的实验,比如政社分开模式的探索、各相关领域双重管理旧制的突破、公益捐赠财税优惠措施力度的加大、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税政策的探索等。这些创新有的具有进步价值,有些则存有争议,甚至有的已经明显走偏,都需要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从社会组织立法层面给出回应,以提高立法质量,真正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来源:学习时报)
动态
江苏社会组织登记总量全国居首今年力推与行政机关脱钩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最新统计数据,截至目前,江苏省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数已达71571个,登记总量居全国第一位。这是江苏省降低4类组织登记门槛后迎来的新一波社会组织发展热潮,也拉开了政社分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治理改革大幕。
自去年江苏省为4类社会组织登记“松绑”后,仅去年就增加社会组织14567个,年增长率达26%。其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全省登记总量的19.1%,占同期登记数量的57.2%。
今年,江苏省还将率先力推“政社脱钩”,推进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限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逐步推行网上年检,抽查审计中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将实行有序退出。
社会组织数量激增的同时,还要增强其“造血”功能。到今年底,90%的县(市、区)要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民政部门还将制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目录,带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今年还将建立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制度,规范其财务行为。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