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15-05-20田牧野
田牧野
摘 要:辽宁省是一个文化大省,随着辽宁文化产业的形成以及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受到利益驱动、法律环境欠佳等因素的影响,辽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和解决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运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理论对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见解,其中分别对文化产业中的标识与商标,商标权与专利权竞合等方面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对于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制度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当今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文化产业作为最具有發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步伐,辽宁省的文化产业在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与飞速的发展。其中辽宁广播电视系统、辽宁新闻出版行业以及辽宁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全国同行业中都居于先进水平,其中尤其演艺业发展十分突出,以2012年为例,2012年,全省演艺业实现产值4.7亿元,比2011年增长17.5%。同时,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动漫产业支持与发展以及文化旅游业的开发这几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更是辽宁文化产业发展的点睛之笔,辽宁省文化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规模,全面性的发展模式,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色,而且正在逐步成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整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占据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随着辽宁文化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开始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辽宁省与下属的地级市也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相应的政府文件,例如2011年的《辽宁省专利纠纷调处办法(试行)》,2001年的《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及陆续出台的《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等。总体上来讲,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好。但是,我们却可以发现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辽宁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法工作还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毕竟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尚属一个新鲜的事物,到目前仅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部分新型案例在处理上并没有先例,这致使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设立与执行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虽然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会在一个侧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地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在适用时会产生一定的阻力,有可能无法充分地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辽宁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文化产业领域体现的很少,即辽宁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催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文化产业是滋生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肥沃土壤,对于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保护不足,必然会导致全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这样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立法及改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方面,立法中并没有涉及到一些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判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执行渠道与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将文化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包括在内。从实践上来看,服务贸易领域存在很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一行业同样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在服务业当中,会发生服务业的品牌问题,这就是涉及到商标、商号等问题,其理当属于知识产权管辖范围,另外按照国外发展趋势来看,对于提供的服务方式,有些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在服务的很多内容上,有些也是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的。所以服务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这一点仍然需要学术界进行讨论与研究。
综上所述,应该说辽宁省虽然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仍有待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责任依然较大,这些都是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可以看出,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针对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讲,法律救济是最为基本的救济手段,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不完善的地方,新型案件有不断出现,导致在法规的制定与案件的处理上属于一种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就形成了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2010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75件,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看,涉及网络环境与软件工业等文化产业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为审判重点难点。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审判范围更加全面,案件纠纷更加专业复杂已成为了辽宁省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特点。
在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救济方面,救济力度不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2010年的沈鹤(小沈阳)表演者权纠纷案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子。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表演者权纠纷的案件。虽然表演者的权利最后得到了法律的维护,但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因此不足以起到法律的一个警示性与预防性作用,不能够有效地震慑侵权者,会使得知识产权人陷入一个被动维权的局面。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更容易发生,不利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2.地方性法规保护存在的缺陷
(1)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较笼统,缺乏细致划分。例如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总体来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详细,但是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基本没有提及,也就更不用说为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几大龙头产业提供专门的立法保护了。笔者认为,单纯的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适用《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不够的,因为无论是《条例》还是《知识产权法》,其中较为笼统的条文不足以解决辽宁省日益发展的文化产业中所产生的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只有针对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省级下属市级地方性法规适用面较窄,不具有整体借鉴性。在辽宁省的部分城市在本地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鞍山,大连,铁岭等城市,都较早地进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尝试。但是,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具有全省范围内的适用性。因此一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具有规范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3)上下级相关地方性法规配合不力,经常出现权力交叉与适用上的分歧。在省级法规与下级法规适用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管辖的异议与界限的模糊。在很多的条例上,省级法规与下级规定存在差异,在具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究竟是适用本地先关规定处理,还是适用省级法规规定处理,往往会成为难题。而有时因为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3.新型侵权行为缺少具体规制
随着辽宁沈阳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侵权的竞合,而对于这种新型侵权行为,目前辽宁省地方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制,这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型侵权的从字面上来看不难理解,但是从其真正的含义上来看,新型侵权行为则包括了许多新的要素,其基本的特征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却造成了多种权利的损害,形成了一种侵权竞合的情况的出现。例如,以名人形象抢注商标,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新型侵权。一方面,它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申请权,另一方面,它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肖像权;诸如此类的新型侵权目前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种新型侵权可能到这知识产权层面上不同权利受到侵犯,同时还可能导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同权利受到侵犯。例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法等,这都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而且由于新型侵权行為的出现,使得一个侵权行为做出后可能涉及多个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使得新型侵权行为更加的复杂,再加上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使得在侵权案件的举证与调查上也存在着一定不便。这些都只能在地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四、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策
1.建立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
由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与商标的本身特性,使得商标专利极容易被侵害。商标的独一性,先注先得等特征,使得很多商标专利的合法权利人面对抢注等侵权行为时根本无能为力,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谈不上享受商标所带来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用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1)在知名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对其合法知识产权人提供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优先条件,为其预留商标注册时间,例如规定一定的期限仅允许权利人注册,他人只有在此期限后方可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2)在接受注册申请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正确合理地区分权利人与抢注人;(3)对于知名文化产业的商标注册,应规定相关商标注册部门应尽到相应的提醒责任,最大程度上防止因权利人疏于注册而产生的恶意抢注事件等。诸如此类的一些规定,都应该在辽宁省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知名商标的保护相关行政机关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如严格商标注册程序,加大商标注册人资格审查力度等。
2.建立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
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完善的事前事后救济制度,完善的救济制度是确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这一点,需要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双重配合。
针对于此,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制定专门性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依法进行;第二,加大对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充分发挥指导预防作用。而在政府的政策与职能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例如推行知识产权人政府部门登记制度,即在知识产权产生后如果权利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立即注册商标或申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政府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暂时性的专有性的注册权与申请权,这样可以由政府进行第一步的保护,以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于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针对于新型侵权行为,以立法手段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特别注意所侵犯权利的所属的法律部门,注意其交叉点,从而确定最为合理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应当考虑将新型侵权行为即侵权竞合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并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得权利人更加方便的举证与维权,确保侵权人受到合理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法律处罚力度的问题。例如,在处理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部的侵权竞合时,应该考虑到各种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单独侵犯其中一种权利的处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从一较重行为处罚还是分别对多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再比如涉及同时侵犯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时,是应该按照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民法体系中的规则进行处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这其中的规制力度需要依靠立法活动来进行调解,而最终目的必然是要更好地震慑与惩罚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但是同样可以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催生一部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的诞生,从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规制新型侵权行为,从而推动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年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分析[Z].中商情报网,2012.1-3.
[2]李殿伟,王宏达.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9(7) 34-36.
[3]丛立先,卢洋.论我国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J].社会科学辑刊,2008(1) 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