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理性构建“大病保险”制度
2015-05-20许飞琼
中国医疗保险 2015年8期
文/许飞琼
应理性构建“大病保险”制度
文/许飞琼
许飞琼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今年年底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病保险,并于2017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
大病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社会基本医保报销标准以上的部分高额医疗费用;二是大病保险报销资金来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的一定比例或额度的基金;三是实施主体为通过招投标方式入选的商业保险公司;四是实施原则为“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政府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社会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发挥大病保障的托底功能,以减轻大病患者就医的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目的明确而美好是毋庸置疑的,但其内容是有待完善的,即简单地从医保基金中划拨资金、简单地承担第二次报销、简单地提取运行成本甚至一定比例的利润,却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损害,同时也必然要影响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因此,该制度的推进应理性决策,谨慎而科学实施。
可以说,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基本医保是国民依法应享有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权利;医疗救助是政府为贫困人口提供的补救式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则是从我国基本医保制度分离出来的一种商业化运作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中国自创的一种新的保险形态,还有待实践检验。当前特别需要认真总结各地试点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案的实践经验与教训,以解决问题的程度(是否解除了重特大疾病后顾之忧)、节约医保资源的程度(运行成本高低)、方便患者的程度(患者满意度)等内容为评估指标,不搞先入为主,而是择优而定,择善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