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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加盟店陷阱

2015-05-19

农村百事通 2015年7期
关键词:汪某加盟费加盟者

编者按:加盟店模式在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实质上就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现实中,加盟骗局屡见不鲜,为此,本期整理几则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一、加盟保证金是否必须支付

案例:孙某无意间看到一家餐饮公司的项目加盟广告,觉得前景十分乐观,跃跃欲试。经过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双方达成合作意向。但在签订加盟协议前,餐饮公司却提出,为确保加盟协议的顺利履行,孙某需向其支付加盟保证金5万元。孙某十分疑惑,不清楚这个加盟保证金是什么性质的费用?是否必须要支付?协议期满,保证金能否退还?

说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的规定,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16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总之,特许经营中收取保证金并不违法。但是否收取保证金、收取多少保证金,取决于双方协商自愿。现实中,多数特许经营商会要求收取保证金作为特许加盟的条件。

除非有特殊约定,或者存在款项抵扣,特许合同到期时,应退还保证金。这里的关键是“特殊约定”。因此,被特许人应详细审查特许合同中关于什么情况下不退还保证金或扣减保证金的条款,这实为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如果觉得难以接受,则可以争取修改(但现实中特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很少允许修改);如果不能修改,则应该在特许经营中尽量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

二、加盟合同的效力

案例:汪某对A公司“香车一族”汽车用品品牌加盟广告颇为动心,在咨询加盟事项过程中A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香车一族”乃是注册商标,品牌强大,公司实力雄厚,加盟店众多且利润丰厚。

汪某不久便与A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并当场支付加盟费8万元及保证金1.5万元。此后不久,汪某发现,A公司从事该业务不到一年,对加盟店经营缺少支持,“香车一族”商标也没有正式注册,而且该公司常常不能正常结算货款。汪某的加盟店因经营困难最终停业。汪某与A公司交涉,但后者拒绝退回加盟费与保证金。汪某最终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要求A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加盟费及保证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注:本案例中“香车一族”为虚构品牌,请勿对号入座)

说法:本案的焦点即加盟合同是否存在欺诈等可撤销的理由,或者是否无效。主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A公司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果不具备该条件,那么从事特许经营就是违法的。二是A公司是否拥有注册商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此规定:拥有注册商标是特许人的条件之一。三是A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也就是说,A在宣传材料、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没有对汪某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例如谎称有注册商标,有众多加盟店),导致汪某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加盟合同》。

实践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判决加盟合同(即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撤销。“两店一年”与注册商标是不是加盟合同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案例认为,即使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注册商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仍为有效。此时加盟一方仍可以考虑主张受到欺诈而撤销合同。具体到本案,张某撤销合同于法有据。

三、加盟店经营活动造成第三人损害,总部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一:甲在乙加盟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结果发现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要求乙退货遭拒。经查乙加盟店所在的特许体系总部为丙公司。问:甲能否直接向丙公司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A到B加盟店去购买电器,结果在试用过程中,因电器发生漏电,造成A重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而且导致A伤残。这种情况下,A能否直接向B加盟店的总部C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说法: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责任性质不同。案例一属于违约责任,也就是合同责任;案例二属于侵权责任,即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总部与加盟店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承担必然的连带责任。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推论:案例一中,加盟店与客户或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总部并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需要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总部无需承担(除非总部对第三人确有承诺)。当然就本案而言,如因总部丙公司提供的电脑质量存在问题,加盟店乙在向第三人甲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丙公司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中,加盟店经营时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总部应否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加盟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并非由于总部的过错,也不是总部人员造成的,那么总部就不承担责任(总部在经营指导与管理上的疏漏,一般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但是,如果是由于总部生产的产品造成侵权,那么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生产厂家应就产品质量造成的侵权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四、常见的加盟骗局

案例:肖某看到自家楼下的饰品店生意很红火,就动了做生意的心思,并很快被一家饰品公司的宣传打动,在未对该公司饰品进行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地与饰品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加盟后,令肖某大吃一惊的是,饰品公司发过来的货并非品牌饰品,而是一些价高质次的产品。经过明察暗访,肖某发现,这些饰品是从本市某小商品市场上买来的,特许方更换包装后发给加盟者赚取差价。

说法:很多没有市场经验的创业者,往往因为资金、专业知识、市场运作经验等条件的不足,于是选择加盟的方式涉足商海。但令人遗憾的是,加盟受骗事件屡见不鲜。加盟骗局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虚假宣传,大肆鼓吹。加盟特许方往往通过网络和其他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特别是鼓吹加盟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以此来吸引那些急功近利的加盟者。第二,名为“特许加盟”,实为高价销售。很多“特许加盟”不过是一个美丽的幌子,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高价售卖商品。等款项到手,加盟特许方就逃之夭夭,加盟者只能自认倒霉。第三,内外勾结,引诱加盟者上钩。一些特许人通过前期对几个加盟店的包装和造势,与加盟店内外勾结,让考察者以为生意很红火,吸引考察者加盟。一旦真有人加盟了,特许方就只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而对加盟者的利益置若罔闻。第四,格式合同陷阱。加盟方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的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有许多对加盟方不利的条款。许多加盟者没有仔细阅读就草率签约,结果被骗。

在选择加盟某一项目前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保持理智,谨慎选择加盟项目。切勿盲目相信特许经营者的夸大宣传,特别是不切实际的高投资回报率。第二,细致考察,全面了解拟加盟项目。在签约前,一定要深入了解拟加盟项目市场前景,最好能实地走访几家加盟店进行考察,了解其经营状况。第三,签约前仔细阅读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对于合约中任何不明白的问题,都要在签约前向总部询问清楚,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格式文本,不可修改。退一步讲,即便是不允许对合约文本进行修改,如发现合约中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加盟者可以及早退出,避免上当受骗。第四,最后应注意的是,合约签订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加盟者一定要保留一份合同文本,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发生纠纷时,也才能确保自身权益。

(摘编自《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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