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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逾期不退货将遭罚

2015-05-19

农村百事通 2015年8期
关键词:优惠价经营者个人信息

据国家工商总局消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也是《办法》的亮点。《办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证件号、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此外,根据《办法》,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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