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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两个责任”,传递出什么信号?

2015-05-19邢丹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5期
关键词:两个责任中纪委通报

邢丹

4月2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公布山西、湖南等地的六起党委领导或纪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责任追究的案例,并发出警告:“领导干部做‘好好先生是行不通了,不然后果很严重!”

无独有偶。当天晚上,在黑龙江卫视《新闻联播》节目中,黑龙江省纪委通报了八起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而被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件的大致情况是:穆棱林业局以补充经费不足为名,向22名领导干部每人违规发放津贴补助5万元,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规发放的资金已全部收缴。

然而,处罚没有到此结束。通报显示,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穆棱林业局党委书记李成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局长张玉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纪委书记阮殿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以往,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过程中,中纪委通报的大多是顶风违纪的当事人;而近一阶段,不只是违纪当事人被公开通报,就连负有“两个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也被公开通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事实上,从今年2月中纪委首次专门通报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以来,因履职不力而被追责的情况日渐增多。对此,有分析人士表示:“下属犯事儿,不仅当事人要受罚,领导也难脱干系,正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一个新常态,作风建设呈现出更加严格化、制度化的趋势。”

“两个责任”的提法最早出现在2013年11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2014年4月至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一个月内六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并将“两个责任”比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由此,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的2015年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

“这样的任务规划,是为了改变过去一些地方党委‘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人民日报·海外版》4月17日刊文指出,对主体责任的强调,就是要让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明白,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不仅实际工作业务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样是要摆在第一优先位置进行的一项工作,而不能认为这只是纪委的工作,党委没有责任或只有很少的责任。

然而,就目前的情况看,仍有一些党委、纪委在认识上不到位、在行动上不积极,落实“两个责任”还停留在口头上,以至于出现通报中提到的责任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一位组织系统的干部曾坦言,现在地市一级领导干部已经普遍形成“严格执纪、抓早抓小”的意识,但这种主体责任和监督意识还没有完全传导到县市区级及以下层面,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这方面意识淡薄。

那么,接下来“两个责任”将如何进行“压力传导”?作风建设的百尺竿头,如何才能更进一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要通过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今年年初,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在谈及“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时,给广大领导干部提了个醒,“今年是‘责任追究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已经发出了明确信号,各级党委和纪委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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