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是“生死状”判定无效没商量
2015-05-18胡中惠
胡中惠
李江到某私营锡矿场采矿。该私营锡矿场与李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江的劳动报酬按李江的实际采锡量计算,没有采到锡则不支付报酬;报酬按半年结算支付一次;如果发生工伤事故,锡矿场概不负责。李江看到其他人都签了同样的合同,没有出事还赚了很多钱,就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锡矿发生了塌方透水的事故,李江因事故身亡。李江采矿三个月,没有拿到报酬,家人找到锡矿场主要求支付报酬和赔偿。锡矿场主以劳动合同约定“锡矿场不负责事故责任以及李江没有采到矿”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和赔偿。当事人发生争议,经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定李江与该锡矿场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锡矿厂应该支付李江的三个月报酬,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江与锡矿场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处属于无效条款范畴:一、“李江的劳动报酬按李江的实际采锡量计算,没有采到锡矿则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按劳取酬的基本规定。按照《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二、“李江的劳动报酬按半年结算支付一次”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三、“如果发生事故,锡矿场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也是无效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具有过错,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没有依照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劳动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劳动者应当得到的报酬。
这正是:
合同不是生死簿,
弱者权利要保护。
法规从来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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