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延期监理服务费索赔分析
2015-05-18赵东旭赵东子
赵东旭,赵东子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延期监理服务费索赔分析
赵东旭,赵东子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对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工程延期而引起的监理服务时间共同延期和土建工程部分延期的不同变化因素分析,结合项目的合同条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索赔的解决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延期;监理服务费;索赔分析
1 项目概况
某高速公路工程的招标分为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路面工程施工招标、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招标及施工监理招标(不含公路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监理)。
土建工程的施工招标范围为路基、桥涵结构物、环保和沿线附属设施工程(不含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施工计划工期为36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从通过交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五年。
路面工程的施工招标范围为路面基层、沥青砼面层等工程(不含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施工计划工期为12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从通过交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五年。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范围为波形护栏、标志标牌等工程(不含公路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施工计划工期为6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从通过交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五年。
施工监理的招标范围为路基、路面、桥涵结构物、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和沿线附属设施工程(不含公路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计划监理服务期限为72个月(其中:施工阶段监理48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为2009年7月,交工时间为2013年6月。
其中JL-2监理合同段下辖3个土建施工标段、1个路面施工标段、1个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标段,监理起讫桩号为起点连接线1 077 m,K0+000~K36+041.35,其中土建施工标段分别为1~2标段为纯桥梁标段、3标段为路基桥梁混合标段。
2 监理服务费支付的合同约定
监理服务费支付采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交质监发[2008]557号)合同通用条款6.3.5支付方式 “6.3.5.1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JL-2监理合同段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的计费额、监理服务费、服务时间、月平均监理服务费、服务人月数、人·月平均监理费等如表1所示。
表1 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监理
注:表中月平均监理服务费为2 112.215÷48=44.004 5万元,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的折算系数为2 112.215÷145 670=1.45%,人·月平均监理费为2 112.215÷2 678=0.788 7万元。
3 工程延期引起的监理服务期限及监理服务费变化的分析
3.1 工程延期引起的监理服务期限的变化分析
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的合同服务时间的形象图如表2所示。
表2 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监理合同
服务时间(不含缺陷责任期)
由于受工程、协调等诸多外界条件限制(非监理原因),监理合同段内的路基、路面、桥涵结构物、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和沿线附属设施工程(不含公路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等工程内容的总体施工时间为2009年7月至2013年12月, 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的实际服务时间的形象图如表3所示。
表3 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监理实际服务时间
注:表中黄色部分为增加的土建工程监理服务时间,红色部分为增加的总体施工监理服务时间。
由表2、表3对比可知,由于工程延期引起的监理服务期限变化仅限于施工阶段,不影响缺陷责任期阶段。施工阶段总体实际监理服务期为54个月,与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相比,土建工程的监理服务期延长12个月,总体施工监理服务期延长6个月。
3.2 工程延期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的变化分析
招投标文件及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驻场时间见表4所示。
表4 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监理人员计划
续表4
通过表4中不同监理职务的监理人员计划驻场时间,结合表2、表3监理服务时间的变化对比,由于工程延期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的变化内容有两部分。
(1)2013年7月~12月施工阶段土建工程、路面工程及交安工程共同延期的监理服务增加费用;
(2)2012年7月~2013年6月施工阶段土建工程延期的监理服务增加费用。
4 工程延期引起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索赔计算
4.1 监理服务费的索赔依据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所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给予调整。”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1.2.2(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的定义,属于“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的选用:按合同通用条款2.1.2.2(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选用相应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及通用条款中“6.2.2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附加工程工作量×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2)附加服务工作日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3)提供的服务目标变化:服务目标变化部分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大于1的调整系数。”
4.2 监理服务费的索赔计算
4.2.1 施工阶段共同延期部分的监理服务费索赔
由于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支付采用 “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2013年7月~12月施工阶段共同延期的监理服务包括了土建工程、路面工程及交安工程等阶段,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工作范围与原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致,包括的费用内容与原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致,因此此部分监理服务费的索赔计算可以参考“6.2.2.2附加服务工作日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的计算方法,为简化计算,共同延期的监理服务期限增加的监理服务费采用了“附加服务工作月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月平均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表1中数据,2013年7月~2013年12月施工阶段的土建工程、路面工程及交安工程共同延期的监理服务增加费用为:
44.004 5(万元/月)×6(个月)=264.027(万元)
4.2.2 施工阶段土建工程延期的监理服务费索赔
2012年7月~2013年6月施工阶段土建工程延期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用仅包括了土建工程部分,不含路面工程及交安工程等部分,包括的费用内容、工作范围与原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致,但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与原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工程范围与原合同协议书相比减少,因此此部分增加的监理服务费采用“附加服务工作月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月平均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合适,与实际情况不符。
通过表4中不同监理职务的监理人员计划驻场时间,结合表1中数据,2012年7月~2013年6月施工阶段土建工程延期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用可以采用“增加的服务人月数×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的计算方法。具体过程如下。
(1)施工阶段土建工程延期增加的监理服务人月数应在原合同监理人员驻场时间计划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2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而不能按照原合同的全部驻场人员统一增加12个月或把原合同监理人员驻场时间统一调整为48个月,具体见表5中数据:
表5 JL-2监理合同段土建工程延期
续表5
注:表中增加的驻场时间合计栏=人数(人)×(实际驻场时间-原合同计划驻场时间)。
由表5中可知,施工阶段土建工程延期增加的监理服务人月数为236人·月。
(2)由表1中可知,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为0.788 7万元;
(3)2012年7月~2013年6月施工阶段土建工程延期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用为
0.7887(万元/人·月)×236(人·月)=186.133 2(万元)4.2.3 施工阶段工程延期增加的监理服务费
本项目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工程延期引起的监理服务费索赔金额为:264.027+186.1332=450.160 2(万元),见表6数据。
表6 JL-2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工程延期的监理
5 结 语
(1)监理服务费支付采用 “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2)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工作范围与原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致;(3)监理服务包括的费用内容与原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交质监发[2008]557号)[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62-65.
2015-03-25
赵东旭(1980-),男,河南周口人,经济师。
U415.1
C
1008-3383(2015)09-01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