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2015-05-17周晓燕
周晓燕
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周晓燕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建立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激励创造体育相关核心技术、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上海乃至我国关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分析了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设和完善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体育知识产权是指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体育经营者和赞助者对于自己的体育智力劳动成果、体育经营标志和信誉,依法在体育相关领域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体育知识产权既属于体育的范畴,又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当前,随着体育活动的国际化和商业化,各种体育纠纷,包括跨国体育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针对不同体育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建立适当的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课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体育创新能力,保证、支持和推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保护。建设并完善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上海的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保证和支持作用。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综合运用调查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对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进行系统研究(图1)。
图1 研究技术路线图Figure 1 Research Technology Route Chart
通过网络数据库、书籍期刊、政府、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网站等渠道收集与本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和统计信息,对体育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念、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素及保护范围进行系统研究;通过调研相关体育部门,包括市、部分区级体育管理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同济大学、东华大学等高校的体育院系,经营性体育机构、体育赛事组织机构及社区体育点等,初步掌握了上海体育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对比一般知识产权保护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异同,分析、研究、整理、归纳中外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比较分析上海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如北京、广州、南京等城市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建设、完善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实证方面的支撑。
2 体育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现状
2.1 体育知识产权概述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体育知识产权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排他性、地域性、时效性、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和法律确权性等法律特征。体育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其主体资格可通过原始取得或受让取得。体育知识产权可通过许可和转让等方式使用。
区别于其它知识产权,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构成包括体育著作权、体育专利权、体育商标权、体育广播电视转播权、体育商誉权、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体育未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奥林匹克运动标志及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等,进一步细分为3类:(1)体育著作权和体育专利权。其中,体育著作权包括体育领域的著作、论文、文字符号、图形图案、声音、表演、摄影、体育教学训练的录像带、光盘等作品,以及体育赛事的著作权、会旗、徽章、会歌及宣传口号,民间或传统体育项目等;而体育专利权则涉及与体育有关的徽章、吉祥物、器材及装备、仪器仪表、服装、玩具、食品等方面的专利等;(2)体育商标权、体育标志权,以及名称、商号及域名等识别性标记权。奥林匹克标志权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奥林匹克的五环图案、旗帜、格言、徽记、会歌、专有名称,以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3)体育企业或组织的商誉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体育赛事广播电视转播权、赞助性信誉权和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中,最活跃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体育非专利技术,它包括运动关键技术动作、成套技术动作及武术套路、体育赛事计划编排技术、体育项目竞赛和裁判规则设计技术等。
2.2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依据主要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体育著作权、体育专利权和体育商标权等可依据这些条约加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依据是《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奥林匹克宪章》和《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埃斯特角宣言》主要用于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某些国际体育组织,如国际体联、泳联等规定,在重大国际正式比赛中最先成功完成高难动作的运动员,以其姓名对技术动作命名,激励运动员进行技术创新。部分国家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巴西、意大利的《足球法》,澳大利亚的《悉尼年奥运会商标和影像保护法》等。
我国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1)国家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2)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如《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广州市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3)可用于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
上海体育产业的发展在全国起步较早,目前体育场地已达到14 000多个,形成了包括F1大奖赛、大师赛等在内的6大品牌赛事,竞技体育、艺术体育、体育健身、体育赛事电视转播、体育标志、体育训练方法、体育中介等领域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上海同时也是国内较大的体育用品生产地,如球类制造业产值占全国的12.35%,运动防护用品占全国的10.12%。除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上海市还专门颁布了《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上海市经营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等地方体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3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当前,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上,上海和国内其他城市面临着一些共性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立法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许多体育成果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无法将技术创新、创编、表演、创造发明以及民族传统项目纳入到保护的范畴,缺乏对声音商标等新型体育产品项目的认识与重视等。
(1)对于体育成果的保护,虽然体育文学、摄影及表演作品,体育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体育赛事会旗会徽、广告等体育智力成果可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在实际经营管理中操作难度较大。各种体育成果的经营市场、生产企业,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责、权不清,造成对体育成果管理不规范,对成果的产权归属纠纷较多,不仅在上海而且在全国存在这一问题,现有的体育成果得不到依法保护,制约着体育新成果的产生和发展。体育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自主知识产权较少,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较低,知名体育品牌数量较少,体育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化水平不高,以及对体育专有技术和经营秘密保护不力等,导致体育领域中一些特有的、普遍存在的智力成果未被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维权成本较高。
(2)对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完善的普适性的法律。与某些赛事相关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在一种被严重侵权,或迫不得已,而不是有预见性的情况下出台,例如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相继出台了临时性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一些大型体育赛事,尤其是某些地方性体育赛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往往只涉及体育器械、体育用品商标和专利等,而且保护措施相对不足,体育标志权、赛事转播权归属尚不够清晰。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举办的体育赛事,光国家级以上的就有100多项,如F1大奖赛、国际田联钻石联赛、ATP1000大师赛、上海国际马拉松赛、世界斯诺克上海大师赛、高尔夫世界锦标赛、国际摩托艇赛、环崇明岛女子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国际沙排巡回赛等国际赛事,全国公路自行车冠军赛、CBA/WCBA篮球职业联赛、中超足球赛、乒超联赛等国内赛事,以及市民运动会、市民体育大联赛、农民运动会等市级赛事和为数众多的区级及以下级别的赛事与活动。国家级以上赛事,虽然绝大多数仍由政府部门主导运营,但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其标志、纪念章、吉祥物、解说词等知识产权。对体育比赛集锦的产权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依据。
(3)对于体育标志的保护,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体育法》虽然设置了用于体育标志保护的专门条款,但目前对体育标志权的研究主要是以奥林匹克标志权为重点,并只针对在国内举行的重大体育竞赛的标志的保护,且将旗帜直接作为体育标志的一种形态。而对于一般的体育比赛,则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其标志、会徽、宣传口号、会歌等。导致一些企业未经授权,随意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这些体育比赛的名称标志、会徽等进行隐性营销。其理由是这些东西都是公开的,生产和销售带有其标志的产品,是对这些比赛的宣传和支持,不构成侵权。
(4)对于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的保护,由于体育运动训练竞赛中的专门技术、特有的技术动作、成套技术动作、运动技战术、运动训练与恢复方法、体育运动测试方法与手段、饮食与营养药物配方等,其中融合了一定的智力与体力的活动,它们往往具有较好的实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成果属于知识产权客体而纳入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其既不能作为作品也不能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致使很多体育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以著名教练孙海平为例,他不仅培养出奥运会冠军刘翔、亚运会冠军陈雁浩以及谢文骏、冯云、谈春华等众多体坛名将,而且在长期的实践中,孙海平及其团队在运动训练比赛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如果对其授予专利或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则不利于项目本身的发展,但如果不采用任何形式的保护,则不符合财产权等法律精神。这些体育非专利技术未被列入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保护的规格和范围尚不够。
(5)对于艺术体育类项目的运动竞赛表演,尽管它们与杂技的动作编排、艺术表现形式、课堂教学方法等存在许多共性特点,但杂技已经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而运动竞赛表演虽然凝聚着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人员的智慧,但尚未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6)对于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上许多国家己开始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立法与审批。而国内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滞后,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许多优秀的民族体育项目,如武术拳种和套路、剑术、中国象棋、摔跤等,尽管流传很广,但通过家传、秘传、正宗传人等形式保护,均属民间自我保护或合同保护,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制度,对此也未出台过相关规定。因此,存在大量的体育文化资源流失、运动项目版权冲突等问题,体育管理部门对抢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遏制手段和积极的对策,上海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7)关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论研究方面,内容上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缺少从法学层面上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的系统研究;方法上,比较研究、调查研究和案例研究较少;所涉及地域上,关于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的相关研究文献几乎没有。因此,只有把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融入到上海体育产业当前的发展之中,才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要求。
3 建设与完善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面的分析,研究认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实现必须从制度建设与完善出发,加强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专门性研究,构建上海市全面的、符合体育规律的专门性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除了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完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制度,使艺术体育、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等置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下。同时,将上海一些特殊的体育标志、体育专有技术以及上海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等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
3.1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优化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当前,上海乃至全国虽然建立了部分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条例,但是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观念有待进一步提升,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差距。所以,上海体育领域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完善体育知识产权宣传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体育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努力提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积极利用商标权、专利权等对知名体育服装、体育器材和运动装备进行保护的同时,加强对体育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有效推动体育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上海知名体育用品品牌。积极探索体育赛事运作的新模式,大力培育具有上海特色的体育赛事品牌。
3.2 加快改革步伐,完善上海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上主要是以法律形式予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体育法,但其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健全,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归属不清晰,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还存在不规范之处。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改革相关法律规定,形成完善的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积极参与《体育法》的修订工作,将体育知识产权相关客体纳入《商标权》、《专利法》、《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保护对象,同时建议国家及上海市将体育赛事标志、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民族传统体育等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下来,明确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归属、管理与使用和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
完整的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旨在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政策支持体系、仲裁和权利救济体系等。当前,要对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等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建立符合上海市特点的分层次、多元化的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制度。
3.2.1 上海市体育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2014年10月2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简政放权,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按市场原则确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放宽转播权限制,让地方台也能参与转播权的竞价。国外俱乐部50%的收入都来自电视转播,而我国不仅没收入,有的还反过来要给电视台钱,这就制约了体育产业的发展。
因此,当务之急是改革上海市体育产权制度,需要从机制上明确体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结构、营销主体与利益主体,规范体育产权的经营、交易,以及产权价值获得、利益分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和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建议上海市借鉴《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电视转播权是奥运会的专属财产的做法,结合我国和上海市具体情况,针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款,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视为以类似制作电影方法操作的作品,明确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明确体育赛事主办者或体育组织对体育赛事享有体育赛事录像的著作权。同时,对于体育舞蹈、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健美操、以及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等,给予智力劳动成果权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具有表演意义的体育竞技活动、风俗、仪式等,同样可依据《著作权法》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表演者以邻接权的表演者权进行保护。在实践层面上创设著作权相关制度,同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中的反垄断保护和公众利益保护。
3.2.2 上海市体育标志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对于体育标志,通常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标志而另行加以规定和保护。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却只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活动中使用的体育标志,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体育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体育标志的保护,尚无专门针对体育标志的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可借鉴国际保护体育标志的做法与先进经验,厘清其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和商标权的法律关系,将体育标志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知识产权对待,以界定其产权属性。对有关商标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将在上海举办的地方性体育比赛的会旗会徽、吉祥物、宣传口号等通过特殊标志予以保护,提高保护力度。
3.2.3 上海市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如创新的运动竞赛技术、运动技术动作和编排、运动技战术训练方法、膳食营养、药物配方、运动医疗技术等,由于其中凝聚着人们的智力劳动,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技术具备了一定专利构成要件,但是不能成为专利。对于商业领域的体育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协定》中明确了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而对于体育领域内的训练、恢复及教学方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未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保护的规格和范围不够。
鉴于此,建议在上海市相关体育法规中设立针对体育专有技术的专门法律条款,将其新列入知识产权中非专利发明权保护范畴,享受相应的保密权、发明权、荣誉权、命名权、社会奖励权。建立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的申报、审查、批准、注册、命名、奖励、转让和推广应用制度,以肯定和奖励那些对该运动项目的技战术发展、运动水平的提高有重要贡献的体育专有技术的发明者,规范体育非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程序,并通过正当的渠道和合理的方法尽快地推广应用,支持和鼓励体育科技的发明创造。同时,重视对体育训练方法的保护,将其列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保护范围,承认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护体育商业秘密权利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正确协调和处理好体育商业秘密和媒体的新闻报道权以及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有效杜绝体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3.2.4 上海市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埃斯特角宣言》第8条规定:“支持按地区和国家文化遗产原则去保护和发扬传统体育的政策,包括列为世界范围内的传统游戏和运动项目,鼓励举办地区性和世界性传统体育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传统体育和游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鼓励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以及对民族传统体育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一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不可转让”。
为更好地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除运用好《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埃斯特角宣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外,上海应积极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地理标志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等法律武器保护上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益不受侵害,及时将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象申请为专利、商标,防止具有知名度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被侵权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提供者、整理者、演绎者给予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民族传统体育的集体著作权人制度,明确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范围、保护期限等。将知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保护,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和形成过程中独有的练习方式和训练技巧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
3.3 制定上海体育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鼓励体育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和开发利用
3.3.1 制定具有上海特色的体育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体育知识产权是体育产业开发过程中最活跃并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要素。上海应从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公平竞争的体育市场环境、促进体育产业繁荣发展的宗旨出发,把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战略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上海体育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当前,上海体育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是: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中介等体育服务业,规范提升体育用品业;培育多元化体育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体育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扶持中小体育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体育产业;积极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动发展,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等相关业态发展。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也提出了要把上海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保护制度完备、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亚洲太平洋地区知识产权中心的战略目标。
适应上海体育产业和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目标,上海市行政主管当局和行业协会应积极行动起来,制定上海市的体育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无形资产的开发力度,探索体育赛事运作的新模式,推进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探索和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工作。加强对运动员、运动队从事商业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和运动队管理秩序。
3.3.2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培育高端专门人才
上海市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多、科研机构相对集中的优势,充分利用各类现代资源,以国家基本法律为依据,立足于体育知识产权基础研究,通过研究成果积累,逐步形成体育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体系。并且集聚一批体育知识产权专家和高端人才,构建开放、高效的体育知识产权人才库,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体育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同时,积极开展体育知识产权培训课程体系建设,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管理、法律等方向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推进体育知识产权人才的联合培养以及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其次,要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基础建设及实务人才培养,培育适应市场需要的体育知识产权代理、战略与价值分析、投融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实务人才,形成数量、结构合理,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
应的体育知识产权师资队伍与实务人才梯队。
3.3.3 鼓励体育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重视体育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体育市场的竞争取决于品牌实力的竞争。因此,上海应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转化运用、完善服务体系等方面着手,鼓励体育相关企业的创造、发明,积极开发利用其中可能的体育知识产权,完善体育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通过注册商标、获得专利等方式,取得该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排他性权利。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承认了声音商标,上海市体育相关主体应积极利用这一契机,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声音曲调、方言片段、地方小调片段、呐喊声、体育活动中特有的加油方式等,与具体的体育产品或服务相结合,并通过注册体育声音商标的方式予以保护,形成具有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体育品牌;也可以基于俱乐部队歌、体育组织或专业联盟的宣传片、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自有歌曲的主要旋律,从中捕捉能体现企业理念的音效或语音,开发形成能诠释企业品牌或包含企业名称的体育声音商标。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鼓励其参与、协调和管理体育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事务,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体育产业领域科研平台体系,支持建立体育知识产权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1]张玉超.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秦大魁.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图书馆,2006.
[3]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与立法建议[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张厚福,赵勇戈,胡建国等.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法律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38(1):12-15.
[5]魏淑君.关于体育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23(6):15-17.
[6]陆作生.我国相关法律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44(11):39-42.
[7]赵是瞻.体育知识产权保护[D].湘潭:湘潭大学图书馆,2008.
[8]李志斌.当前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与策略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0,12:74.
[9]李延军.浅析2008奥运后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J].山东体育科技,2009,31(3):31-35.
[10]王冠.浅析体育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4:202-203.
[11]金先军.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D].延边:延边大学图书馆,2009.
[12]韩衍杰.试论我国体育冠名权及其法律规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115-118.
[13]张岩晶.试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J].贵州体育科技,2012,4:12-15.
[14]韩志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的知识产权保护[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1,19(1):107-109.
[15]杨茜,邓春林,王力军等.论我国体育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11):33-36.
[16]吴衍忠,张春燕.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7):887-888,891.
[17]马法超.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评介[J].体育与科学,2008,29(2):24-26.
[18]向征.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对南京青奥会的启示[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2):52-56, 62.
[19]杨家坤,张玉超.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2,28(6):43-46.
[20]王霖.重大体育赛事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3,27(3):8-10.
[21]黄世昌.英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体育与科学,2011,32(3):27-31,109.
[22]韩春英,阿依古力·牙森,况明亮.健美操创编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7,24(6):21-23,39.
[23]谭秀湖.基于数字传播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39(12):41-44.
(责任编辑:杨圣韬)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Shanghai
Zhou Xiaoyan
(School of Sport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7,China)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establishing a fair and order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vironment,encouraging the creation of sports-related core technology and enh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y.Bu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Shanghai is not optim istic.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short com ings of the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Shanghai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Shanghai.
sportsindustry;intellectualproperty protection;system
G80-05
A
1006-1207(2015)04-0037-05
2015-03-24
2014年上海市体育社会科学决策咨询课题(TYSKYJ2014086)。
周晓燕,女,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产业组织创新与管理控制。
华东理工大学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20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