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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的力量
——两起免责触电伤害案件的启示

2015-05-16车东昀李亚超

河南电力 2015年1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建房违章

_武 锐 车东昀 _郭 栋 李亚超

多年来,高压线下违章施工、违章建房现象屡禁不止,不但是导致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供电企业诉讼案件中的主要类型。自2011年至今,省电力公司系统共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7件,标的总额4725万元,其中违章施工、违章建房引发的就有67件。

基于和谐原则或迫于受害人(或家属)信访压力,一些供电企业没有责任的案件中,法院大多判决供电企业承担部分责任或调解供电企业承担部分责任结案。但审判实践表明,供电企业只要注重基础管理工作,线路建设合规,线路维护到位,工作痕迹留存充分,因房主坚持建房施工酿成事故的案件,供电企业也能免责,最终由房主(或开发商)、承建人、受害人承担责任。

本文援引两起典型案例,以期各供电公司从中借鉴,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一 通知要签收 痕迹要留存

2011年4月10日上午,受害人杨克军受雇于殷曾群为其建房,在建房的过程中杨克军手持钢管不慎碰触到高压线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3月6日,受害人家属李正兰以侵害责任将信阳供电公司诉至信阳平桥区法院,认为供电公司线路架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对受害人的死亡事故承担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62246元。庭审前,供电公司要求追加房主为被告,原告拒不同意,并明确表态,自愿放弃对房主的诉权,同时变更诉求,要求供电公司承担部分责任7万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一是高压线对地距离不符合规定;二是供电公司未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供电公司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抗辩,一是提供了2001年“平桥分局农电建设(改造)工程验收鉴定证书”(下文简称“鉴定证书”),证明高压线路架设符合国家规定;二是提供了2011年3月15日平昌供电所送达给房主殷曾群并由其亲自签字认可的“违章建房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辩称,在殷曾群建房过程中,供电公司多次进行警告和劝说,但殷曾群不听警告,应对事故承担责任。供电公司无行政执法权,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提供的鉴定证书证实架设高压线路符合相关规定且验收合格,应当认定高压线路架设符合法律规定。杨克军触电是因为房主殷曾群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所至,且供电公司也向房主殷曾群下达了“违章建房通知书”,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被告信阳供电公司辩称殷曾群属于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建房行为,造成其雇员杨克军触电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辩称理由成立,且本案中原告已和房主殷曾群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赔偿,殷曾群的赔偿是雇主责任的赔偿,原告已选择了雇主赔偿,现又起诉高度危险责任赔偿,属重复赔偿,本院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正兰诉讼请求,供电公司免责。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

案例二 保护区内违建房 屡劝不止要担责

2012年7月9日,陈莫平受雇于张小九,为渑池县仰韶花园新区7号楼六楼东户施工上料,不慎碰触到楼顶上方220千伏高压线,造成五级伤残。后陈莫平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雇主张小九、承建人赵金山、开发商昌泰公司和电力线路设施产权人三门峡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0.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事故线路是三门峡供电公司220千伏李高线,始建于1985年。(2)发生事故的小区建于2010年前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3)小区建设之初,供电公司就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员送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要求其停止施工。建设期间,供电公司平均每周送达整改通知书一到两次,施工方拒不签收时,运行人员拍摄照片留存证据,同时在小区多个入口设置醒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4)小区施工出地平后,供电公司申请中断对违章项目供电。(5)小区建设到三层时,供电企业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到小区联合执法,仍不能阻止小区施工。建设到四楼时,供电公司测量发现,该小区四楼西户厨房窗口距离高压线不足4米,要求施工方封堵窗户并禁止出售此房。施工方当时将该户窗户封死,并写下保证,在高压线前移之前该套住房不卖。然而小区竣工后该房就被开窗出售。(6)2013年7月8日,在小区尚未交付钥匙时,张小九自行找人开锁进入室内装修,雇佣陈莫平利用上料机运送装修材料。7月9日,陈莫平上料过程中,不慎触及上方220千伏高压线路,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张小九作为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应承担原告损失的30%。被告赵金山是小区承建人,但是以昌泰公司名义施工,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昌泰公司在多次被告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继续施工,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原告陈莫平作为成年人,在施工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损失的20%。被告供电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告知义务,劝阻被告施工,且高压线建设在先,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是昌泰公司强行施工,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指导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处理,其中规定了电力设施产权人四项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将线下违章建房、违章施工归结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只要证明属于违章建房、违章施工,电力设施产权人就可以免责。案例一就是援引该解释内容,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深入施工现场开展电力法规宣传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不再有针对触电伤害案件的特定免责事由规定,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供电企业,免责与减轻责任的依据主要为《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

案例二中法院正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判决供电公司免责的。

向群众讲解涉电法律知识

案例启示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讲证据,上述两起案件的成功正是得益于供电企业提供了扎实证据证明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建设合法维护到位。供电企业从这两起胜诉案件中得到的启示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一定要合法合规。

一是加强线路巡视,发现违章要及时。要切实做好线路的定期巡视、故障性巡视工作,保存好线路巡视记录,对违章施工、违章建房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消除,否则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在所难免。

二是加强通知送达,签收证据要留存。发现违章施工、违章建房,要及时送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告知其安全隐患,促请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建筑。拒不签收的,可以公证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送达,签收回证、公证文书、邮寄表单一定要注意留存。

三是加强警示设置,警示标志要突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加强警示标志的巡视检查,发现标牌毁损、字迹模糊时,及时更换。

四是加强供电管理,屡劝不止要断电。对于线下违章施工、违章建房申请用电,可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拒绝其用电申请。对于事后发现的违章施工、违章建房,屡劝不止者,可以采取停电措施。对于擅自提供电源为违章施工、违章建房供电者,可以先劝阻,若不能阻止,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停电处理。

五是加强政府协调,拒不改正可强拆。对于以上多种方式仍不能有效阻止施工、建房的,可以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申请制止和强制拆除。

六是加强安全宣传。要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防止人身伤亡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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