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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重要物证

2015-05-14苏文洋

杂文选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物证凶手办案

苏文洋

十八年之后,呼格吉勒图的案子翻了过来。尽管当事人已经死了十八年之久,但法院仍然可以判案,根據是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可见,证据有多么重要!

据报道,公检法在该案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岂止是“证据不足”,律师苗立对媒体披露:卷宗中出现的“非常重要”的三个物证,在律师要求出示时,内蒙古高院口头告知,已全部灭失。

中国有句老话,叫“杀人灭口,死无对证”。但那是以前的老话,那时候,过于相信口供。现代社会,虽然死人不能开口,物证却是可以代替死人“讲话”的,而且是真正的“重要讲话”。因此,保存物证至关重要。人命关天,物证就是人命。这些道理公检法人员比老百姓更清楚。

呼格案的所有重要物证竟然全部灭失,令人深思。当年的办案检察机关将卷宗移送到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时,同时移送了三件重要物证:呼格吉勒图的八枚指甲、一个工作卡,还有两盘录像带。中院有接收签字。比这三件物证更为重要的证据,是当年警方提取的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的精斑。警方当时没有将呼格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而九年后赵志红供述自己是“4·9女尸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神秘丢失。什么叫“一错再错”?此之谓也。当时提取了受害人体内的精斑,没有做DNA对比,这是一大错。即使十八年前内蒙古不具备鉴定技术,但北京、上海都有非常先进的设备可以做鉴定。北京离内蒙古才几个小时车程,再急迫的“杀人立功”或“立功杀人”也不应当连去一趟北京鉴定DNA的时间都挤不出来吧?再错的是保存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丢失”,这让自认真凶的赵志红案在最终认定时少了一个关键证据。一方面,在公众看来,办案机关一错再错;另一方面,或许在某些人那里,却是一石二鸟:关键证据丢失,既给呼格案平反制造了障碍,又给赵志红案的确认制造了障碍。诚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中国古语,是对一切犯罪分子说的,也是对所有故意犯罪分子说的。如果说当年匆忙制造错杀呼格吉勒图的办案人员“主观故意”或许不十分明显,那么后来制造精斑等关键证据丢失的人员“主观故意”就十分明显了。什么人需要让这些关键证据丢失呢?换句话说,关键证据丢失对谁有利呢?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有关部门该查一查这些年重大案件的关键证据保存如何。首先应当自查上报,然后互查、复查,最后规定若干时间解密,供社会公众查阅。关键证据在哪里丢失了,保管者要负法律责任。我们一再讲依法治国,司法机关不把关键证据保管好,拿什么做到依法治国呢?关键证据在司法机关一再丢失,重要物证全部灭失,人们如何相信依法治国呢?

【选自网易新闻中心】

插图 / 在劫难逃 / 王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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