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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锅,中国近古之神器

2015-05-14管夕茂

读者·校园版 2015年19期
关键词:废铁铁锅出境

管夕茂

铁锅,当今日常生活用品,物美价廉,据说还有促进健康饮食之功效,深受大众喜爱,在正常人眼里算不上什么“炫富”利器。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如今这个并不起眼的黑黢黢的家伙,在明清时期却一度成为影响中原王朝与少数民族关系的神器,牵动过一场场血雨腥风,不知有多少“一口铁锅引发的血案”。

中国古代,锅一般被称为镬或者釜,宋代之前铁制的锅绝少。镬与鼎类似,多为铜器;釜则常与甑合用,以陶器居多。这类古代炊具——更确切一点可以称之为煮具——并不能用来翻炒。所以直至铁锅出现,才真正有了“炒菜”这门技术,因此可以说,铁锅的出现促进了中国烹饪技术飞跃式的发展。

就目前所知,铁锅是在宋代逐渐普及并流行开来的。两宋饮食文化之发达,极可能有赖于此。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般而言中原王朝都会掌握着先进的冶铁技术,周边少数民族往往难以望其项背。但是在北宋时期的情况比较特殊,当时北方契丹族的冶铁及锻造技术非常发达。

之后中原易主,蒙古族统治中国,以征服者的姿态享受胜利果实,并未觉察到铁锅需求这一隐患。直到蒙古政权崩塌、明朝建立,已经遁回北方草原的蒙古民族才意识到自己根本没有掌握冶铁技术,此后不得不从中原王朝“进口”作为生活必需品的铁锅。而另一方面,明朝政府忌惮蒙古民族强悍的战斗力,生怕出口的铁锅被炼成武器造成遗患,转而将其纳入战略资源的范畴,称之为“锅釜重器”,严格限制其出境。《大明会典》明文规定:“铁锅并硝黄钢铁俱行严禁,市场定于大同镇,每年一市,每市不过二日。”一方强烈需求,一方百般限制,于是,少数民族与中原王朝之间斗智斗勇,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外交大戏。

话分两头,先说求锅心切的少数民族。限制铁锅出境,确实造成了他们生活的不便。以蒙古为例,史载其“生锅破坏,百计补漏,用之不得已,至以皮贮水煮肉为食”。如此缺锅的生活,可以说是苦不堪言。

此种情况之下,他们只有两条路可走:其一,服软,进贡马匹等物请求明朝政府允许铁锅交易。但由于审批程序的烦琐,往往缓不济急。其二,来硬的,直接掳掠抢锅。史载:“铁锅乃虏所急者”,因而吐蕃、蒙古等“虏行寇钞,必以得锅为奇”。铁锅在此成了绝对的抢手货。想想那些一骑绝尘的骑兵头顶铁锅呼啸而去的场面,也是让人啼笑皆非。

回过头来再说中原王朝一方,其实明朝政府对少数民族的铁锅需求心知肚明,也知道“若彼有必得之心,我坚执不与”,其必会狗急跳墙,率众攻抢,还明知自己根本无法阻挡。有鉴于此,有大臣就提出了“以铁锅换和平”的设想。

但是明朝政府就是绕不开这个弯子,一直纠结于担忧少数民族铸造武器的这个点上。一些大臣也煞费苦心,颇下了一番功夫去研究各种锅的类型和性能,希望能找到一种既能满足其日常需求,又不能铸造武器的两全其美之锅。最后还真有人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

简言之,报告最后相中的是广东所产之锅,即所谓“广锅”。原因是“广锅生铁不受炒炼”,而且“毁则不可复为兵”。即仅可以用来蒸煮,不能翻炒,刚好契合蒙古等少数民族煮食的习惯,更为关键的是广锅很难再被炼成武器,这是明朝政府最为关心的一点。此外,明朝政府还考虑过铜锅甚至砂锅,例如有的大臣就坚决主张给予铜锅,原因在于铜锅虽贵,却“不可为兵”。其实少数民族拒绝铜锅,完全是因为铜锅价格太高且质量又差,况且明朝政府根本无法承担铜锅的铸造费用。至于砂锅,大家都懂的,除了煲汤熬药,没有人会拿来当主锅使用,而且易碎。所以,最终都被否定了。

可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少数民族似乎根本就未曾想过要拿铁锅铸炼武器,据熟知内情的大臣报告:“虏中锅漏则补塞充煮,破裂即随地抛弃,原不知炒炼。”可见,明朝政府在这一点上确实是想多了。

限制铁锅交易,衍生出来的另一个让明朝政府头疼的问题,就是走私。物以稀为贵,禁令愈严,就愈会有人铤而走险。边境军民,特别是军职子弟和守备官员诱于厚利,往往知法犯法,令家人将铁锅等物品私自带出,与少数民族进行私下交易。明朝政府虽长期奉行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也制定了严惩条例,但都无法杜绝此类走私行为。

一直到清朝初期,海禁政策与前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迁海令”),甚至连废铁都不能私自运出境。但奇怪的是,清朝政府对铁锅贸易最初却并未上心,直到雍正年间清政府被自己统计出来的一组数据所震惊,方才下令“禁止洋船贩卖铁锅”,“尤严粤东所产铁锅”(《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连明朝政府曾默许的广锅也被严格控制了。

根据《大清会典则例》,当时有人将雍正七年至九年(1729年——1731年)的官府册表记录加以统计,得出以下数据:外国商船来购买铁锅,每艘船少者在一百连到三百连,多者在五百连到一千连,每连重十六公斤左右,如此算来,一船五百连的话就有八千公斤铁,一千连则有一万六千公斤铁。

清政府大概有点被震蒙的感觉,认为“每年出洋之铁为数甚多,诚有关系”,所以决定按照废铁条例一律严禁,贩卖铁锅的相关人等照废铁出洋例治罪。而根据《大清律例》,将废铁偷运出境者,五千公斤以下者杖一百,徒刑三年,五千公斤以上者充军,如果是偷卖给外国或海贼,则要按照贩运武器出境的律法惩治,一般处以绞刑。“铁锅出洋货卖者,亦照此例”(商船日用之锅可以照常置用,“官吏不得借端勒索滋扰”),可见惩处手段之重,加之乾隆时期开始奉行闭关政策,铁锅自此又成为一些弱势政权难以企及的神器了。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中学历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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