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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及其建构简论

2015-05-14李占和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宪法公民法治

◇文/李占和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界定及阐释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对法治文化的研究,已经历了30多年的时间。而今它仍是学界研究的热点,缘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时至今日,人们对法治文化的理解还未取得共识。概括起来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治文化的概念做了界定:

1、有人从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的角度。认为,“法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法治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制度、理论、意识和观念等的总称,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是法律文化的构成部分与重要内容,是理性而现代的法律文化”。(1)

2、有人从文化的本质内涵的角度。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入在人的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也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是法律至上的文化。(3)

3、有人以唯物史观为方法,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及核心内容的角度。认为,法治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

综合上述学者对法治文化内涵的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对法治文化的界定,需要从不同的视角。

一是文化的视角。法治文化归根到底也是文化,所以界定法治文化离不开对文化的理解。不过,文化的概念就如同哲学上物质的概念一样纷繁复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美国人类文化学家克拉克洪对161种关于文化的定义进行分析、归纳,最终提出了具有较高认同度的文化定义:“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性式样也包含隐形式样;它具有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5)这是在哲学层面界定文化,属于广义的文化观。梁漱溟先生也在广义的层面揭示文化的内涵:“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之本意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6)广义的文化被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三种样式,其实质就是“人化”,作用就是“化人”,与自然相对,这也与文化的词源学意义一致。文化一词的拉丁语是cultura,意即耕种、养育,哲学地抽象为人化。可见,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一定与人、与人的生存有关。

但与人及人的生存有关的一切,并不一定都文明,都进步,而法治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因之,人所制定的恶法、酷刑,人制造和使用的、令人望而生畏的一些刑具,决不是法治文化。

还有狭义的文化。中国1999年版的《辞海》说,文化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7)显然,狭义的文化有两部分: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和组织结构,亦即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有联系。既然观念、制度都是文化,则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也是文化,叫做法律文化。但法律文化并不能等同于法治文化,尽管法治文化必然包括法律文化。

中国自夏商西周就有了法律及制度,并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但不能说中国早就是法治国家,也不能说,中国的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二是法治视角。法治文化是法治和文化构成的概念,界定法治文化,也需要理解法治。法治一词在英语里有两种写法: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前者是指法的统治,后者是指依法律而治。可见,法治就是法律至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执政者对国家的治理也只能依法而治。显然,法治与人治相对。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服从的法律应当是优良的法律。”(8)就是说,法治不仅是所有的人都服从法律,而且作为法治前提的法律应是良法。

什么法才是良法?良法是价值判断。追求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目标的法律即为良法;与之相对的是恶法。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是因良法而善治,而非恶法之治。人类历史上有过恶法之治,“德国人民在第三帝国时期也许曾处于法律制度统治下,然而,这是一种很多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认为在许多方面令人憎恶的法律。”(9)恶法之治的实质是人治。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法的统治一定都是法治。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间有一个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文化具有显著的否定人治、倡导民主、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维护自由、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特征。

由此可知,所谓的法治文化,首先就是奉行良法至上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其次法治文化就是以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现代法律文化;最后法治文化也是一种以文明和进步为本质属性的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包含了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现代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制度文明成果的文化体系。

二、法治文化的特征

法治文化与一般文化既具有共性特征也具有个性特征。

第一、物质依赖性

法治文化对物质的依赖性与一般文化对物质的依赖性不同;一般文化对物质的依赖主要表现为对生产实践、生活实践和人的大脑这个特殊物质体系的依赖,而法治文化对物质的依赖则主要表现为对市场经济的依赖。

文化与人相伴而生,法律文化与国家相伴而生,法治文化则不然;只有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因此产生市场经济后,才有法治和法治文化。市场经济是充分体现自由、公平、竞争、独立自主和权利平等的现代经济形态,其有序运行要求法治为其保障。所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保障,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没有市场经济就一定没有法治及法治文化。

第二、意识形态性

意识形态(Ideologie)一词最早由法国人特拉西在其《意识形态的要素》一书中提出来,用以指称真理的认识;马克思则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意识形态的概念进行了批判改造,认为意识形态是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社会的经济、政治紧密联系的一系列思想、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和艺术等。法治文化是意识形态,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并且是意识形态的核心。其一,法治文化贯穿于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文化形态之中并对其有制约作用;其二。法治文化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其三,作为主流文化的法治文化,其包含的价值取向、精神理念等本质上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所以法治文化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性。

第三、制度建构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其功能看,具有重要的制度建构性特征。

建构(Bau)一词是借用建筑学术语,原指建筑起一种结构,包括设计、构建、建造等内容。法治文化的制度建构性是指法治文化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构建和完善中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文化是制度之母;没有法治文化基础的社会不可能制定出先进的法律制度;更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建设的方针,只是要求制定、执行、适用法律制度但并没有提出对法的价值要求,所以是法律文化的体现;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上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表达了全新的法治理念,自然对建构完善的法律制度具有引领作用。法治总是以一定的、甚至是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前提的,所以,法治及法治文化必然要求建构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此外,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看,民主是国家制度,而法治则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也表明法治文化的制度建构性特征。

三、法治文化的建设

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0)钱先生的话切中建设法治中国问题之要害。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建设法治文化。

众所周知,尽管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但现代中国却是一个法治文化十分稀缺的国家,所以法治文化必须建设。

在当代中国,培养、提高公民的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所以,法治文化建设有两条有效的路径: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进行法治教育,必须由政府主导。因为法治文化建设需要顶层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和设计,既包含建构法治文化,也包含彻底消解人治文化、专制文化,所以非一般主体所能行,非政府主导不能为;政府掌握或拥有特定的公权力,具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民和社会的法治文化状况的能力,因此,政府主导,进行法治教育是建设法治文化最有效的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因此,必须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曾长期担任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宪法、法律只有进入人的内心世界,被人真正信仰和信赖,才能有力量,才能有权威。由此可见,由国家主导,加大公民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其转化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对于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就显得尤为重要。“六五”普法规划之前的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多大都是法制教育,没有重视法治观念的培育,也没有突出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人们至多只是单纯掌握法律知识,但很少理解知识背后的文化。但是“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一套机构制度,也不是建立一套宪法一套法律。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11)显然,当前政府主导的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公民法治理念、精神的培养上;法治理念、精神是法治文化的基本要素。十八大以来,国家设立宪法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不仅使宪法作为制度而存在,还能够使宪法成为一种文化和行为方式,无疑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对法治文化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是以全体公民的共同参与为基础,提高公民的法治文化素养。

全体公民的共同参与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始终是最重要的路径。法治文化归根到底就是宪法、法律的生活化,宪法、法律不仅作为制度而存在,而是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所以,法治文化的建设,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全体公民把宪法、法律内化为一种信念、信仰,外化为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可见,离开全体公民的共同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只能是空中楼阁。人民群众既然是历史的创造者,自然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推动力量,必然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普遍、广泛的主体。

全体公民共同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求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地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树立权利义务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养成学法、崇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文化素养。这或许是“六五”普法规划把此次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确定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现代文化。其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为主体,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1)吴爱英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93

(2)刘斌:法治文化三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3):23

(3)龙正海:普及现代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9—09—14

(4)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01):09

(5)(美国)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M].高佳等译,杭州:杭州人民出版社,1986:06

(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05

(7)《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65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9)《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79页

(10)钱穆:文化学大义[M].台北:中正书局,1981:03

(11)(美)詹姆斯.L.吉布森、(南非)阿曼达.古斯:新生的南非民主政体对法治的支持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J](中文版),1998年第2期,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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