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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当”问题与现代道德哲学

2015-05-12须大为

道德与文明 2014年5期

须大为

[摘要]休谟提出的“是一应当”问题在安斯库姆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安斯库姆反对休谟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认为可以通过“显白的事实”从“是”中推出“应当”。但她接受休谟的动机理论,而这一理论给她的推导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回应这一挑战,安斯库姆不自觉地引入了关于动机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分。她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从“是”中可以推出日常意义上的“应当”而推不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这使得她最终主张抛弃道德意义上的“应当”而回到日常意义上的“应当”,回到德性伦理学中的概念上来。

[关键词] 应当 现代道德哲学 德性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141-05

安斯库姆在《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提出了三个著名的论断:在发展出堪用的道德心理学之前,道德哲学应该被搁置起来;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和与之相伴的道德义务、道德对错等概念应该被抛弃;西季威克以降的英国道德哲学家之间的差异微不足道。安斯库姆在对这三个论断的论证中以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讨论了看似不相关的“是一应当”问题,可见在安斯库姆对现代道德哲学的历史性批判中,“是一应当”问题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两条路线的推导

安斯库姆认为休谟提出的“是应当”问题实际上包含着不同的问题,其中包括“是一亏欠”问题和“是—需要”问题,她就是沿着“是—亏欠—应当”和“是—需要—应当”这两条路线从“是”推出“应当”的。在第一条路线中,安斯库姆试图从“是”经由“亏欠”推出“应当”,完成这一推导的关键是“显白的事实(brute fact)”。她设想了这样一个情景:我预订了一批土豆,你向我提供了土豆,你给了我一张账单。根据休谟的观点,这是三个由“是”描述的经验事实,从中推不出我“亏欠”你一笔货款。但安斯库姆认为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并且不考虑特殊情况时,由以上三个事实确实可以推出我“亏欠”一笔货款。如果分别以xyz指代以上三个事实,以A指代“我亏欠你一笔货款”这一描述,她把上述推导关系表述为:相对于描述A,xyz是显白的事实,或者xyz显白地相对于描述A。

“显白的事实”这种关系还可以是嵌套的。相对于xyz这些显白的事实也可以存在着另一些显白的事实,A本身也可以相对于其他描述成为显白的事实。比如,“我亏欠你一笔钱”这一描述可以和某些事实一起显白地相对于这样一个描述:我赖账。而赖账是不正义的一种,安斯库姆就这样通过“显白的事实”从“是”中推出了“亏欠”,再接着推出了“正义”。一个“正义”的人作为人是“好”的,只要证明“正义”是一种德性,因为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通常把德性定义为功能“好”的实现。安斯库姆认为这种证明是可能的,只是为此需要对德性的概念进行分析和关于行动的道德心理学。因此在她看来,从“是”中也可以推出“好”。

安斯库姆又认为“应当”是与“好”联系在一起的:机器“应当”上油,因为没上油的机器运行得“不好”。“是”通过显白的事实经由“亏欠”推出了“正义”,接着通过德性从“正义”推出了“好”,最后再推出“应当”。这就是安斯库姆从“是”推出“应当”的第一条路线,即,是→亏欠→正义→好→应当。

在第二条路线中,安斯库姆试图从“是”经由“需要”推出“应当”。她以生物对环境的“需要”为例,从对某种生物特质的描述中推出这种生物“需要”某种环境,比如从植物没有水和阳光就无法生长这一事实可以推出植物需要水和阳光。她认为这一推导类似于显白的事实,其有效性是无可置疑的。

而安斯库姆常常将“需要”和“应当”放在一起讨论:没上油的机器运行得不好,因此机器“需要”上油,或者机器“应当”上油。“是被需要的”和“应当存在的”也经常被她等同起来使用。可见,在她看来“应当”和“需要”在语义上具有必然的联系,推出了“需要”也就推出了“应当”。这样,这一路线也可表述为:是→需要→应当。至此,安斯库姆从“是”分别经由“亏欠”和“需要”推出了“应当”。

二、休谟的挑战和两种“应当”

然而,以上推导还远没有就此终结“是—应当”问题。安斯库姆在第二条路线中虽然从“是”推出了“需要”和“应当”,但她还说道:

现在,那种“应当”是或者“被需要”被认为对你的行动有影响:从这一点似乎能很自然地推出判断它“应当是”事实上是赋予你判断“应当是”的东西对你行动的影响力。再多关于事实是什么的真理都不可能在逻辑上要求对你的行动产生影响(推动我们行动的不是这样的判断,而是我们关于如何得到我们想要的东西或如何做我们想要做的事情的判断)。因此从“是”中推出“需要”或“应当是”必定是不可能的。

在这段论述中,安斯库姆貌似得出了与上文完全相反的结论,即从“是”中推出“需要”和“应当”是不可能的。这一戏剧性转变何以可能呢?

安斯库姆的理由是现在使用的“应当”要求对行动产生影响,而这是无法从任何事实中推出的,因为推动行动的不是事实判断,而只能是以“想要(want)”为前提的判断。这里,安斯库姆将影响和推动行动的动机引入了推导,而她对动机的理解则完全是休谟式的。

休谟认为理性不能单独成为行动的动机。在他看来,理性要么描述观念之间的抽象关系,要么描述经验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仅仅关于这两种关系的判断不能发动任何行动。动机的产生需要情感引发的冲动,理性只能为情感提供引导。正因为如此,休谟才说:“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他的这些论述之后被引申为休谟主义动机理论,该理论认为行动的动机来自被恰当地定义的欲望,比如“想要”。安斯库姆认为推动行动的不是事实判断,而是包含着“想要”的判断,可见她在动机问题上与她反对的休谟是一致的。

问题是,休谟的动机理论与“是—应当”问题是相关的。“应当”之所以与“是”不同,是因为它可以对行动产生影响,而影响行动的前提是产生行动的动机。在休谟的动机理论中动机不能由理性提供,而他所说的理性作出的判断就是由“是”作联系词的判断。因此,接受休谟的动机理论就意味着承认仅仅从“是”逻辑上无法推出“应当”所要求的动机。这一理论对安斯库姆的推导构成的挑战是巨大的,以至于她在引入动机后便不得不断言从“是”推不出这样的“应当”。那么,这一论断是否会推翻之前从“是”到“应当”的推导呢?

为了避免这一结果,安斯库姆最终的解决办法是诉诸“想要”和“需要”之间事实上而不是逻辑或语义上的联系。同样是在从“是”推出“需要”时,她说道:

你认为你需要的和你想要的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复杂的;不想要某个你判断为需要的东西是可能的。但是,比方说,从来不想要任何你判断为需要的东西是不可能的。

“不想要某个你判断为需要的东西是可能的”意味着“想要”与“需要”之间的关系不是分析性的,前者并非在逻辑上或语义上内含于后者。“从来不想要任何你判断为需要的东西是不可能的”意味着“想要”和“需要”通过某种外在机制联系在一起,而且这种联系在安斯库姆看来是“某种必然的联系”。这样,即使接受休谟的动机理论,从“是”到“需要”的推导仍然可以成立,因为“需要”所要求的动机是通过外在机制与“需要”联系在一起的,推出“需要”的同时就自然解决了动机问题,动机也就不再构成推出“需要”的前提。用这种方式推出的“需要”就不用在逻辑上或语义上包含动机,而可以仅仅是事实性的,就像“植物需要水”中的“需要”。

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应当”,安斯库姆在推导中也不断暗示她推出的“应当”只能是事实性的。她在推出“正义”后立即声明:“我仅仅以一种‘事实的方式来设想‘赖账、‘不正义和‘不诚实。”她也承认从“是”中推出“亏欠”和“需要”的代价是表明包含“亏欠”和“需要”的句子表达的是一种真理,一种事实。可见,“亏欠”、“正义”、“需要”都被安斯库姆理解为事实,她确实从“是”推出了“应当”,但仅仅是事实性的“应当”。“机器应当上油”、“一个人不应当赖账”中的“应当”在她看来就是这样的“应当”。

与事实性的“应当”相对应的就是把动机包含在语义之内、要求能够内在地影响行动的“应当”。前文中安斯库姆断定从“是”中无法推出“应当”时所说的“应当”就属于这一种,因此这一论断可以与从“是”到“应当”的推导兼容共存。可见,安斯库姆之所以能作出两个看似相反的论断而不陷入矛盾,关键在于她实际上引入了一种对“应当”的区分,即事实性“应当”和非事实性“应当”之间的那种区分。

这里,安斯库姆引入的实际上是关于动机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分。休谟主义动机理论认为从“是”中推不出“应当”所要求的动机,但这是否意味着从“是”推不出“应当”则取决于“应当”是如何与动机联系起来的呢?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都可以承认“应当”与动机之间的联系,但内在主义认为动机内在于“应当”的意义,而外在主义认为动机外在于“应当”的意义,是由某种密尔所说的“约束力(sanction)”产生的,这些“约束力”包括外来的奖惩和内心的情感等,归根到底依赖于行动者的某种心理机制。

这种区分得出的推论是:如果采用内在主义的理解,动机是“应当”意义的一部分,那么由“是”推不出动机就意味着“是”逻辑上推不出“应当”;如果采用外在主义的理解,动机不是“应当”意义的一部分,那么“是”推不出动机就并不意味着“是”逻辑上推不出“应当”,动机可以由某种被“应当”激发的心理机制提供,与从“是”到“应当”的推导无关。

显然,安斯库姆所说的事实性“应当”符合外在主义的理解,而非事实性“应当”则符合内在主义的理解,她前后看似矛盾的论断也符合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分得出的推论。安斯库姆实际上通过对“应当”采用外在主义的理解来回应休谟主义动机理论的挑战,从而捍卫从“是”到“应当”的推导。不过,这样做的代价是她不得不承认仍有一种“应当”逻辑上是无法从“是”推出的。于是安斯库姆接着要回答的问题是:现代道德哲学讨论的“应当”属于哪一种“应当”?

三、道德意义上的“应当”

安斯库姆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应当”,她用来直接表述这两种“应当”的术语是日常意义上的“应当”和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她在两条路线中推出的“应当”就是日常意义上的“应当”,也被她称作“非强调式”的“应当”。在她看来这种“应当”在日常语言中极其常见,“机器应当上油”、“一个人不应当赖账”中的“应当”都属于这一类。这一意义上的“应当”是事实性的、外在主义式的,因而在逻辑上可以从“是”中推出。

而现代道德哲学讨论的是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安斯库姆认为这种“应当”具有一种义务式的特殊意义,即“被等同于‘被迫使、‘有义务、‘被要求,就像一个人可以受法律或法律所要求的东西所迫使或约束那样”。因此,一个包含道德上“应当”的判断就意味着一种判决,这种判决类似于法律判决。安斯库姆对此的解释是“应当”的这种意义正是来自基督教的神圣法。基督教道德是对神圣法的遵守,其长期影响使得“有义务”、“被允许”、“不合法”等语词被根植于日常语言中,最终成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和“不应当”。

根据安斯库姆的分析,说一个行动在道德上“不应当”在关于行动的事实描述上增加了两种东西:神圣法禁止该行动这一事实以及某种心理上的强制力。在她看来,前者是道德上“应当”的内容或实质,指示的是真实、可理解的概念;后者是道德上“应当”的心理效力,仅仅是一种氛围、一种“庄严的强调”。安斯库姆认为心理效力是可以脱离内容而独立存在的:“当一个人不相信存在法官或法律时,判决这一观念可能保留其心理效力,但不会保留其意义。”

在安斯库姆看来,这种脱离已经发生了。宗教改革以来,神圣法观念已经被抛弃,因此道德上“应当”的内容已经不复存在了。但神圣法观念的长期存在使其产生的氛围得以保留下来,现代道德哲学中的“应当”就是这种分离之后的遗留物。

在这种情况下,安斯库姆认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除了某种强制力外没有任何可辨识的内容。她还将此时的“应当”与“罪犯”类比,认为即使刑法不存在了,“罪犯”这个词表达的情感也能够单独赋予这个词意义。这些表述说明在神圣法被抛弃的情况下,安斯库姆似乎把“应当”的心理效力当作其内容或意义的一部分,而且是仅存的一部分。在安斯库姆那里,动机就包含在她所说的“心理效力”、“强制力”、“氛围”或“强调”中。显然,她这时是以一种极端的内在主义方式理解道德意义上的“应当”的。

不过安斯库姆没有指出,神圣法道德另一方面又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外在主义式道德。律法的存在对信众而言是客观的事实,律法式的“应当”也不需要在语义上包含行动的动机。动机产生于律法中的奖惩,而这是一种典型的外在约束力。然而,即使对道德上“应当”的外在主义理解是正确的,神圣法观念的失落也使得这一理解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失去了事实基础。因为神圣法观念的消亡使道德上的“应当”不再指示真实的判决,用安斯库姆的话说,现在这种“应当”已经没有内容了。这时,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已无异于“当今的法国国王”,当然是无法从“是”中推出的。

因此,按照安斯库姆对道德意义上“应当”的分析,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理解,这种“应当”都无法从“是”中推出。至此,安斯库姆从“是”中推出了日常意义上的“应当”,但却无法推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这一结果对现代道德哲学而言意味着什么呢?

四、回到日常意义上的“应当”

从“是”中可以推出日常意义上的“应当”,但不能推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对这一结论可以有三种回应:抛弃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只使用日常意义上的“应当”;恢复对道德意义上“应当”的外在主义理解,使其可以从“是”中推出;这一结论无关紧要,道德意义上的“应当”不需要能够从“是”中推出。

安斯库姆的回应是第一种:“义务、责任,也就是说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以及道德对错、道德意义上的‘应当,这些概念应该被抛弃,如果心理上可能的话。”她认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不是必需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就是证明。伦理体系可以通过“正义”这样的德性概念来运行,因此抛弃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后完全可以回到德性伦理。与道德意义上的“应当”不同,日常意义上的“应当”能够从“是”中推出,在语言中的使用极端频繁,以至于安斯库姆认为难以想象不使用这种“应当”。并且在她的推导中,日常意义上的“应当”与德性、“好”、“需要”是贯通的,因此回到德性伦理实际上就是回到日常意义上的“应当”。

回到日常意义上的“应当”并非唯一的出路,除非安斯库姆能证明第二种回应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这一回应旨在找到神圣法的替代物,从而恢复对道德意义上“应当”的外在主义理解。为此安斯库姆考察了现代道德哲学为神圣法寻找的各种替代物。社会规范、传统习俗和自然法则虽然是事实,但在她看来往往包含着“不正义”,而自律的立法、社会契约在她看来和没有神的神圣法一样不能成为事实,因此这些替代物都不符合要求。她认为唯一能够成功代替神圣法提供一种事实性规范的只有德性,因为德性可被理解为人在实现自己的功能时需要符合的规范,具有完满德性的人就是这样的规范。但在她看来,德性不是一种律法,并不包含义务、责任等概念。因此用德性替代神圣法就意味着用德性伦理替代律法伦理。于是,第二种回应和第一种回应就殊途同归了,它们都指向抛弃道德意义上的“应当”而回到日常意义上的“应当”,进而回到德性伦理中的“正义”等概念。

不过,这两种回应的前提都在于从“是”推出“应当”是重要的,而第三种回应否认这一前提。这一回应认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不能从“是”中推出并不会造成问题,进而否认“应当”需要具有事实性内容、需要从“是”中推出。安斯库姆坚持要求“应当”能从“是”中推出,表明她在元伦理学上持实在主义立场,而第三种回应则表现出明显的非实在主义倾向。

这种倾向的一个表现是认为在神圣法不存在的情况下使用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完全是可能的,因为神圣法发挥作用需要预设某种“实践原则”,即“我应当,也就是在道德上有义务遵守神圣法”,这一“实践原则”也被安斯库姆称作“实践大前提”。在这种观点看来,神圣法的判决只有在“我应当遵守神圣法的判决”这一大前提下才能生效,因此道德上的“应当”归根到底有赖于行动者自己的决定。

安斯库姆极力反对这种观点,认为这样的“实践原则”造成的后果就是使道德丧失客观性。如果说道德上的“应当”取决于自行决定的前提,那么这一前提可以是“我应当遵守神圣法的判决”,也可以是最大幸福原则或其他任何原则。比如,当被问到“我们是否应当在某些情况下做不正义的事”这一问题时,人们选择不同的原则就会得出不同的答案,而不同的答案之间没有相互批评的基础。这样的回答是安斯库姆不能接受的,她认为存在着某种“内在不正义”,比如对无辜者进行惩罚。

安斯库姆激烈地批评后果主义,主要原因就在于后果主义对这一问题可以给出肯定的回答。如果她对道德意义上“应当”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后果主义把“应当”还原为对某种后果的促进就完全忽视了“应当”的事实基础,因而是主观随意的。后果主义无非是自行设定了一个“实践原则”,而这样的非事实性原则完全可能把事实性的“内在不正义”判定为“应当”做的,这一点被安斯库姆认为是当代英国道德哲学家的通病。这便是她在《现代道德哲学》开头提出的第三个结论:西季威克以降的英国道德哲学家之间的差异微不足道。

安斯库姆对“实践原则”的批判暗示任何无法从“是”中推出的原则本质上都是主观的决定,她之后的麦金太尔精辟地将包含这些原则的道德哲学一并斥为“情感主义”道德哲学。在安斯库姆看来,能避免这一指责的唯有某种可以从“是”中推出的道德哲学,而她已经表明唯一符合这一要求的道德哲学形态就是德性伦理学。于是,现代道德哲学的唯一出路就是抛弃现在使用的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回到日常意义上的“应当”,回到德性伦理学。这便证明了她的第二个结论: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和与之伴随的道德义务、道德对错等概念应该被抛弃。

德性伦理学的优点在安斯库姆看来就是能够从“是”中推出“应当”,而她在第一条路线的推导中就已经指出这需要道德心理学的辅助。从“是”到“正义”等概念的推导可以借助显白的事实来完成,而最为关键的从“正义”等概念到“好”的推导则需要德性概念的介入。在德性概念中,关于行动的事实、人品质的繁盛和功能的“好”得到了统一,正因为如此,从描述行动的“是”中才能推出“好”,进而推出“应当”。尽管有德性这座桥梁,安斯库姆认为要完成这一推导还要填平一道哲学上的鸿沟,即对行动、人品质的繁盛、人的功能和本质等概念的理解。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又有赖于对人的动机、意向等心理因素的理解,而这是道德心理学的任务。这样,安斯库姆就证明了她的第一个论断:在发展出堪用的道德心理学之前,道德哲学只能被搁置起来。

至此,安斯库姆以从“是”到“应当”的推导为切入点,最终证明了她在《现代道德哲学》中的三个结论。这一努力是否成功当然可以商榷,但这无疑表明了安斯库姆主张复兴德性伦理学的实在主义元伦理学前提,进而巩固了“是一应当”问题在道德哲学中的基础地位。

责任编辑:段素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