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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密尔“快乐”概念的亚里士多德式解读

2015-05-12任付新

道德与文明 2014年5期
关键词:幸福快乐活动

任付新

[摘要] 密尔对边沁的最著名的背离是他关于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区分。事实上,密尔并没有坚持认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快乐,或者高等快乐必然地主宰低等快乐,并且这种区分与快乐主义是相互兼容的。关于“快乐”有两种解释:精神状态说和亚里士多德式的解释,后一种解读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密尔,而且可以使他回应一些有名的问题,如克里斯普的“海顿和牡蛎”问题以及诺齐克的“体验机”难题,而且与密尔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是一致的。

[关键词] 快乐 幸福 质量数量 活动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134-07

密尔将自己视为一个功利主义者,继承父亲詹姆斯·密尔和杰里米·边沁的学说,但又与他们相背离,并在许多方面修正了他们的学说,其中最重要的修正就是对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区分。但是作为密尔功利主义学说的重要概念的“快乐”(pleasure)概念,密尔自己对它的阐释却模糊不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幸福(eudaimonia)或者快乐包含在有德性的或卓越的活动中,它既是实现活动,也是目的。因此,如果对密尔的“快乐”概念作出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解读,并证明这种解读可以为密尔的文本所支持,我们就可以回应一些著名的问题,如克里斯普的“海顿和牡蛎”问题、诺齐克的“体验机”难题,并且它与密尔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是一致的。

一、“快乐”的精神状态说

密尔明确地将自己与边沁的快乐主义联系起来,宣称“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其实这只是口头协议,因为在密尔提出关于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著名区分之前,他对快乐的理解与边沁对快乐的理解就已经非常不同了。

对边沁来说,效用原则或者最大幸福原则意味着增进快乐对痛苦的平衡。边沁将快乐和痛苦理解为精神状态或者“兴趣知觉”,它们与自己的来源完全不同。因此,他区分了快乐的四种来源: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并强调丰度和纯度(边沁幸福计算中的两种因素),“几乎毋需被认为是一项快乐或痛苦本身的属性……严格地说,它们需被认作仅是产生了此种快乐或痛苦的行动或其他事件的属性”。可见,边沁通过它们的结果,即它所产生的精神状态,来评价产生快乐和痛苦的行为,因而如果产生的快乐的价值是相同的,针戏和诗歌是同样好的。这就是边沁对快乐的理解,他把快乐体验或快乐感视为人的首要利益和目的,而所有利益都只是手段。诺齐克提出了著名的“体验机难题”来反驳这一学说,指出其实快乐并不是唯一的目的,现实生活中有更有价值的事情值得我们去追求。

二、亚里士多德论“快乐”

“快乐主义”这一术语来自希腊神话中的淫乐女神赫多涅。在希腊哲学中我们发现了另一种关于快乐的观念:不是作为行为结果的一种精神状态,而是令人愉快的行为本身。例如,在《理想国》的第二卷中,作为自身善的事物的例子,柏拉图列举了“欢乐和无害的娱乐”,也就是说令人愉快的活动,如阅读,被看作是内在的善的,而不仅仅是产生快乐的工具或手段。类似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我们了解到幸福或者快乐(happiness)包含在有德性的或卓越的活动中,并且“快乐既是实现活动,也是目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快乐进行集中讨论的地方主要有两处:第七卷第11章至第14章和第十卷第1章至第5章。他在第七卷中将快乐定义为我们的正常品质的未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而在第十卷中,将快乐定义为使实现活动变得完善的东西。

(一)快乐是我们的正常品质的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

在亚里士多德对快乐的第一处说明中,有三个关键的表述:“正常品质”、“未受阻碍”和“实现活动”。为了更清晰地理解亚里士多德对快乐的定义,有必要对这些表述进行逐一检验。

1.正常品质

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中,道德的实践与行为表达着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品质),而正常的品质是指我们在不存在匮乏的状态下的品质。向正常品质的回复则是使匮乏得到充实的过程。在正常品质状态下,我们以总体上令人愉悦的事物为快乐,而在向正常品质状态的回复过程中,我们甚至从相反的事物,比如苦涩的东西中得到快乐。这种回复性活动不是因其自身而令我们愉悦,而是当我们处在这种回复的过程中才对我们显得是愉悦的。而且,与正常品质下的快乐相反,回复性的快乐中总是掺杂着痛苦。所以,向正常品质回复过程的快乐不是真正的快乐。

2.未受阻碍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中没有论述“阻碍”及其来源问题。他在第十卷中谈到:“最好的实现活动是处于最好状态的感觉者指向最好的感觉对象时的活动。这种实现活动最完善,又最愉悦。”因此,可能的阻碍可能来自活动主体,也可能来自对象。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谈到“最完善”,这暗示了完善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别。他指出“快乐不同于运动,它是某种整体的、完善的东西”。关于“阻碍”与“完善”的关系,亚里士多德主张“没有一种受到阻碍的实现活动是完善的”。实现活动的完善,总体来说就是自己是自身的目的,在时间向度上来讲指每一时刻是完整的,而在主体一对象的关系上指的是主体与对象的同一。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愈密切,主体与对象就愈能成为一个整体,这种实现活动也就愈完善。

3.实现活动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活动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将是属于所有存在物的。每种较高级的生命物的最终完善状态就在于它的种属具有不同于其他低等生命物的活动以及那种活动蕴含的目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取决于他的实现活动,即他在其实践的生命的活动中所实现的东西。实现活动,也就是实现种的功能的活动。在其自身的意义上,实现活动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它本身蕴含着目的;在其相对的意义上,它是实现一外在目的的手段。这种实现活动的概念包含着两个核心的判断。其一,人的目的的实现不同于其他生命物的目的的实现。人的活动的目的的实现需要借助人所特有的理性能力,人的实现活动由于实践理性的参与而呈现出更为积极的状态。其二,实现活动不同于功能或能力。功能或能力可以作为潜质存在,但实现活动却不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潜在的质,而是人获得其本质力量的方式。

通过对三个关键术语的分析,可以发现快乐在于我们正常品质的实现活动,所有的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都是快乐的,而所有的快乐都在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中产生。因此,“快乐的”与“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两者作为概念,其外延相同。

(二)快乐是我们的正常品质的完善的实现活动中必然产生的灵魂方面的情绪和感受,这种令人愉快的情绪和感受能够相应地加强我们的实现活动

亚里士多德写道:“当感觉能力和感觉对象都处于这种状态,并且同时发挥作用时,就必定产生快乐。”他在这里似乎假定了未受阻碍的实现活动必定会产生快乐。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中写道:“快乐是灵魂的习惯。当一个人喜欢某事物时,那事物就给予他快乐。”这就肯定了快乐和灵魂的联系。他在第十卷中接着说道:“如果快乐是朝向正常品质的补足,那么感到快乐的就是得到补足的东西。所以是肉体感到快乐。但是,事情似乎并不是这样。”这就否认了快乐仅仅是肉体的活动。这两种说明都把快乐与灵魂联系起来;同时,快乐作为一种令人愉悦的感受和情绪,会促进相应实现活动的进行,“每种实现活动都由属于它的那种快乐加强”,快乐不是实现活动本身的完善,我们不能直接把它作为目标来追求,但是它作为副产品,必然在完善的实现活动中出现,“快乐比欲求更属于实现活动自身”。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虽然两处说明在表面上看是不一致的,但是它们都围绕快乐与实现活动展开。而且它们实际上是相互补充且完全一致的,两者一起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对快乐的完整理解:快乐是我们的正常品质的完善的实现活动,是在其中必然产生的灵魂方面的情绪和感受,这种令人愉快的情绪和感受能够相应地加强我们的实现活动。与边沁对“快乐”的解释相比,亚里士多德的解释能够更好地说明快乐与实现活动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单纯地从结果来评价行为,从而把快乐与人的目的——幸福紧密地结合起来。

三、对密尔“快乐”概念的亚里士多德式解释

如果密尔严格地遵守边沁的教条,那么他肯定接受了边沁关于快乐的精神状态的概念,但是密尔从边沁的快乐主义中脱离出来,而且由于他明显受到了经典希腊教育的影响,因此他所说的“快乐”可能是古希腊意义上的快乐。

罗杰·克里斯普(Roger Crisp)试探性地得出结论:密尔的“快乐”是指令人愉快的体验或精神状态,而与令人愉快的活动(或者快乐的来源)本身相对。这种解读确实能够获得文本支持,正如克里斯普所指出的,最值得注意的是密尔将快乐和痛苦相对比的倾向。克里斯普主张:由于“痛苦”仅仅包含了精神状态,但是不包括活动或者体验本身,他由此得出结论:“快乐”的用法很可能与此相同。克里斯普关于密尔的“快乐”仅仅意指精神状态,作为与令人愉快的活动相对的主张并不是清晰的,其他的研究者似乎倾向于将快乐与活动相对等。

考虑到密尔的模棱两可,我倾向于以另一种方式解读密尔。在他对“幸福包含于快乐和痛苦的免除中”的观点表示赞同之后,密尔随即意识到:“要清楚地揭示这个理论所建立的道德标准,还有很多东西要说,特别是要说明,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究竟包含了哪些东西,在多大程度上这是个未决的问题”,因此警告他的读者:他可能就要从边沁主义立场中脱离出来了。密尔补充道:所有的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或避免痛苦的手段”。这就将那些由于自身所固有的快乐而值得欲求的事物与那些仅仅是增进快乐的手段的事物区分开来。如果一个人将快乐视为一种精神状态,那么所有的活动将只能作为手段才是值得欲求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我们说“其本身包含的快乐使得快乐是值得欲求的”就是奇怪的。看起来,在这里最好的解释是假定密尔主张:某些活动是内在的值得欲求的,因为它们就是令人快乐的事,也就是说,由于它们本身固有的快乐,与它们所产生的精神状态相对。

这一解释获得了密尔的文本的进一步支持,他写道:“功利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特定的快乐,如音乐;或者任何特定的痛苦免除,如健康,都应当视为达到某种叫做幸福的集合体的手段,并由此应当被人欲求。它们被人欲求并且值得欲求,乃在于它们自身。它们不仅是手段,也是目的的一部分。”密尔在这里将音乐视为一种快乐,而不仅仅是令人愉快的体验的一个原因。此外,认为各种不同的活动或体验,每一种都是自身值得欲求的,它们联合起来构成一种幸福的生活,这种理解似乎比令人愉快的精神状态更加可取。

将“快乐”解释为我们的正常品质的完善的实现活动,而不仅仅是精神状态,能够更好地理解密尔对快乐的定性区分。此外,这种解释是可取的,还因为它符合密尔受到古希腊文化影响的事实;同时它也是有效的,因为它能够克服一些常见的对快乐主义的反对意见。接下来,我试图厘清密尔对“快乐”的理解,并证明它与这一解读相一致,能够为这一解读提供进一步的支持。

四、密尔对“快乐”的理解

(一)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区分

密尔对边沁最著名的脱离是他对不同快乐所作的定性的区分。边沁认为,所有的活动应该按照它们所产生的快乐的数量来衡量,快乐的来源的不同并不影响它的价值。实际上,边沁并不是一个喜欢诗歌的人,然而密尔是一个喜爱诗歌的人,他将对诗歌的欣赏视为自己从沮丧中恢复过来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且试图为它辩护。密尔认为,诗歌比单纯的身体快乐更有价值,并力图证明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不是“一种仅仅配得上猪的学说”,而且能够将生活中更加美好的东西综合为一体。密尔认为,与儿童针戏带来的快乐相比,我们偏好阅读诗歌的快乐,因为后者质量更优,是一种“高等快乐”。

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密尔并没有说存在两种快乐:“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他只是认为一种快乐可能在质量上优于另一种快乐,并且我们偏好与高级官能有关的快乐,这并没有暗示在使用高级官能的快乐和使用低级官能的快乐之间作出任何明显的区分——可能有一个快乐的连续“集合体”,不同官能在活动中参与程度不同。因此,不应认为“高级”和“低级”指代两种快乐,将它们作为比较性的术语更为合适。我们总是需要有一种参照物来进行比较,对于快乐来说情况也是如此。这种学说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它是否与快乐主义相一致。然而,我们更加急迫地想要知道一种快乐何以比另一种快乐更高等?它是什么样的快乐呢?接下来的部分将会依次解决这些问题。

(二)能够胜任的法官

关于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区分问题,密尔诉诸“能够胜任的法官”的偏好:“两种快乐之中哪种更值得享有,或者,两种生存方式撇开其道德属性及其后果不谈,其中哪种更令人感到愉快,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唯有对两者都很熟悉的那些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而如果他们的意见有分歧,那么唯有其中多数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将这一主张与休谟在《论趣味的标准》中关于审美问题的看法进行对比会得到启发。

作为密尔在功利主义传统和经验论传统方面的先驱,休谟注意到,尽管人的趣味存在多样性,但是“如果有谁认为约翰·奥格尔比和弥尔顿、约翰·班扬和爱迪生具有同样的天才和典雅,会被认为为一个池塘和海洋一样宽广辩护。尽管我们可以发现有人对前者有所偏爱,但是没人会注重这样一种趣味。并且,会毫不犹豫地宣布这些自封的批评者的情感是荒谬和可笑的。休谟由此出发去寻找“一种能够协调人们各种不同情感的原则;至少,它是一种判断,能够肯定一种情感,谴责另一种情感”。正如休谟后来所评论的:“即使在最辉煌的年代里,关于高尚艺术的真正评判也被视为一种珍贵的品格;敏锐的感官,加上细腻的情感,由于实践得以提升,由于比较得到完善,并被排除了所有的偏见,能够单独对这一珍贵的品格作出批判;这种集体裁决,不管它们在何处被找到,是趣味和美的真正标准。”

尽管密尔很少详述他关于“能够胜任的法官”的观点,但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他具有类似的想法:他们必须“同等熟悉并且能够同等地欣赏和享受”这两种快乐,并且不会因为“自己在道德感情上的偏好”而有任何的偏见。应该注意的是,密尔的标准并不是经济学家们所说的那种显性的偏好。我们有时偏好一种快乐甚于另一种快乐的事实并不足以表明它是高等的,“比……高等”的关系是对称的。真正重要的是一种“断然的偏好”或者判断,不是由于“性格的软弱”而去选择一种较低等的快乐。因此,密尔承认,即使是能够胜任的法官,也可能会选择儿童针戏。况且,一个能够胜任的法官必须对两种快乐都有充分的体验,才能进行比较。

休谟和密尔的“法官”仅仅起到了认识论的或者作为证据的作用。通过他们的判断,我们可以知道一种快乐比另一种快乐高等,但是并不是他们的判断使得它如此。对休谟来说,使得一件艺术品比另一件艺术品更加优秀的原因在于它更能够在人类的心灵中产生快乐;对密尔来说,与此类似的事情是真的。他设想它仅仅是“确凿无疑的事实,对两种快乐同等熟悉并且能够同等地欣赏和享受它们的那些人,的确都显著地偏好那种能够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这与罗尔斯所说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非常接近,这一原则主张“如其他条件相同,人们总是以运用他们已经获得的能力(天赋的或从教育获得的能力)为享受,而这一享受又提高他们的已经获得的能力并使其具有更复杂的形式”。对罗尔斯来说,这只是人类心理的一个天然的事实,通过观察确定,对密尔来说也是如此,尽管他将其与“一种尊严感”联系起来。如果这是使得一种快乐比另一种快乐更高等的原因,那么有能力的法官也可能会犯错误——这是密尔所明确允许的情况,他指出如果法官之间存在异议,我们必须接受大多数人的意见。

(三)密尔还是一个快乐主义者吗?

至此我们已经基本弄清了密尔对快乐的定性区分的含义,但是他能否在坚持这种立场的同时依然作为一个快乐主义者?如果快乐主义主张:只有精神状态具有内在价值,那么根据我们的解读,密尔不是一个快乐主义者。日常语言中“快乐”可能自然地指代各种活动,而不是精神状态,因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作出这一限制。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他能否在不诉诸其他价值的前提下,前后一致地坚持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区分?

针对密尔对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区分有许多批判。布拉德利指出,“如果在没有考虑数量的情况下,你偏爱一种高等快乐甚于一种低等快乐,那就终结了对所有有知觉的存在物的剩余快乐进行衡量的原则……如果拒绝回到数量,就无法得到任何的结果”。凯瑞特宣称:“唯一一致的快乐主义者是那些只根据快乐的数量来寻求快乐的人……承认提供它们的对象是不相关的”,并且,“如果快乐是我们归属于其他人的唯一的东西,那么我们必须思考的只是它的数量而不是它的质量”。

本节的目标是:证明一个人的确可以只关心快乐,但是依据质量来区分它们,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证明这一主张。

例一:对一个酒鬼来说,他因酒自身而关心它,而不是因为它所带来的快乐。他关心酒的数量,但同时也关注酒的质量。尽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总是喜欢更多的酒,但是如果我们让他在一瓶好酒和一瓶劣酒之间进行选择,他有更大的可能会选择好酒。

例二:“海顿和牡蛎”。一个天使让你在两种生活中间进行选择:作曲家海顿的生活或者牡蛎的生活。如果你选择做一只牡蛎,只能获得最基本的快乐,但是寿命很长,因而可以体验到无限量的快乐;而海顿的生活虽然名利双收,但是只能活77岁,因此只能体验有限数量的快乐。如果仅仅关注快乐的数量,那么牡蛎的生活将是更合意的。

现在我们把两个例子结合起来。如果用酒来指代快乐,用酒杯指代生活,那么海顿的杯子会被迅速地倒满(反映他的生活中的快乐的强烈程度),而酒则很慢地滴进牡蛎的酒杯,如果你给牡蛎倒酒持续了足够长的时间,它最终会具有更大的数量。然而,如果我们假设海顿的杯子不仅被更快地倒满,而且是更好的酒,那么我们或许就能合理地偏好海顿的生活,即使它的数量很少。所以我们就很乐意去偏好更少数量的高等快乐,而不是数量更多的低等快乐。正如一个人可能是一个酒鬼,但是依然关心酒的数量和质量,所以一个人可以在同时关注快乐的数量和质量的情况下依然做一个快乐主义者。正如密尔所说的,“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_。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质量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数量的尺度,因而不能被简单地还原为数量,即使数量无限大。密尔注意到,之前的功利主义者已经成功地确立了精神快乐对生理快乐的优越性,但是他的目标是提供一种更加原则化的辩护。如果高等快乐的优势仅仅存在于它们的持久性或者未来的效果等,那么在快乐的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第二天将被处决的人就没有理由去偏好诗歌而不是儿童针戏。然而,密尔会说诗歌是因其自身值得偏好的,因为它是一种质量更高的快乐。

按照这种解读,数量和质量是快乐的两个独立属性,当我们在不同快乐之间做出选择时,它们必须被交替使用。然而,质量不是某种基本的构成善的属性,而是我们的评价判断的一个结论。当我们根据适当的标准,判定某物的自然属性使得它在同类中脱颖而出,我们就将优越性归之于质量。因此,一种酒并不因为它具有某种特殊的“质量”就比另一种酒好,称它质量更高是一种简洁的说法,实际上是说它具有使得我们偏好它的其他属性,甚至是以较少的数量。类似地,一种快乐比另一种快乐更快乐并不是因为它包含某种“质量”,而是因为它更有助于增进一种古希腊意义上的幸福,因此我们赋予它更高的质量。这可以被称为对质量的“推卸责任”式的解释。

密尔对快乐的定性区分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海顿和牡蛎”问题,接下来可以看到它至少也能解决另一个著名的难题,但是那并不能证明它不是一种真正的快乐主义形式。当然,密尔版本的快乐主义的内在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我们能否区分强烈程度和质量,以及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四)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之间的平衡

密尔注意到,即使是那些不对快乐作出定性区分的人,最终也需要做出类似的诉求,他以此为自己诉诸“能够胜任的法官”作辩护。如果事实如此,那么我们就很难判定能够胜任的法官们是否偏好一种快乐,因为他们只是简单地认为它数量更大或者质量更高。至于他人所享受的快乐,我们只能观察到持续时间,不可能知道总量大小或者质量高低。因此,密尔似乎无法区分他的质量标准与简单的强烈程度。传统功利主义主张,每个人都能作为判定自己快乐的强烈程度的可靠法官,但是对质量的判断取决于高级官能的培养,所以人们还是可能会犯错误。

无论如何,如何平衡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的问题仍会出现。问题在于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能否被平等互换,或者我们是否总是偏好更多的高等快乐,以至于它相对于低等快乐具有“词典式的优先性”?密尔实际上说的是:“如果对这两种快乐都比较熟悉的人,都认为其中的一种快乐远在另一种快乐之上,即便知道前一种快乐带有较大的不满足也仍然偏好它,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其他快乐而舍弃它,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种被人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相对而言快乐的数量就变得没有那么重要了。”这就产生了一种语义的断裂:根据前半部分,质量绝对地优先于数量,而根据后半部分,质量对于数量只是具有相对的重要性,并不总是绝对地优先于数量。这一断裂是否可能已经成为众多讨论的焦点问题,这里的目标并不是为它的真实性辩护,而只是提供具有一致性的对密尔的解读:并不是所有的高等快乐与低等快乐相比都具有不可衡量的优越性。

尽管密尔认为低等快乐“不那么重要”,但他并没有说事实一直如此。对无限数量快乐的关注是不合理的,因为密尔只是说“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其他快乐”,有限的人类明显不能获取无限数量的快乐。考虑到人类寿命和注意力的有限性,密尔实际所要求的是:阅读诗歌的快乐应该总是比一个人可以享受的任何数量的儿童针戏的快乐更重要,而不是承诺阅读诗歌的快乐比无限数量的儿童针戏的快乐更重要。一个人享受自己的高级官能的实现,比过一种满足的猪或者小孩子的生活更好。

密尔从没有认为在所有的情况下,对质量的思考都超过对数量的思考。他允许质量方面的巨大差别胜于任何数量方面的差异,使人误认为所有质量方面的差别都胜过任何数量方面的差别,因此产生了一种快乐的“词典式等级制”,但这显然不是密尔的本意。或许在不考虑数量的情况下,我们偏好优质葡萄酒,而不喜欢劣质酒,但是也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喜欢更多的劣质酒,而不喜欢有限的好酒。

(五)密尔定性区分的优点

密尔定性区分的一个优点在于能够区分诗歌和儿童针戏所获得的快乐的不同,因此能够解决“海顿和牡蛎”之类的问题。密尔对快乐的理解也可以免除另一个对快乐主义的著名反驳,即诺齐克的体验机难题。诺齐克让我们想象:“假设有一种体验机,它能给你任何你想要的体验……其实这时你正漂浮在一个罐子里,你的脑袋插有各种电极。你应该钻进这个机器中生活,并预先编制好你生活体验的程序吗?”在这种体验机中,你可以拥有任何想要的体验:阅读、写作、打篮球等,唯一的缺点是这些体验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幻觉。心灵状态的快乐主义者会认为你应该钻进机器去生活,因为体验机将会持续地产生至少和现实生活同样令人愉快的体验。诺齐克认为,我们对进入这样一种机器中生活的直觉上的迟疑表明,对我们来说,除了主观体验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东西,即我们真正关心的东西,例如,世界实际上是什么样的。

密尔可以对这一反驳至少提出两种回应。第一,如果快乐不仅是一种精神状态,还包括产生快乐的活动本身,那么他能够从起点上反对体验机难题。体验机可能会给你幻觉,如划船的体验,而如果快乐就是实际活动,而不仅仅是精神状态,那么它就不能给你真正的划船的快乐。即使快乐被理解为包括活动或者来源,与体验机联接也可以算作是一种令人愉快的活动,但这是一种与实际上去划船不同的活动。密尔能够指出,尽管与体验机联接是一种令人愉快的体验,但是它与真正划船所带来的快乐是不同的。

第二,即使密尔将快乐仅仅理解为一种精神状态,是可以被真实的活动或者体验机提供的东西,他也可以指出这些体验的种类不同。密尔指出,一种快乐比另一种快乐高等,因为它对人类高级官能的使用和实现。有一些高级官能只在现实生活中使用,而在体验机中却得不到使用。另外,判断一种快乐高于另一种快乐的方法,是诉诸能够胜任的法官。尽管“断然的偏好”标准不能仅仅由一种对体验机的直觉性反感而满足,事实上没有人能够对现实和体验机都很熟悉;同样,我们也可以合理地假设:如果有机会去尝试体验机,我们依然可能会对现实活动的快乐展示出一种“断然的偏好”,从而有理由相信现实活动的快乐是更高等的快乐。根据密尔关于苏格拉底与傻瓜的对比,过一种不满足的现实生活胜于过一种满足的虚幻生活。

结语

与边沁相比,密尔的快乐主义实际上与亚里士多德的快乐学说具有更多的相通之处。密尔并不仅仅将快乐理解为精神状态或者内在体验,而是也包括作为它们来源的实现活动。对密尔“快乐”概念的理解,尤其应强调三点:第一,“能够胜任的法官”的认知作用;第二,它们不是两类快乐,而是任意两个快乐的相对比较;第三,高等快乐并不总是支配低等快乐。这种理解与快乐主义是一致的,因为对于一个只关注任何特定属性(比如快乐)的人来说,如果该属性的质量也在发生变化,他就不能仅仅关注它的数量。这种对密尔的解读不仅能解决许多困扰快乐主义的问题,而且与密尔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冯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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