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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制度的和平效应:路径分析与东亚启示

2015-05-11郎平

战略决策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争端成员国和平

郎平

区域贸易制度的和平效应:路径分析与东亚启示

郎平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再度席卷全球,诸多地区仍然被紧张的安全局势和冲突所困扰。按照自由制度主义的观点,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推动冲突的缓和,带来和平效应,但事实表明,并非所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都能够发挥和平效应。区域经济制度可以从三个路径抑制冲突的升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可以通过机会成本机制发挥和平效应;高层会晤机制通过信息机制和冲突管理机制发挥和平效应;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通过冲突管理机制发挥和平效应。但是,通过案例比较分析后发现,这三个机制在案例中并非同时存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有主从之分。机会成本机制是和平效应得以发挥的根本和前提,最重要的干预变量是成员国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 “收益预期”;信息机制可以发挥和平效应,但并不能独立体现出和平效应;冲突解决机制的和平效应的体现则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一分析框架对解释东亚当前面临的安全困境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区域经济制度;和平效应;贸易和平论;制度和平;东亚

一、引言

经济相互依存能够推动和平是商业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随着实证研究的兴起和计量统计方法的应用,已有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研究结果:有的研究表明经济的相互依存能够减少冲突的发生,①Erik Gartzke,“The Capitalist Peace,”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51,No.1,2007,pp.166-191;John Oneal,Bruce Russett,and M ichael Berbaum,“Causes of Peace:Democracy,Interdependence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7,No.3,2003,pp.371-393.也有的研究则认为贸易不会带来冲突的减少。②MichaelWard,Randolph Siversen,and Xun Cao,“Disputes,Democracies,and Dependencies:A Reexamination of the Kantian Peace,”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51,No.3,2007,pp.583-601.但在自由主义学者看来,经济相互依存可以通过三种路径实现和平:一是经济相互依存可以增加军事冲突的成本,国内利益集团会通过游说政府,抑制其采取军事行动;二是相互依存的经济可以被用作制裁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发动军事冲突的目的;三是经济相互依存通过改变国内精英的政策偏好和民意,促使政府在冲突利益和经济开放之间进行重新定位和评估,做出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决策。③M iles Kahler and Scott Kastner,“Strategic Uses of Econom ic Interdependence:Engagement Policies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and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43,No.5,2006,pp.523-541.

作为政府间的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还可以从制度的层面发挥和平效应。爱德华.曼斯菲尔德 (Edward Mansfield)在对1950~1985年特惠贸易安排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军事争端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相比较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特惠贸易安排更能够有效地抑制国家间的军事冲突,推动国家间的和平。④Edward D.Mansfield,“PreferentialPeace:Why PreferentialTrading Arrangements Inhibit Interstate Conflict,” in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 New Persepctives on an Enduring Debate,edited by Edward D.Mansfield and Brian M.Pollins,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 ichigan Press,2003,pp.222-231.戴维.比尔斯 (David H.Bearce)和大森佐和 (Sawa Omori)对1951~1985年政治上相关的国家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发现特惠贸易安排的和平效应源于制度层面的高层会晤机制,而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无关。⑤David H.Bearce and Sawa Omori,“How Do Commercial Institutions Promote Peace?”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42,No.6,2005,pp.659-678.贝斯.亚伯勒 (Beth Yarbrough)和罗伯特.亚伯勒 (Robert Yarbrough)对四种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发现,有效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对于成员国遵守一体化的规则至关重要,它取决于成员国之间偏好的吻合程度以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上不合作所要付出的代价,程度越高,选择有第三方权威的机制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方面,区域一体化的程度越高,成员国从争端解决机制中获益就越多;另一方面,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本越高,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就越深。⑥Beth V.Yarbrough and Robert M.Yarbrough,“Dispute Settle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Regionalism and Procedural Coordination,”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gionalism,edited by Edward D.Mansfield and Helen Milner,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7.

进入21世纪,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区域经济组织制度化水平的差异性带来的不同影响。查尔斯.伯默尔 (Charles Boehmer)对国际组织按照宗旨和制度化水平进行了分类,发现制度化水平较高或者具有安全合作目标的国际组织更易于推动和平。⑦Charles Boehmer, Erik Gartzke and Tim Nordstorm, “Do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romote Peace?”World Politics,Vol.57,2004,pp.1-38.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依据这种分类,将国际组织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来探讨国际组织对边界争端和平解决的附带效应 (contingent effects),结果显示,主动性和制度化水平高的国际组织要比被动和制度化水平低的组织更能有效地推动和平。⑧Holley Hansen,Sara M cLaughlin Mitchell,and Stephen C.Nemeth,“IO Mediation of Interstate Conflicts:Moving Beyond the Global vs.Regional Dichotomy,”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52,2008,pp.295-325;Sara M cLaughlin M itchell and Paul R.Hens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Comp liance w ith Agreements,”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 e,Vol.51,2007,pp.721-37;M egan Shannon,“PreventingW arand Providing the Peac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and theM anagement of Territorial Disputes,”ConflictManagementand Peace Science,Vol.26,2009,pp.144-163.尤伦.哈夫特 (Yoram Haftel)认为,区域经济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和平效应源于其设计的差异和执行力度,只要设计合理并且得到真正的执行,制度化水平越高,区域经济制度在缓和国家间冲突和推动和平方面发挥的作用就越大。⑨Yoram Z.Haftel,RegionalEconomic Institutionsand ConflictMitigation:Design,Implementation,and the promise of peace,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 ichigan Press,2012.

目前学术界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安全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效应的研究,二是对区域经济组织的制度效应研究。这些研究提出了若干影响和平效应的变量,但是分析相对独立,对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加以解释。从事实可以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平效应,既源于它的经济效应,更离不开它作为一种制度而产生的推动力,二者应该被有机的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才能从机制上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和平的具体路径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解释。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作为一种多边合作制度,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如何在经济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实现和平效应的?在同一个案例中,两个层面的和平效应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本文首先提出分析框架,从理论上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产生和平效应的路径加以解释,指出实现和平效应的三种机制;接下来,通过案例比较分析,考察三种机制之间产生和平效应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分析结果对东亚当前区域经济合作与安全形势之间的现实意义及启示;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区域贸易制度和平效应的路径解释

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的和平效应体现了区域安全形势从冲突向和平转化的过程和结果;它既是一个冲突缓和的动态过程,即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制度安排在冲突缓和过程中所起到的推动力和平台作用;同时,它也体现了最终的结果和状态,即随着和平效应的逐渐积累,最终表现为该地区整体的和平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有助于推动和平,其含义在于它能够促使成员国在冲突问题上加强合作,通过谈判达成和解,避免冲突升级为战争。⑩按照奥斯陆国际和平研究所的界定,战争是指每年死亡率累计达到1000人以上的民族国家之间、或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敌对行为;冲突是指年死亡人数在25-999人的敌对行为。

国家间可能出现争端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区域内国家之间的利益争夺并不会全部升级为武力冲突,有时候会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那么,为什么国家会在某些情况下选择武力在另一些情况下选择合作?根据詹姆斯.费伦 (James Fearon)在1995年提出的理性主义军事冲突模型,军事冲突的发生源于国家间谈判的失败。11James D.Fearon,“Rationalist Explanation for Wa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49,No.3,1995,pp.379-414.这里隐含了三个重要的假设:一,武力冲突是一种代价高昂的行为,无论结果如何,双方都要消耗巨大的资源和人员的牺牲;二,国家是理性的决策者,所谓理性,是指他们会依据自身的利益准则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最终选择代价较低、风险较小的决策;三,争端出现之后存在有和平解决的谈判空间。费伦认为,通过谈判,国家可以用和平方式来解决争端,并实现战争手段最终的实现目标。

国家间的谈判常常由于以下三个原因而导致失败的结果:第一,谈判的目的是希望在争端议题上实现利益共享,但是,争议有时候对国家而言是不可分割的,要么全部得到,要么全部失去,限制了谈判中该议题与其他问题的可联系空间,致使谈判失败;第二,由于信息的失灵,国家决策者对对方军事意图和军事能力的不了解,常常会导致对对方军事资源和能力的误判。如果决策者认为发动军事冲突的代价可以承受,利大于弊,那么它就会选择武力解决争端;第三,缺乏互信,即使知道战争的代价并了解对方的军事能力和意愿,但由于缺少对对方的信任,决策者知道即使达成了协议,和平协定的执行仍然会是一个未知数。与其达成一个前途不可知的 “和平协定”面临再次爆发军事冲突的可能性,还不如现在就承担使用武力的风险。

据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效避免上述谈判失败的风险:首先,区域经济合作常常包含多个议题,通过创造或扩大谈判议题范围可以克服议题的不可分割性风险。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多个议题上的推进可以产生可预期的收益,改变国家对成本收益分析的判断,增加武力冲突的成本和和平的收益,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内设有高层官员定期会晤的机制,有助于增加信息沟通和高层官员的互动,在冲突时面对面的交流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避免发生误判;再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边约束,无论是框架内的监督机制还是维护诚信名誉的需要,都能够提高违约的成本和代价,从而强化履约的可信度。简言之,区域经济制度可以通过机会成本机制、信息机制和冲突管理机制等三个路径来降低冲突升级的风险。

(一)机会成本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之所以能够通过机会成本机制来抑制冲突升级并推动和平,源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和范围。程度越深,范围越广,成员国对区域经济合作的收益预期越大。收益预期是机会成本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干预变量,它在理性决策中直接表现为冲突升级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越高,成员国通过谈判缓和冲突的动力越大,冲突升级为战争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如图1)。

图1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平效应的机会成本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具有多边约束力的制度,它的力量在于它可以增强成员国对区域经济合作收益的信心,确保区域经济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它也有助于增强私人企业对区域内市场准入的期待。国家政府是理性行为体,其外交决策的出发点是成本收益判断。对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言,国家所要付出的成本是让渡部分经济或政治主权,承担区域一体化的义务,制定国内相关经济政策时面临一定的局限性;而它能够获得的收益则包括创造贸易机会、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增加一个区域国家间互动的信息共享和高层互动的平台。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政府签署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的核心动机,并非仅仅着眼于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获得的短期经济收益,而是包含了未来经济和政治收益的预期目标。因此,制度框架下的经济相互依存会给决策者带来稳定的未来收益预期,一旦冲突升级为战争,这些预期的收益都将成为发动战争的机会成本而必须放弃。

对作为贸易制度直接推动者的国家而言,贸易额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国家对于贸易制度未来收益的预期,更准确的表达是贸易制度中所规定的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它可以折射出国家对未来收益的期许。例如,1995年秘鲁和厄瓜多尔发生武力冲突之后,在其他成员国的帮助下,签署了若干能够在未来产生收益的协定;西蒙斯 (Simmons)认为,两国之所以决定结束敌对是因为 “前瞻性的制度安排指明了持续合作可以带来的未来收益。”12Beth Simmons, “Forward-Looking Dispute Resolution: Ecuador, Peru, and the Border Issue,” in Peace versus Justice: Negotiating Forward-and Backward-Looking Outcomes, edited by I.William Zartman and Victor Kremenyuk,MD: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5,p.244.科普兰 (Copeland)认为, “国际制度之所以会增加和平的可能性,是因为这些制度可以固化未来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了战争的动机。”13Dale C.Copeland,“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War,”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0,No.4,1996,pp.4-51.

贸易制度所涉及的经济一体化程度愈深,那么国家从贸易合作中获得的收益预期就愈高;反之,如果经济一体化程度愈浅,那么国家对贸易合作收益的预期则愈小。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预期目标也大幅提升,成立于1981年 “东部和南部非洲特惠贸易安排”在1994年更名为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以实现完全一体化为最终目标;2000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立,其前身是1980年的“南部非洲发展协调会议”;1991年, “安第斯条约组织”也更名为安第斯共同体,从名称的变更可以看出成员国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预期收益的不断深化。

同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越广,包含的议题越多,它所带来的收益预期也就越大。区域经济合作的多议题不仅有助于一体化谈判的顺利达成,也有助于实现区域经济合作的利益平衡。在一个议题上处于绝对或相对劣势的国家,可以在其他议题中寻求利益补偿。世界银行曾在报告中论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将很多不同议题放在一个谈判桌上,将其置于一个更大的框架协定之下,有助于降低补偿性转移的大小,更易于达成一致。”14World Bank,Trade Blocs:A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Repor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2.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达成,就是在劳动力和环境议题被纳入协议之后才实现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也得益于广泛的议题联系,如果在一个领域违约也会影响到另一个领域的利益,正是因为这种连带机制,欧洲一体化的制度才能成功走过数十年的风雨。15M iles Kahler,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gration, 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1995,pp.85-86.同样的原因也让南方共同市场成功度过了21世纪初的危机,多领域的经济合作有效缓解了一些成员的不满,阻止了一些成员的分裂。16Andrew Hurrell,“The Politics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M ercosur,”in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Open Regionalism, edited by Victor Bulmer-Thomas,London:Institute of Latin American Studies,2001,p.203.

(二)信息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定期举行的高层会晤在增进成员国高层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它可以为冲突国家的高层首脑之间创造增信释疑的机会,也有利于其他成员国领导人创造性的提出新的冲突解决思路,增加冲突解决的可能性 (如图2)。

图2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平效应的信息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的高层会晤机制在抑制冲突升级方面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作为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对话机制,它有助于冲突国家的领导人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减少误判;其次,它可以为争端双方提供一个非正式、私下沟通的轻松氛围,与正式的双边谈判和调停相比,在一个以经济合作为目的的框架内探讨政治问题,会谈更加灵活,而且往往更具有成效;再次,各成员国的决策者还能够为争端双方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建议,有时甚至可以为双方的谈判提供创造性的解决思路。高级官员和决策者要比中层官员能够更成功的担任调停者的角色, “国家领导人和高层官员如外交部长或者总理更具合法性,并且更有符合他们身份和地位的信誉和话语权。”17Jacob Bercovitch and A llison Houston,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M ediation: Theoretical Issues and Empirical Evidence,” in Resolv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ediation,edited by Jacob Bercovitch,Boulder:Lynn Rienner,1996,p.26.正因为如此,地区冲突的调停总是不断地被纳入到区域经济合作的高层会晤议程中来。

几乎绝大多数的地区贸易制度中都包含了首脑和高层官员交流和互动的平台,它们在化解成员国间的政治冲突、实现地区的政治凝聚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机构是西共体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其成员中,位于黄金海岸的加纳与多哥因“西多哥”问题长期关系不睦,1988年的西共体峰会为两国首脑解决双方积淀已久的争端提供了宝贵的契机,在这个平台上,两国逐渐实现了政治和解。随着两国在经济一体化程度上的加深,两国首脑间的互信也逐步增强。1999年,加纳与多哥在多哥直升机未经允许在加纳降落等问题上出现了争端,但双方均保持了克制。即使是一些苛刻的批评家也不得不承认西共体峰会对西非国家的领导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它让这些领导人能够私下聚在一起解决彼此的争端。18Stephen Riley,“West African Subregionalism:The Case of the 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 frican States(ECOWAS),”in Subregionalism and World Order,edited by Glenn Hook&Ian Kearns,New York:St.Martin's(pp.63-87),1999,p.67.有学者指出,西共体之间首脑和外长会晤机制的互动帮助其成员国建立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即使他们还没有享受到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经济互惠。19Augusto de la Torre,and Margaret R.Kelly,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1992.

但是,并非所有区域一体化组织的高层会晤机制都能有效的发挥和平效应。有的组织只是不定期举办高层会晤,有的形同虚设。在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中,高层会晤的延迟或取消并不少见,例如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原计划每年举行2次高层会晤,但事实上9年中仅举办了6次;南亚合作联盟原计划每年举办一次高层会晤,但在1990~1997年间仅举办了2次。20Robert A.Mortimer,“The Arab Maghreb Union:Myth and Reality,”in State,Society,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 the 1990s, edited by Yahia H.Zoubir, Gainesville: University Press of Florida,1999,pp.177-191.此外,成员国首脑缺席高层会唔的情况更是屡有发生,2005年,由于摩洛哥的抵制,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的高峰会被迫推迟,并且造成了摩洛哥与阿尔及利亚的外交摩擦。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动不力,直接导致了成员国对一体化收益的预期下降,首脑峰会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三)冲突解决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的冲突解决机制可以是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或者法院,是制度独立性大小的重要标志,它的作用是对成员国间的冲突进行调解或裁决。一般来说,它的独立性越强,它的裁决和监督权威就越大,决议得以落实的可靠性就越大,从而避免谈判的失败,抑制冲突升级(如图3)。

图3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平效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冲突解决机制是体现制度独立性大小的一个重要特征,代表着自主权、中立和代表性原则的大小,它意味着主权国家将部分立法权让渡给中间第三方作为中立性的裁决机构。一般来说,制度的独立性越大,它的自主性、代表性越强,在处理争端时能够更好的保持中立。在众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欧盟法院和安第斯法院被认为是高度独立和有效的法庭。21Eric Posner and John Yoo,“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California Law Review,Vol.63,2005,p.12.已有的研究表明,独立性有助于减少成员国间的误判,避免少数成员国滥用组织的权力,增加成员国对落实协定目标的信心和合作。22Yoram Z.Haftel,“Commerce and Institutions:Trade,Scope,and the Design of Reg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Montreal,Canada,March 15-18,2011.冲突管理机制具备相当的自主权,这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避免受到某些成员国控制的制度保障。

在区域一体化组织中,冲突解决机制常见的机构之一是法院,其作用主要是解决区域经济合作中出现的经济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会导致军事冲突的经济争端。作为裁决机构,它的和平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有权力收集目标信息,迫使争端双方为他们的行为做出解释和辩护;其次,法院的中立性也增加了执政者的国内合法性,即使遭到国内利益集团的反对,决策者也可依据法院的判决做出决策;最后,法院的判决还会增加违反协定的名誉成本,同时也会降低对违约行为采取报复行动的名誉代价,从而推动成员国的服从和长期合作。23DanielY Kono,“Making AnarchyW ork:International Legal Institutionsand Trade Corporation,”Journal of Politics,Vol.69,2007,pp.746-59.

以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的争端为例。1999年,洪都拉斯批准了一项与哥伦比亚的边界协定,对尼加拉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为了报复,尼加拉瓜对洪都拉斯出口至该国的产品实施了关税报复。据报道,尼加拉瓜总统甚至与其国防部长探讨了对洪都拉斯实施军事打击的可能性。24Jon C Pevehouse and Bruce Russet,“Democratic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romote Pea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60,2006,pp.969-1000.但是,由于关税报复违反了中美洲共同市场的规定,两国将争端提交到中美洲共同市场的法院。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定洪都拉斯与哥伦比亚的协定无效,禁止尼加拉瓜进行关税报复。虽然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均不接受这一裁决,该争端最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但是中美洲法院仍然暂时缓和了两国间的紧张局势,抑制了危机的升级。由此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不一定最终解决成员国的争端,但是却能够抑制冲突的升级,缓和两国间剑拔弩张的紧张态势。

但从实践来看,冲突解决机制能否发挥和平效应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有的区域经济组织由于担心政治争端干扰区域经济合作会将政治争端排除在章程之外,如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但更常见的情形是成员国会因为争端解决的惯例和传统而对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 “敬而远之”。最初,南方共同市场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具有强制约束力、临时性的第三方仲裁,考虑到这种机制的局限性以及对国内法优越性的欠缺,南方共同市场决定设立一个永久性的评议法庭 (Permanent Review Tribunal),以增强其专业性、合法性、独立性和连续性。但是,对其成员国来说,他们更喜欢或者习惯于通过双边外交谈判或者其他立法机构来解决政治争端。25Jorge I.Dom inguez,“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Latin America:The Design of Regional Institutions by Slow Accretion,”in Crafting Cooperation:Regional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edited by Amitav Acharya and Alastair Iain Johnst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110.例如,阿根廷和乌拉圭之间因为乌拉圭开设纸浆厂而发生争端,久拖未决,但双方均拒绝将争端提交南共市的永久评议法庭。2007年10月,该法庭的巴拉圭代表宣布辞职,并称其决定是因为四个成员国均没有显示出对法庭有效运转的政治意愿。26M ario Osava,“Latin America:M ill ConflictContinues to Delay Integration,”Inter PressServices,Jan.3 2008.

三、对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平效应的思考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平效应的路径分析对于分析东亚当前的安全问题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2014年4月,美国加州大学政治学教授埃里克加兹克 (Erik Gartzke)在 《华盛顿邮报》撰文指出,当今的亚太局势与1914年一战前夕虽然不同,但类似之处多到不由得不进行类比,但是,亚洲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贸易网络规模和构成表明,亚洲的经济关系或可阻止战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争端只是摆姿态而非实际动武的可能性较高。27Erik Gartzke and Yonatan Lupu,“WhatWorld War Ican Tell usabout International Commerce andWar Today,”TheWashington Post,April 1,2014.那么,东亚未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否有助于实现地区安全?如果是,路径是什么?

运用本文的分析框架,可以对东亚当前的安全问题做出解释。东亚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近期虽然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涵盖主要经济体和冲突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框架。目前,东亚地区仅有的规范性的区域经济合作制度是东盟,而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如亚太经合组织、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东盟10+3领导人会议、清迈协定等,虽然囊括了东亚主要经济体,但却没有建立起正式的规范的制度,而朝鲜作为朝鲜核问题的主角之一也仍然游离在各项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之外。此外,就现有的东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来看,制度化水平还比较低。东盟直到 《东盟宪章》签署之后才开始真正建立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组织制度,秘书处等其他机构才开始被赋予更多的权力,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化才得以真正实施;东盟10+3领导人会议与其说是制度不如说是一个对话机制,因而无法充分发挥制度因素在缓和冲突升级方面的作用。

首先,从机会成本机制来看,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收益的确有助于预防战争的出现,但在现阶段预期收益稳定的情况下,冲突利益例如南海问题或钓鱼岛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却在这些国家的国内政治中有了明显提升。此外,东亚的区域经济合作还仅局限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金融投资领域,与经济共同体或者共同市场相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和广度还不够成熟,多议题之间的联系有所不足。因此,当区域经济合作的预期利益没有显著改善的情况下,区域经济合作的和平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抑制。

其次,信息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在大多数经济合作机制中都存在,但是它的和平效应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即使高层互动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领导人的互动和彼此了解,其和平效应的发挥还要从属于机会成本机制的作用。换言之,如果机会成本机制难以发挥和平效应,高层互动机制也会形同虚设,这也是为什么东亚存在各种高层互动机制,但却难以抑制冲突升级的原因。此外,由于东亚地区传统政治习惯是通过非正式协商解决争端,冲突解决机制在目前情况下也同样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再次,从地区权力结构和地区环境来看,无论是南海争端还是东海钓鱼岛问题,在当事国的国内政治中都仍然占有很高的份量。上述领土争端虽然在国家利益中属于不能妥协的主权问题,但是作为历史争端并不存在紧迫性,即使在冷战时期也处于被搁置的状态。这些争端在近几年不断升温,与中国的崛起和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推行有直接的关系,从争端的发展可以折射出地区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再适应。此外,在能源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的今天,南海问题更是关系到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在国内政治中,上述争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它在国家利益中的排序也相对提升,当区域经济合作的预期利益没有显著改善的情况下,区域经济合作的和平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抑制。

总的来看,中国崛起和美国重返亚太导致的东亚地区战略环境的变化,在结构上限制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安全溢出效应的实现,但从制度层面来看,仍然可以看到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体化程度和制度建设层面的缺失。如果能够对这些缺失进行改善,那么随着量变的不断积累,当机会窗口出现时,就可以最大可能的发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和平效应。因此,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量变的积累做好必要的准备:第一,尽可能加深和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和范围,提高成员国对区域经济合作的收益预期,有助于提高成员国冲突升级的机会成本,而多议题之间相互联系的增加,也有利于降低机会成本生效的临界点;第二,加强区域经济组织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制度化水平,赋予秘书处、争端解决机制等官僚机构更大的权力,完善框架内各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举办的高层会晤机制和高级官员之间的交流有助于各国首脑和官员之间的彼此熟悉和了解,可以减少冲突国家之间的误判;第三,强化官僚制度的独立性,增进成员国尤其是冲突国之间的高层互动,就争端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同时发挥其他成员国在冲突中的监督和调解作用,确保冲突双方达成的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四、结语

尽管并非所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可以如欧盟那样带来地区稳定和繁荣,但是却可以依托和平效应的产生路径,尽最大可能地激发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和平效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和平效应一方面源于其经济合作所带来的收益预期,另一方面则源于其制度层面的特征。区域经济一体

化的程度和范围、高层会晤机制以及制度的独立性,分别从机会成本机制、信息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这三个路径抑制冲突升级,发挥和平效应。这三个路径并不一定同时存在,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其中,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和程度决定了冲突升级为战争的机会成本大小,是和平效应发挥的根本和前提;高层会晤机制可以为信息共享和冲突调解提供积极的渠道,但是它的和平效应最终是否能够显现会受到机会成本机制的限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和平效应则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它会受到地区政治文化、制度设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当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平效应的发挥也必定不会局限于这三种路径。只要本项研究能够揭示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安全局势之间复杂互动的某些规律,能够对国际关系现实的解释有所启迪,就是本论文的意义所在。

郎平,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政治理论研究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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