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庄元臣《癸卯家规》看明代士人经济观念的增强
2015-05-09王少博
摘 要:明代中后期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经济出现巨大的变化,导致人们的观念也在悄无声息地发生着变化。尤其是在经济方面,以往注重耕读传家的士人除了关注读书应试之外,更加重视现实生活的富足安康。这种倾向体现在当时士人的书信之中,尤其是长辈对晚辈的嘱托,甚至是长辈所订立的家规之中,本文通过对明代庄元臣的《癸卯家规》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从中揭示出士人在社会环境变化中的对于家庭经济生活观念的逐渐重视。
关键词:家规;观念;士人
作者简介:王少博(1990.11-),男,汉,山西灵石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史、明清史方向研究。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5)-32-0-03
一、庄元臣其人其事
庄元臣,字忠甫,南直隶苏州府吴江县人(今江苏省吴江县),具体生卒年日无法考证,大致生活在明代嘉靖到万历年间。根据《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1]可知庄元臣在万历三十二年中进士,为第三甲第二名,随后被授予中书舍人的官职。“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御史进吏部尚书入内阁,自后诰敕房、制敕房俱设中书舍人”[2],这个官职是十分的低微,庄元臣在七月二十四的书信中是这样说的,“此职清贵闲散,号为无文课翰林、未到任科道。通日逍遥无事,真是金门吏隐……”。此外,“辛未命中书庄元臣、许志吉等各充副使持节册封周府奉新王朝烶,庶一子在錝为奉新王……”[3]这是《明实录》中关于庄元臣的唯一记载,庄元臣在成为中书舍人几年后便去世了,在政治上他可以说是碌碌无为。但是作为明代的一名士人,庄元臣写了许多文章,留传下一批书稿,影响较大有《三才考略》、《金石撰》、《觉参符》等。在此处所要引用的是庄元臣的另外一部未能刊刻出来的书稿:《庄忠甫杂著》。这部书主要收录了庄元臣的家书和对家人所立的家规还有一部分书信。
庄元臣的家书主要是写给他的长子庄世俊,庄元臣的家庭从书信中可以作一个简单的概括:庄元臣在万历年间担任中书舍人的前后,上有一位老母,下有二子一女,长子庄世俊,幼子庄世仪。家中两个儿子的表现是大大不同,长子庄世俊是一个老实的读书人,作为父亲的庄元臣对他寄予很高的希望,“府县考试,若居近,可央周文岸年伯为之转达周旋,可望收取。但恐学问不进,终为废井,徒劳人力耳。”[4]。小儿子庄世仪的表现则是恰恰相反,十分令庄元臣头疼,“但世仪愚而好外,又不宜令他外出,又不宜荒弃家中,极为难处!为人子者,使父焦心若此,亦不为贤矣。”[5]此外,庄元臣还有一个女儿,但是相关描述也很少,并不知道她的名字及具体情况。
庄元臣生活在苏州府地区,是一个典型的江南地区的士人,明代中后期社会变革的暴风眼就发生在江南地区,所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癸卯家规》的内容
《癸卯家规》在《庄忠甫杂著》中目录本有原注:“癸卯北上留付家规。”,因此将其简称为“癸卯家规”。《癸卯家规》共有二十一条,其中涉及经济观念的内容如下:
第二条:吾出行後,娘娘可不時接,至家中供侍。并接六叔婆同來,更好,務要小心看待。飲食須要甘好,有疾病,當委請醫喫藥。如在黃庄,當時差人去問訊。果食之類宜須去,要銀子用宜處些附去,只要上帳。
第三条:夏秋之間,湖州縣中有上司批送卷資銀兩約有二十五金,可求復吾家人代為領取使用。吳江縣中亦有卷資銀三兩或四兩,亦托復吾領之,庶不誤事。又有坐班水手銀有二十四兩,須三處衙門遞呈子,可托位蒼到杭州去榦之。
第四条:我行後,孫裒谷、吳滄華、莊復吾、沈絳風,俱要陸續起行,可差人訪的行期,便附家信與之帶來。
第十条:吾中進士,決不出三十名之內,初三四日當有捷音到。寫賞票三次,不得過實銀壹伯兩。若寫貳伯兩用五成銀色,寫乙伯五十兩用七成半銀色,只寫乙伯兩用好銀色。切不可濫寫多出。
第十二条:報後,家中使費,可央外公于秦、屠兩家,各掇銀伍拾兩,湊乙百兩應用。然後,于浙直官府,領牌坊、旗扁禮銀約有三百餘兩,足可陸續支持。不可多借,恐還是費力。
第十五条:中後,有人將不明田地來投獻者,斷不可受納。莫听小人甘言巧語,為其所餌,以致壞吾名聲。有此,以不孝論。
第十九条:中後,家中動用,只照舊日規矩,不可少加奢濫,遽棄儒素門風,待官久,受用有日。
庄元臣为了面对万历三十二年的会试提早去了北京。他对于自己的成绩十分有把握,“吾中進士,決不出三十名之內”,因而临行前对自己中举以后的事情做了安排。
家规是某一个家庭或家族中的父祖辈对子孙辈等后辈做出的某种训示或者教诫,以传统儒家价值观念为主旨形成的言论和说教。训诲的内容既可以是训诫者自己制定的,也可以取材于祖上的言论或者族规。家规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北齐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开始,家规的制定逐渐开始普及和正规化。但是在内容上,许多家规在关于道德方面作了许多论述,道德在家规方面占有很大篇幅。
三、对《癸卯家规》的分析
庄元臣的《癸卯家规》具有很强的经济方面的指示,通过作者在此处的分析,涉及的钱的内容主要有: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除此以外间接涉及的有:第四条,主要是讲庄世俊在回信的时候托付给孙裒谷、吴沧华等,除了安全的问题,恐怕还有节省费用的用心;第十五条,主要是讲不可以接受不明来历的土地投献;第十九条,主要是讲不可以奢侈,日常生活中要坚持朴素。所以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只有二十一条的《癸卯家规》中,关于经济的论述便有七条,占据了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在庄元臣的眼中,维持家庭的经济生活成为他十分关注的一点,除了科举考试,便是维持生计。
首先,从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之初,我们就可以看到,士对于贫困精神上是十分豁达的,甚至把贫穷看作是对自身的一种考验,“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6]、“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7]安贫乐道成为士人的一种对待生活的态度。但是从庄元臣的书信中,我们可以看出庄元臣苦心谋求的是家境富裕,并为此不断开源节流。从开源方面来说,他苦心谋求科举考试,成功之后会有当地府县赠送的赐予进士及第者的银子。除此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当地其他人的土地投献, 庄元臣在家规中只是提到儿子要辨明清楚,“不明土地”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从节流方面来说,则是三番五次的强调要节约使用银两,例如在第十条中提到,对报捷人的打赏,不能超过一百两,“切不可烂写多出”,另外,在第十九条着重强调不能铺张浪费,节俭生活,“家中動用,只照舊日規矩,不可少加奢濫,遽棄儒素門風。”。这一个时期,明代士人对待贫困的态度是敬而远之的,谋求的更是一种财富的聚集。在其他文献中也可以看到类似于莊元臣这种心态的资料,例如“思债负难还,生理蹇涩,未免起计较之心”[8]、“学者以治生为本”[9],在明中后期,更多的士人走出了安贫乐道的观念圈,他们开始更加重视自己的生活状况,渴望一个生活富足安康的生存环境。
其次,庄元臣的生活中“借贷”成为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以往的书信中并没有提及有关经商的词语,可以看出庄家并没有进行商业的投资,因此是一个依靠耕读起身的典型士人家庭。但是“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两端,计十端。絮二斤。盐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10]虽然文献中记载的是元代人口的消费情况,但是明代与元代的消费状况基本相当,因此可以等而视之。明代江南地区的亩产平均为2石左右。所以在江南地区要维持五口之家的生计,最起码需要十五亩土地才可以。庄元臣在当时并没有从事商业,在经济上只能依靠土地的收入,而且庄家也养有奴仆,根据《癸卯家规》中的第十七条,以及“闲来靠身之人甚多,不当妄收一人,此甚当吴意。好人极难得,吾先所收人,俱未中用,幸止蠢愚,不至生事耳”[11]。家中长子读书科举的效果不是很好,次子游手好闲,因而整体的支出是十分巨大的。虽然庄元臣后来中举成为中书舍人,但是其中的官俸确是十分低微,“年俸七十两,不如长班房价” [12]。于是庄元臣也屡屡在书信中感叹自己手中银两稀少,“娘娘书中封俸银一两,作买饼之资,京中财少费烦,恨不能多寄也。”[13]并且為此常常简约度日,“如吾日逐飲食、衣服毫不增侈,午飯惟用一味,夜來酒一壺、蔬一盂而已,衣服皆仍舊時所製,惟新做圓領一二套,然猶費過許多銀兩。”[14]这种情况下,庄元臣只能依靠借债度日,在《癸卯家规》中也吩咐长子去借银两,“家中使費,可央外公于秦、屠兩家,各掇銀伍拾兩,湊乙百兩應用。”,维持家中的生活。并且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仅仅只有这一次,在庄元臣写给庄世俊的书信中经常可以见到,“月江者,珠寶賈客,吾與借銀百兩,其人亦誠,實可任若自來送書,可設飯善款之。[15]”庄元臣为此也是十分的苦恼,但是在北京费用的压力下,就只能不断的依靠借债度日,“每念及還債之苦即便焦然,不知進士之為樂。”[16]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生活在江南地区的士人们逐步脱离了自给自足的耕读生活,例如庄元臣的母亲所喜爱吃的饼就只能用银两在市场上进行购买,江南地区士人在生活中所需要用银两的地方越来越多,自给自足显然已经满足不了当时的情况。这种外部经济状况的改变,使得庄元臣生活不断地陷入贫困化,迫使庄元臣在生活中谋求财富,也在《癸卯家规》中告诫家人一定要戒奢从简。当然庄元臣的科举成功,使得庄元臣看到了获取财富的方式,即接受他人的土地投献。
最后,从中也可以看出既没有继承大量土地也没有商业投资的士人,唯有科举成功才能致富生存。科举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士人读书成功的象征,更是他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的保证。科举成为士人谋取财富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明代中后期以后,士人对待科举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从孟子的“士之仕途也,犹农之耕也。”[17]转变为“大都愿儿孙聪明,读书取科第富贵”[18]。在明代中后期科举成功后,士人获取财富主要方式是依靠他人的土地投献。士人一旦科举及第,便不同于之前的庶民,拥有很大的经济优免权。洪武十三年,明太祖便规定:“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县判禄司、行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尽免[19]”,这种优免特权在日后还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对于深受劳役之苦的庶民阶层来说有很大的诱惑。他们往往将自己的土地投献在考取功名的士人之家,以求逃避沉重的赋役。“富者辙籍其产于士大夫,宁以身为佣佃而输之租,用避大役,曰投献。”[20]士人也因此迅速致富。庄家在庄元臣及第之后也通过接受他人投献开始了土地扩张,并且谋求财富,为此庄元臣对于土地投献十分重视,也十分关注,在《癸卯家规》中第十五条专门对庄世俊提出了专门的要求,希望他能够重视别人的土地投献,不能一味的接受,要进行详细的审查,“有人將不明田地來投獻者,斷不可受納”。
四、总结
本文希望通过对庄元臣《庄忠甫杂著》中的家规进行分析,指出在江南地区士人对待经济的观念已经随着社会大背景的变化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经济观念上,家庭的生计占据更为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耕读传家的士人对待科举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科举对于他们来说成为聚敛财富的一种手段,读书科举与赚钱养家相结合,丧失了以往安贫乐道的态度。而这种深刻社会大背景变化在于随着江南地区对外交流的日益繁盛,江南地区用称量货币白银的逐渐普及,商业的发展,市场的发育。原先的自给自足的状态已经不再适应这种情况,人们的需求需要通过不断的交换获得,士人的生活也被影响,为了适应生活状态的变化,士人对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也进行了调整,于是出现了上述诸如庄元臣那样的明代中后期的重视物质财富的士人集体。不妨将这个变化视为:这是他们为了适应社会变化,避免淘汰的一种进化。
注释:
[1]朱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第143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2月第一版.
[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五十二,《职官考》.
[3]《明神宗实录》卷四百八.
[4]《庄忠甫杂著》,七月二十四日,第九封家书.
[5]《庄忠甫杂著》,七月二十四日,第九封家书.
[6]《论语-里仁》,中华书局1980年版.
[7]《孟子-告子下》,中华书局1980年版.
[8]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一,《吴康斋先生语》,中华书局1985年版.
[9]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中华书局1979年版.
[10]胡祇遹:《紫山大全集》卷二三,《匹夫岁费》.
[11]《庄忠甫杂著》,七月二十四日,第九封书信.
[12]《庄忠甫杂著》,五月初五日,第十一封封书信.
[13]《庄忠甫杂著》,七月二十四日,第九封书信.
[14]《庄忠甫杂著》,四月初二日,第五封书信.
[15]《庄忠甫杂著》,五月十六日,第六封书信.
[16]《庄忠甫杂著》,四月初二日,第五封书信.
[17]《孟子-滕文公下》,中华书局1980年版.
[18]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乙丑馆选》,中华书局1959年版.
[19]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
[20]海瑞:《海瑞集》卷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
参考文献:
[1]朱宝炯、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第143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2月第一版.
[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五十二,《职官考》, 齐鲁书社1997年版本.
[3]孔子:《论语-里仁》,中华书局1980年版.
[4]孟子:《孟子-告子下》,中华书局1980年版.
[5]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一,《吴康斋先生语》,中华书局1985年版.
[6]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学者以治生为本论》,中华书局1979年版.
[7]胡祇遹:《紫山大全集》卷二三,《匹夫岁费》.
[8]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乙丑馆选》,中华书局1959年版.
[9]海瑞:《海瑞集》卷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