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改增”对运输收入核算的影响
2015-05-07张建涛
张建涛
摘要:铁路运输业“营改增”的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随着经济改革的需要而出台的政策,对促进服务业的发展,降低企业税负、优化经济结构起着积极的作用。“营改增”改革对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管理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结合了铁路“营改增”的背景、意义,深入分析了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对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就做好“营改增”后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铁路运输;营改增;核算;
中图分类号:U2-9
引言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铁路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全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营改增”对铁路既有管理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收入部门作为运输收入销项税的核算部门,“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尤其深远,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的要求、职能和业务的变化上。本文从运输收入管理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铁路“营改增”实施对运输收入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提出加强核算管理的意见建议。
1.“营改增”推行的背景
2011年国务院启动税制改革,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从上海试点开始,“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稳步扩大。为了加快推进营改增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正式将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铁路“营改增”的意义
2.1 减少重复征税,进一步完善税制。“营改增”后,有效避免了以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打通了上下游企业的抵扣链条,实现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完善了国家税制。
2.2 增加物流企业抵扣额度,降低社会物流成本。“营改增”后,铁路运输费用的抵扣率提高到11%,对购进铁路货运服务的物流企业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社会物流成本。
2.3 推动铁路运输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铁路内部分工,规范铁路内部工作流程,强化铁路内部管理,进一步推进铁路体制变革,给铁路运输企业注入活力。
2.4 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基会变得更加广泛,企业在同一个税种就不会受到税负不均匀的影响,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营改增”对运输收入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后,运输收入核算体系随“营改增”的要求调整,铁路运输业收入部门按照“价税分开”和“谁取得运输收入、谁列报收入、谁确认销项额”的原则确认和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运输企业收入部门增加运输收入销项税的拆分、审核确认、核算、列报和数据公布工作,这就对运输收入核算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收费项目、核收规范、审核、确认、科目设置和收入报表列报, “营改增”影响运输收入核算的全过程。
3.1 “营改增”进一步推进运输收入收费科目的规范化。
“营改增”前,运输收入费率费目众多,性质不一,运输收入更像铁路收费项目的大杂烩。“营改增”后,明确运输企业收入部门确认销项税额的运输收入为运输企业及其基层单位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客货运输和物流辅助服务收入。根据这个原则及铁路的相关规定对铁路运输收入的项目进行区分、清理和明确。对属于增值税运输收入项目的,规范内涵和名称。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明确由运营进行核收,不纳入运输收入销项税的核算范围。在会计核算中,收入核算科目中的“其他”项目取消,原列报于“其他”项目中运输收入均明确收费内容,同时按具体名称增加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在运输费目的规范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部收费项目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等十五项客货运输收费的内涵进行明确,对名称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保险手续费”、“无法交付货物(包裹)的变卖收入”和“票据事故赔款”明确不再列入运输收入核收,改由同级运营部门核收。经过调整,运输收入收费科目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
3.2 “营改增”对收费科目的列报和收费流程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营改增”前,运输收入核收的重点是及时、完整核收,对核收流程有要求但并不是收入管理的重点。“营改增”后,不规范的核收流程容易导致费用项目的错列和混列,由于不同费用项目的适用税率不同,错列和混列影响增值税拆分的正确性。同时业务处理不规范也影响增值税基数核算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不规范的业务处理导致计税基数发生变化,本应缴纳增值税改缴其他税种,产生税务风险。例如,在日常核收中,站、段在核收业务人员违规操作的赔款时,把应开据客货杂费收据,按原科目核收的费用,简化为直接缴款,以多缴款上缴,多缴款在会计核算后转财务部门做营业外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税基,简化的业务操作导致了增值税税基减少。“营改增”对运输收入核收流程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3 “营改增”要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
“营改增”后,运输收入审核工作增加增值税分拆和确认工作。审核人员不但要按照价税分开的原则,根据客货运输票据逐票收取的各项铁路运输费用和与之相适用的增值税率,按照不同增值税率进行分别审核与确认运输收入和运输收入销项税以外,还要满足税务、清算、铁总及各公司核算和申报的不同需求。差异化的需求导致销项税的拆分口径众多,使得收入审核系统数据量的爆发式增长,给日常审核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例如,客运销项税额按照客票收入、客运其他收入和相对应的税率由收入部门通过收入审核系统计算、审核、确认,客票审核系统参数由588个增长至7056个;信息系统总参数量由7万个增长至28万个。整体数据量翻了4倍以上。工作核算内容和审核数据的大幅增加,但收入审核的人员并没有随之增加,这就迫切要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
3.4 “营改增”扩展收入会计核算的内容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核算是以收支两条线和发送核算制为前提,全面反映铁路运输进款资金,对其进行归集和分配,确认各项运输收入,编制运输收入会计报告,提供营业收入清算收入信息。“营改增”后,收入会计核算在原有的功能基础上,扩展增加归集、核算、汇缴销项税和公布运输收入销项税基础信息职能。核算包括国铁及股改控股公司直接收取的和接轨地方铁路公司直接收取归属于国铁及股改控股公司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收入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按照运输收入适用的税率和项目进行价税分开,再按国家铁路、股改公司、控股公司及地方铁路公司进行分口径核算。在价税分开和分口径核算的基础上归集汇总到铁总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金,同时为站段预缴税金提供基础信息。
4.“营改增”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建议
4.1 梳理业务流程,完善内控制度。针对“营改增”收入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特别是税务高风险的环节,健全税务管理职能,明确内控管理职责,完善税务内控体系,完善涉税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
4.2密切部门合作,建立多部门的联合检查制度。“营改增”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联合才能完成,各部门各管一块的现状产生结合部问题,需要各涉及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检查制度,确保涉税业务的合法合规,防控税务风险。
4.3 加大一线收入核算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收入人员素质水平。“营改增”,不仅涉及到运输收入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同时更多涉及财会、税务方面的内容,这正是一线收入人员业务短板,“营改增”后要加强涉税业务的培训力度,提高现场收入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及业务素质水平,确保运输收入销项税核算基础牢靠。
4.4 完善站段车间收入管理职能。结合集团劳动力体制改革和站段体制改革。在车间站建立收入班组,配齐配强车间站收入管理力量,夯实基层收入管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强收入人员的队伍建设,明确车站收入业务人员的岗位和业务水平要求,建立收入核算人员的准入机制。
5、结束语
“营改增”全方位的影响着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核算。铁路运输为适应铁路“营改增”也在不断的改变,这种改变对运输收入核算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铁路运输收入核算工作如何适应和引领“营改增”带来的变化,是收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运输收入管理者,要与时俱进,适新应变,积极适应“营改增”后收入管理的需要,通过提高收入管理人员素质,完善收入管理机制,健全收入管理办法,提高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
[2] 关于明确铁路收费项目适用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通知(铁总财函〔2013〕1207号)
[3]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
[4]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铁总财〔2014〕78号)
[5]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增值税核算管理办法》((铁总财【201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