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采访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2015-05-07陈晓锐
陈晓锐
摘 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全面介入现代社会生活。在这一过程中,隐性采访这种方式凭借自己的优势被越来越多地采用,并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从它诞生之日起,隐性采访就在法律和道德伦理层面一直倍受争议。由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积极介入和隐去真实身份的角色扮演行为,很容易超越适度的界限,因此更需要慎重地把握。那么,对隐性采访利弊的探究就非常的重要。
关键词:平衡点;双刃剑;新闻事实;舆论监督
一、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新闻采访。
新闻报道追求的是公开化和公众知情,而这种特殊的采访却是秘密进行的。如不加以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隐性采访的记者就可能滥用记者特权去挖掘被采访者的隐私,被采访者所拥有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就很可能遭到侵犯。防止记者乱用特权和保障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衡量,觅寻得到一个平衡点。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或以其他假身份,采用各种获取信息的手段进行的采访。隐性采访在中外新闻史上的历史不算新鲜,但在以往影响力并没有太过广泛。而在现今社会,广播电视新闻的迅速发展,隐性采访的魅力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研究越来越深入,为正规新闻渠道采访提供了充分的辅助,在新闻采访上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影响力越来越广泛。但“隐性采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种种矛盾冲突,但在受到记者“赏识”、受众“青睐”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隐性采访合法不合法、合乎不合乎社会公德,注定成为新闻界争议的焦点。
近些年来,随着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活动的开展,国内新闻界在从事新闻采访的活动中采用隐性采访(暗访)的方式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由于“偷拍偷录”获取信息和证据的手段十分有力,许多电视记者乐此不疲;随着愉拍”工具的完善,暗访手法的成熟,电视节目中“偷拍”的场景和画面越来越多。同时,隐性采访和与电视隐性采访密切相关的‘愉拍”问题也引起了有关人士的忧虑。于是,“暗访”、“偷拍”行为一时成为大众传媒业界、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
二、隐性采访是进行批评报道的有效手段之一,以获取公开采访了解不到的新闻事实。
记者不公开自己的身份,在被采访对象未察觉或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而进行采访活动。运用于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以暴力抵制正当采访的特殊情况,突破了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内容比较接近客观事实。实践证明,这种采访手段对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和有效的。
然而,隐性采访却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隐性采访时记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隐性采访常常需要记者乔装打扮,深入了解一些不为行外人了解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常常是行业内不乐意公开的。一旦记者在采访过程败露身份,得到的将是谩骂、殴打,甚至是生命威胁,采访得来的材料也将毁于一旦。另一方面,隐性采访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隐性采访的权利,但也没有完全禁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而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根本无法谈得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而当事件被披露后,被采访者如要控告媒体侵权,采访记录和有关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媒体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三、隐性采访在新闻采访中的作用是无可代替的,但是隐性采访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我国的新闻媒介作为人民的代言人,追求的是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对于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和发言权,我国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行为的主要属性是自由权利,因此,对其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手段,特别是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行为应当视为一般权利而法无明确禁止就可使用,尤其是在当前法无明确授权但是舆论监督常常遭遇非正常阻遏,确实需要一定隐性采访手段的情况下,应有条件地允许新闻单位适度使用这种手段,以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和新闻批评权的实现。但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地是强调对对方当事人的保护,强调对被采访者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新闻采访实践中采访者的实际操作难度,更忽视了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保护,而此次新规定的出台显然是根据我国民主程度的发展和进步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证据制度中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所作出的“与时俱进”之举。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角色隐性采访不同于一般采访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在记者隐去了真实的身份和被采访者事先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这显然违背了新闻业的真实性原则。当然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角色扮演行为是不得已为之,但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慎重行使。所以,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要有良好的动机。如果以寻找“卖点”和“噱头”的目的进行采访,那记者的角色扮演行为势必会造成采访权的滥用,这样获取新闻素材也只能产生负面的传播效应,无法满足受众正常的信息需求。因此,记者必须明确其角色行为是为了收集,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的真实资料,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媒体舆论监督的职能。
隐性采访至今都还是一个新闻界争议的焦点,新闻界还没有给出隐性采访是应该还是不应该的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隐性采访和任何事一样,有一定的规定,只要超过了一定的界限,事情就会变成不如想像中预期的好。如果能够牢记新闻工作的精神,和相关的道德、法规要求,慎重把握其角色行为,那隐性采访就将会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
参考文献:
[1]庄临强:《隐性采访的力量与控制》,《现代传播》1998年第
4期
[2]刘海贵:《当代新闻采访(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