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航道行政管理现状思考
2015-05-06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重庆404000
熊 辉(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重庆 404000 )
库区航道行政管理现状思考
熊辉
(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重庆404000)
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出台之时,对三峡库区航道近几年来出现挖砂采石大型化影响航道畅通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提出在库区影响航道行政执法管理及航舶航行安全的主要原因和突出问题,对如何加强航道行政管理进行了探讨。
库区;航道行政管理;现状思考
近年来,在重庆至万州航段时有发生船舶搁浅触礁、翻沉事故,特别是在万州境内曾发生大大小小的船舶安全事故,据《重庆商报》、《三峡都市报》等媒介报道,近几年来,各类船舶遇险有13起,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发生海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驾驶人员及航道维护部门应注意什么问题?应吸取什么教训等?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契机,我带着这些问题,于2015年1月21日上午,专访了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航道行政管理科科长印梦林。
1 存在的问题
从与印科长的谈话中得知,仅长江万州境内2010年至今年违章挖砂采石乱设临河违章物的事件达11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违章挖砂采石使河床发生变迁
由于三峡移民工程庞大,建筑市场异常活跃,促使沙石需求不断增多,不少单位和个人投入到长江采砂队伍之中,由于无计划大量开采,造成天然河床滑坡崩塌,航道不断演变,严重影响了船舶安全航行。
1.2临江、拦河、跨江建设物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临河、跨河水工工程的施工,是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1.3影响航道正常执法的因素
采砂业主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
2 解决的办法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调查,笔者认为应从强化航道行政管理着手,规范长江干线上挖砂采石行为,确保航道畅通、航行安全。
2.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航道法律、法规赋予了航道行政管理职能的权利和义务,是开展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利武器。加强航道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是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义务。
(1)对内加强学习,提高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学习,特别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学习和掌握,深入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技术要求,为在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夯实基础。
(2)加强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航道技术管理水平。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了对航道专业技术的学习。主要对《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内河通航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学习,掌握其技术标准及要求,为今后的技术管理航道打下基础。
(3)对外加大宣传力度。首先以现场宣传为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的依据、目的、作用及重要意义,使之深入人心。其次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宣传。利用标语、印发宣传资料、报刊、电台等媒体、现场宣讲等方式方法,到沿江县、镇及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相关航道管理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宣传。让广大的社会群众、单位支持理解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从而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2.2规范航道行政管理,依法行使航道管理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严肃地对待辖范围内施工的水工工程、跨河、临河、拦河建筑物的审查、审批工作。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现场执法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做好现场笔录,完善相应程序。
2.3加强与其他单位的联系沟通
加强与水利电力局、海事局的沟通、配合,达到相互支持、相互协调配合的目的。一些地方单位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修建了一些临河建筑、下河公路,修建桥梁、输电线缆,侵占、破坏了航道的天然状态,降低了原有通航效能,还有的在沿江两岸人为的随意倾倒泥石、废弃物等,造成新的障航物,都危及到航行安全,因此,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和单位加强交流沟通。
2.4严格控制航道内的挖砂采石,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由于采砂业主的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认识其在航道内挖砂采石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不能主动接受航道部门的管理,就需要加强现场管理,变“被动”为“主动”。
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辖区航道有158公里,为保障辖区行轮的航行安全,必须加强航道行政管理,使业主充分意识到应合理合法从事经营,尽量考虑个人经济效益和国家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作为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应规划挖采区域,体现航道行政管理“严格执法,确保航道畅通”的宗旨,使管理者和从业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良好的航道行政管理氛围,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S].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S].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条例[S]. 1987.8.22国务院国发[1987]78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S].交通部[1991]交工字604号
熊辉(1972-),男,重庆万州人,长江万州航道管理处,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航道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