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伦理掣肘维权
2015-05-05张鸣
张鸣
中国工人维权之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单位层面,存在一种不成文的禁忌,那就是:但凡“内部人”出头,就会遭遇严酷对待。言外之意:关你屁事,显你啊!假如有职工遭遇不公平待遇,自己为自己维权,哪怕一哭二闹三上吊,单位领导都能理解。尽管多数问题还是无法解决。但只要闹得不是太大,多半不会遭到严重的打击报复。有时,如果恰好成本不高,时机适当,加上领导心情不错,还可能真把问题给解决喽!
但是,如果有外面的人插手维权,记者呀、律师啊、NGO组织啊什么的,领导就很头痛。外面的人不受你管,他们一插手,遏制起来难度比较大,通常是无可奈何。一般来讲,单位领导最讨厌最痛恨的,是内部所谓不相干的人出头说话,就像北京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唐晓东那样——企业没跟部分工人签劳动合同,也没发给他们加班费,这干卿何事?要你这个工会主席出头?而且还把事情闹到满世界都知道,不仅让企业损失了钱,还让领导丢了面子。这种事,无论哪个单位的领导都烦,烦透了。
单位有单位伦理,这是任何一个研究企业文化的人都知道、却不能点破的事实。在所谓单位伦理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不能容忍害群之马。所谓害群之马,不是指那些在业务上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害的人,甚至也不是那些贪污受贿、损公肥私之辈,一般专指那些替人出头、跟领导为难的所谓刺儿头。在这方面,中国也有传统。在古代,作为亲民之官的县令,最痛恨的,就是替人打官司的讼棍,还有那些替民说话的民间精英。或早或晚,县令都会找碴儿收拾他们。收拾不了,就是隐患,就是内部的害群之马。现在,内部人的范围缩小到了单位,无论什么单位,哪怕是外资企业,只要进了中国,过不了多久,这种特别的单位伦理都会形成。
一个工会主席,为工会会员维权,或者只是一个普通工人,替工友维权,看起来理所应当,正常得不能再正常了。但是,这种事情在中国一向都行不大通。替工人维权,就等于你自己站在了企业的对立面,企业自然不能容忍。这种事,如果私下里交涉,也许企业还可以容许,但像有些人如唐晓东那样,公开发文,就等于内部人反叛。尽管你是工会主席,但在企业行政领导看来,你还是我的员工,我的员工跟我干,那还了得。
虽然说,工会在理论上是为工人说话的组织,但具体到一个单位,工会可能就是单位领导的一个辅助部门,搞点福利和娱乐活动,你就算尽职了,如果替员工维权,那可就算大逆不道了。说白了,行政领导内心,是不大能够允许单位内部出现员工自己的组织的,那岂不等于出现了另一个权力中心?更可悲的是,这种单位伦理非常强大,只要有人犯了破了这个禁忌,那就等于是所有单位领导的公敌,走遍天下,也别想有人接纳你。逻辑很简单,只有这样,才能将任何来自下面的挑战,统统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维持单位的所谓安定团结。因此,通常情况下,单位里的个人维权,几乎成不了什么气候,别人帮忙又被严惩,因此,天下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