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不了与记不住:勒维纳斯论过去、责任与宽恕
2015-05-05林建武
林建武
[摘要]在勒维纳斯的时间概念中,存在“作为历史的过去”与“作为谜的过去”。正是在对后一种过去的“忘不了”之中,勒维纳斯经由踪迹与见证,阐发出一种对他者的无限、超越责任。同时,也正是在“作为谜的过去”及其踪迹中,勒维纳斯通过“记不住”与遗忘,讨论了宽恕的可能。这种宽恕的可能实际上在勒维纳斯那里被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样式,而本真和现实的宽恕都是奠基在“作为谜的过去”中,奠基在责任基础上的。
[关键词]过去 踪迹 见证 责任 宽恕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4-0069-05
在当代法国哲学中,勒维纳斯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引领着伦理问题的复兴。不过,勒维纳斯的伦理学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哲学差别甚大,毋宁说,这种伦理学是一种以“伦理”为基点的形上学,或者一种独特的“元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形上学中,时间性的问题占据着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通过对时间的重新解读,勒维纳斯质疑存在论的优先地位,并在崭新的时间观念中展开一种异在或超越的可能,为伦理之责任的先在性做好准备。
一、“作为历史的过去”与“作为谜的过去”
时间上的过去对于勒维纳斯尤其是后期勒维纳斯确立伦理的形上学意义重大。不过,我们首先需要区分勒维纳斯意义上的两种过去。这两种过去是在不同时间性维度上展开的。正是基于此种区分,才有可能实现对于线性时间的超越,换言之,实现对于某种整体时间观念的超越。这种超越打开了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
第一种过去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历史,笔者将之称为“作为历史的过去”。这是一种可以被复原、无秘密的过去,是能够被自我意识掌握的过去。我们总会说,要发现、挖掘出历史的真相,揭示历史的秘密。这些话语背后的预设是,所渭历史、过去能够被理性复原。勒维纳斯认为,胡塞尔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这种过去:“在胡塞尔那里,感受性的时间结构是一种可以被复原(recuperabk)的时间……没有什么东西会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发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打断意识的链条,而这摒弃了时间中不可还原的历时性。”“作为历史的过去”的时间由于致力于复原的工作,结果必定是将历时性(某种流动的难以掌控的东西)转化为一种当下在场的共时性。在《上帝、死亡和时间》中,勒维纳斯具体描述了这样一种对历时性掌控(同一化、整体化)的发生过程:过去“首先立即被留住,然后又被记忆所回忆,最后,又被历史所重新找到,被历史或者前一历史所重构”
在勒维纳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第一种过去具有如下几种特征。首先,这样一种过去可以被凝聚整合。勒维纳斯说:“多亏了记忆和历史,多亏了像物质一样确定的总体性,存在总是在延展的当下在场中被集合凝聚起来。”这种凝聚整合导致的结果是时间的全面性:“没有什么东西遗落了,所有东西都呈现出来或被表现”,“所有时间的失落,所有的流逝,都在记忆之中被保存或复归”。在这种全面的“作为历史的过去”中,一切可能的隐含之物全部暴露在理性、意识的光芒照耀之下,无所遁形。
其次,从意识的角度说,这种凝聚整合又被称之为重现、复原:“通过持存、记忆(memoire)和历史,时间总是一种对所有分歧差异的复原。”重现与复原都是意识的建构与再造,离开意识的作用,过去将丧失意义。正因为如此,我们总倾向于将过去与内在的、意识的记忆能力联系在一起:“人们在可回想、可呈现的记忆之名号下,只掌握那些人们已经知道的,可以被置入思想内部的东西。”
最后,这种凝聚整合,重现复原最终落脚在当下在场之中。勒维纳斯将重现(represent)拆解为re-present,以此强调对于过去的重现(represent)与当下在场(prfisent)的密切关联。在“谜与现象”一文中,勒维纳斯明确指出,“present这个词一方面有时间序列中某个特殊位置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具有呈现的意义。存在的观念将这两种意义联系在一起”。这种重现的最终结果就是我们所谓的历史。在历史之中,流动的历时性已经被凝聚到当下之中。
然而,无论是重现还是还原,都以预设现象的清晰明确为前提,也就是以预设过去的可当下化作为前提。与现象的清晰性可能针锋相对,勒维纳斯给出了一种没有谜底的“谜”的概念;而就时间结构而言,勒维纳斯给出了另外一种意义上的过去,以对抗那种凝聚整合,在当下在场中可以被重现的过去。勒维纳斯将这第二种过去称为一种前一原初的东西,“一种线性的复归(regression)运动,一种沿着时间序列朝向非常遥远之过去的回溯(retrospective),绝不可能到达绝对历时性的前一原初(pre-original),这种前一原初是不能为记忆和历史所恢复的”。“深远的过去,这是在开始之前的时间。”笔者在这里尝试将这种过去称为“作为谜的过去”。与第一种过去相比,这第二种过去具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作为谜的过去”是不可挽回、不可复原、难以想象的,它“先在于”我们所能记忆的历史。这样的过去是与“他性”、“他者”联系在一起的:“他性作为一种分歧或一种过去出现,没有任何一种记忆可以将这种过去复原为当下在场。”甚至我们可以说“他者的过去必须是从不在场的”。他性、超越、元限就是“作为谜的过去”的特质,这些概念皆意味着某种意义的溢出和陌生。同那总是在当下呈现出来的“作为历史的过去”相比,后一种过去在勒维纳斯看来是和当下在场不可通约的“异于存在”,它不是时间上的更久远或更古老,不是时间延长线的遥远之点,而是在延长线之外的溢出,“无法追忆,无法呈现,看不见,(过去)绕开了当下在场,是已经完成的过去,进入一种无端流逝(de lapsgratuit)的过去”。过去不能被回想所复原,并非因为它太过久远,而是因为它与当下不可通约。
其次,这不可呈现、不可还原的过去来自于一种根本意义上时间的历时性结构。在这种历时性中,时间流逝本就意味着难以把握和复原,它“与当下在场的共时性(la simultaneite)相悖,是某种不可呈现、无法追忆、先于历史的东西”。共时性乃是“作为历史的过去”想要去展示和呈现的,而“作为谜的过去”则指向历时性。这种历时性就意味着某种“无端流逝”,意味着意识在把握零散时间上的无能为力,意味着总有某些东西溢出时间,在记忆之外。这种对溢出的无能为力并非是因为我们能力上的不及,好像只要我们再努力一点,历史就可以完全映射过去,我们就可以克服历时性的“无端”;相反,时间的历时性结构本身决定了一切复原的努力皆为徒劳:“正是历时性决定了无法追忆;一种记忆的缺陷并不构成历时性。”
最后,“作为谜的过去”打开了一种责任的空间。勒维纳斯曾明确指出:“一种不可记忆的过去,其意义不在于曾经当下在场过,而是在‘为他人的责任这一基础上才有意义。”无论是在他人的超越性灵显中,还是在自我的“人质”身份中,责任对于勒维纳斯的伦理学而言都是第一要务。而这种先在的责任又是以“作为谜的过去”为基础的,因为“责任的先在性并不是在怀旧基础上解释的一种先验理念”。在“作为历史的过去”中并不能产生勒维纳斯意义上的责任。而只有在“作为谜的过去”中才会有对于我的命令,对于我的无限责任要求。这种无限责任是无可推诿、先在于拒斥可能的,也即是真正的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意义上的责任。
二、忘不了的责任:踪迹与见证
勒维纳斯明确表示:“在为他人之责任的伦理先在性中,一种不可还原为当下的过去意义重大……一种不可回忆之过去的原初意义,奠基在为他人的责任之上。”问题是,“作为谜的过去”如果不可复原,不可呈现,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对这种过去熟视无睹,不加理会,如果这样的话,责任又是如何产生的?实际上,也正是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之中,勒维纳斯不仅确立了责任的先在地位,而且具体描述了责任的发生历程。在笔者看来,勒维纳斯是通过踪迹和见证,在“作为谜的过去”之上,建构起了无限的责任。
踪迹(La trace)在勒维纳斯哲学中处于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德里达十分明确地指出过这一点:“我们将痕迹概念几乎作为E,勒维纳(Levtnas)的最新作品以及他对本体论的批评的核心内容。它与illete(不规则性)相关,就像与过去的可变性相关一样,而过去从未存在于并且不可能存在于原始的或变化了的在场形式中……这种痕迹乃是最初的一般外在性的开端,是生与死、内在与外在的神秘关系,即间隔。”对勒维纳斯来说,踪迹首先是那不能被归结为“作为历史的过去”的东西,踪迹不可转变为一种回忆。
当勒维纳斯说,存在“一种过去的踪迹”时,这种所谓的过去就是“作为谜的过去”。在场、连续性、完整的概念以及与之相伴随的表象、映射、知识系统,在踪迹之中丧失了位置。踪迹打开的是一种异步的时间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余音缭绕”,“你的话又在我耳边响起”,这些所指向的就是一种踪迹。很多时候我们不可能完全记得他人在过去的言辞与行为,即使我们今天的科技可以全部复制、存储影像和声音,但那个时刻的事件已经离我们远去,某种程度上说,“那个时刻”是不可被记录的。能被记录的是“所说”(Le Dit),而“言说”(Le Dire)无法被记录。言说者的言说活动和言说活动的氛围,即言说本身,无可避免、难以挽回地消失了。言说留下来的只有踪迹。
勒维纳斯的踪迹具有如下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踪迹对于我们意味着无限的责任。首先,踪迹超越、异于存在。由于来自“作为谜的过去”,踪迹不是过去的在场,不是历史,不能被当下化。其次,“真正的踪迹打断了世界的秩序”。踪迹不能被历史同质化,它甚至还搅乱历史和记忆。历史和记忆指向的乃是一种普遍、同一、齐整,至少是可能齐整、可能同一、可能普遍,存在确定性可能的过去。而这种不可当下化与搅扰的踪迹意味着难以挣脱,我们不能不去面对这种踪迹,不是去复原与回忆,而是去聆听与担当。此种担当不是某种可以尽到的责任,而是无限的、无尽的义务。这就是踪迹“在”与“不在”的双重特性。踪迹的“不在”指的是它无法被纳入存在论进程;踪迹的“在”则意味着它虽溢出历史却并不等于消失不见,它不可掌控却还是在一个超越的维度上时时提醒、搅扰、打断我们。踪迹成了一个溢出的残留物,它横隔在我关于事件的认知知识与已过去的事件自身之间,像一个敞开的门一样向我“言说”流逝的过往踪迹既隔开了知识与过往,也联结了知识与过往。只是我们需要警惕,这种联结并非存在论意义上的映射,似乎有种知识可以反映踪迹背后“作为谜的过去”,而毋宁说,“作为谜的过去”必定要通过踪迹对自我提出某种先在性的责任要求。超越存在的不是某些莫名的超越状态,不是神圣不可企及的全然未知,而是某种溢出和过剩。
在《异于存在》对“言说”与“所说”的区分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踪迹对于勒维纳斯伦理责任的意义。大致而言,单纯的言说是超越性的、伦理学的,而单纯的所说是存在论的。但是言说与所说并不完全割裂,踪迹即是二者之间的间隔与联结。言说乃是语言之前的语言,先在于存在论,先在于所有的哲学意识。因此当勒维纳斯问“存在论是根本的吗?”这一问题时,他主要并非为了拒斥存在论,而是想以伦理学作为存在论的根基;不是要抹去所说,而是要将所说置于言说的基础之上。在所说中,我们必要去担负,不能以超越、无限作为理由拒绝、忽视切实的责任;经由言说,我们发现责任的无限性与超越性,发现责任之不可逃避。而作为二者“间隔”的踪迹由此就向我们要求一种既无限又切实不空洞的责任。
一种“作为谜的过去”通过踪迹要求我承担先在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具体展开可以用勒维纳斯的“见证”(La temoignage)概念来加以说明。踪迹意味着某种忘不了,见证就是这种忘不了在行动上的具体体现。在见证中,我成了他人的证人,担负起自身的重责。见证不是去反映和复现某种过去,不是去回忆过往的事实,不是说明、澄清“作为谜的过去”。见证是去为“作为谜的过去”,为他者、他人,为异于存在担当难以逃避的重责,在见证中“我越是回到自身,我就越是剥夺自身,在迫害造成的创伤效果之下”。
我们可以以奥斯维辛大屠杀为例来说明这种作为无限责任具体展开的见证。勒维纳斯认为,我们有责任去记住“奥斯维辛”,这种责任来自他人在“作为迷的过去”留下的痛苦踪迹。我们今天牢记并见证刽子手的罪恶,首先不是为了某种谴责,而是来自某种责任的召唤:去言说,为那不能言说者而言说;去见证,见证那痛苦的“作为谜的过去”。责任召唤我们。责任要求我们做事件的见证,要求我们言说他人的记忆。我们记忆并不仅仅或者主要不是为了复原某种记忆和事件(对于他人来说,此种历史和事件即使被记住和写出,也没有太大的意义,逝者已逝);我们的重责乃是去担当,去伦理地言说,像他人的“人质”那样为他人的痛苦做见证。通过见证的行为,我在现实的存在中经受某种创伤(回忆和言说都是痛苦的,尤其是回忆那“不愿再去回忆”的东西),因为痛苦的过去对于我来说乃是创伤(我本来不愿意提起这些),但他人要求我作为见证而存在着,我不得不提起这些,不得不牢记这些。作为“证人”同作为“人质”一样是不可挣脱、无法被替代的。
三、遗忘与宽恕的可能
“作为谜的过去”留下的踪迹要求我们作为他人的“证人”去见证:我们“忘不了”他人不可还原的痛苦和自身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勒维纳斯那里,那些给他人造成痛苦的人要被永远钉在耻辱柱上,实际上,也是在“作为谜的过去”中,通过踪迹,勒维纳斯为宽恕(pardon)留下了可能的空间。踪迹的不可撤销性及其“忘不了”表面上似乎阻碍了宽恕的发生。但正是在不可撤销的踪迹中,在一种不可逃避、无可推诿的先在责任中,真正意义上的宽恕才得以可能。
在勒维纳斯看来,宽恕总是意味着对某种过犯的遗忘或释然,它是“抹去的力量,是吸收和撤销历史的力量”。不过,在笔者看来,我们需要区分出三种不同意义上的遗忘与宽恕,这三种遗忘与宽恕乃是基于对过去和责任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
第一种遗忘是选择性的忽视,在此基础上绝无勒维纳斯之本真宽恕的可能。这种遗忘指向的是“作为历史的过去”。某种司法上的谅解并非真正的宽恕,它实际上意味着原谅和理解。这乃是一种认同,即,受害者理解施害者行为的逻辑,过犯虽然可能在道德规范意义上是错的,但不是莫名其妙,难以理解的——我知道你犯了错,但我要是在你的位置上,我可能也会犯下那样的错,所以我谅解你的行为。如果我们将这种谅解当作对某种过犯的遗忘,那么这种遗忘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它以承认一种“作为历史的过去”为前提条件,即,我去谅解,去遗忘你的过犯,这预设了我能够全部清晰地记住并理解你的过犯,而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我可以选择遗忘,也可以选择不宽恕和记忆。笔者认为,这种遗忘与谅解只能发生在同一化、整体化的时间结构中,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遗忘。
第二种遗忘乃是勒维纳斯伦理意义上的遗忘。在这种遗忘中,宽恕乃是伦理的要求。这种遗忘不是不去记忆,而是记不住,记不清楚——这是“作为迷的过去”和踪迹必然的结果。我们努力去记起的东西总是那不再“存在”的东西,是那不可把握的东西。在第一种遗忘中,忘记是以记住“作为历史的过去”为前提的。而在“作为谜的过去”中,当我试图去记住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应当承认,我不可能完全记住它,我必定会遗忘它。此时,承认遗忘就是去承认外在与超越。在这种遗忘之中,宽恕成为一种伦理的要求。勒维纳斯说,“辩护和宽恕的可能,在他者面前,在我向之言说者面前被打开”。既然他人作为神圣者与脆弱者、无限者与超越者向我要求难以摆脱的责任,那么宽恕他人的过犯,宽恕他人对我的恶行也必定在我的责任范围之内,这就是说,宽恕在勒维纳斯第一哲学之伦理意义上必定是先在的:我必定要宽恕他人的罪责,在我能够“谅解”之前,此种宽恕已然发生,不可推诿。我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他人提出的宽恕要求。在伦理的发生中,在他人面前,我无路可逃,无法常怀仇恨和复仇之心。勒维纳斯说:“通过成为人质,世界上才有怜悯、慈悲、宽恕和亲近——即使这些都很微不足道,即使只有简单的一句:‘您先请,先生”,这也意味着,伦理意义上的宽恕就像说“您先请”那么自然。这种宽恕可以说并非我主动选择的,而主动选择总是意味着撤销的可能,意味着不宽恕的可能。
然而。勒维纳斯自己也清晰地意识到,此种宽恕“只有在一个能够将存在者自身完全馈赠给他人的社会中,在一个亲密无间的社会中”才有可能。这个社会实际上就是原初的伦理社会,是只有两个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之中,除了担负责任(自然也包括宽恕),我们别无他求,除了践行伦理,我们别无政治的考量。但我们总是要去问,这种伦理意义上的本真宽恕是否是一种乌托邦式、过高的责任要求?因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发现存在一些难以宽恕、难以原谅的事件和行为。当勒维纳斯说,“人们可以宽恕很多德国人,但有些德国人很难得到宽恕。很难去宽恕海德格尔”时,我们面对的就是现实意义上的遗忘和宽恕。笔者在这里将这第三种形态称为政治的遗忘和宽恕。
现实的、政治的遗忘与宽恕发生在计算之中。这种宽恕是以承认责任为前提的,某种意义上是对责任的计算。在只有两个人的“亲密社会”中,我无可辩驳、难以推诿地担负对他人的重责,但随着“第三方”的进入,现实社会搅乱了这一切。这种搅乱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推掉责任(我现在需要为更多的人负责,所以我不用再为你负责),而是意味着更大、更细致的责任要求(我依旧担负对你的责任,但是由于存在第三方,存在第三方的责任要求,因此我需要去仔细权衡和计算,来更好地履行此种责任)。我们之所以遗忘,乃是因为我们选择了一种政治的方式,一种理性和哲学的方式去面对“作为谜的过去”,不是去将它变成“作为历史的过去”,而是在承认“忘不了”的基础上,为了责任的现实化,尝试着去“记不住”,去宽恕。这样的一种宽恕指向的是正义,是奠基在伦理之上的正义。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勒维纳斯认为,“很难去宽恕海德格尔”。当我们在第二种意义上,即在一种伦理意义上使用宽恕时,所有一切他者都是可以宽恕的,也就是说,所有德国人都是可以被宽恕的,即使他们对犹太人犯下了过错与罪恶。但是当我们在第三种意义上,在一种现实和政治的意义上来讨论遗忘与宽恕的时候,就会区分出一些“可以宽恕的德国人”和一些“很难被宽恕的德国人”。我们的宽恕是基于责任的要求,我们的不宽恕同样也是如此。或许我们可以尝试替勒维纳斯做出解释:海德格尔在伦理上或许是可以宽恕的,但在现实的政治中,在我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中,在理性与哲学的分析中,海德格尔是很难被宽恕的。因为我们面对的不只是一个海德格尔,我们不是仅仅处于同海德格尔的“我与你”的亲密关系中,当我们想要在现实中宽恕海德格尔时,我们会发现,这必定要以牺牲我对第三方(受难的犹太人)的责任作为代价,而付出这种代价在伦理上是更加令人难以接受的。所以在责任的权衡之中,我们“很难去宽恕海德格尔”。
责任编辑:冯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