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求按正科级职务补发工资
2015-05-04
人事天地 2015年4期
问:编辑同志,我于1955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事局关于我区〈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86〕143号)规定,明确为正科级干部,1990年6月被聘为工程师,1996年4月退休。请问:我能否要求按正科级职务补发工资?
读者:莫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当地有关部门在1987年1月至1993年10月之间的每一次工资变动都按文件规定对您的正科级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其中,1991年4月调整为正科1级每月131元,1991年8月按中级职称(工程师4级)确定工资每月140元(高于正科级标准)。单位在行政职务和专技职务之间选择执行了较高的工资标准完全符合政策规定。1993年10月工改后,您的工资待遇一直按正科级职务标准执行。因此,不存在按正科级职务补发工资问题。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