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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揭秘日本毒化政策对河北之危害

2015-05-04曹立朝

档案天地 2015年4期
关键词:海洛因鸦片毒品

曹立朝

鸦片是近代以来使中国人民深受其害的毒品,它毒害着人们的身体和意志,使积贫积弱的中国更加深陷困顿。日本军国主义在阴谋发动侵华战争的同时,也大量运用毒品毒害中国,为其侵华战争服务。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侵略者悍然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其中包括日本人利用烟毒祸害中国,带给人民除战争之外的另一种痛苦灾难。今天我们就用历史来说话、用档案来揭秘日本侵略者在河北实施毒化政策所犯下的滔天大罪及带给河北人民的巨大伤害。毒品主要有鸦片,包括生鸦片、熟鸦片、海洛因、毒丸、红丸、金丹、烟泡、吗啡、大麻等。河北省档案馆珍藏的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档案中,关于毒品的案件很丰富,1936-1945年间,案件多达1400多起。

众所周知河北与北平、天津、热河、察哈尔等有着绵长的、理不清剪不断的历史渊源。1928年7月4日,国民政府河北省政府在天津成立,10月12日,河北省会由天津迁往北平;1928年9月17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将热河改为省,省会设在承德;1928年设察哈尔省,张家口为省会。河北沦陷后,日本毒化政策迅速取代国民政府的禁烟政策,烟毒再次泛滥。

一、抗战前河北的烟毒情况

国民政府建立之初,河北烟毒已相当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巨大影响。鉴于全国禁毒形势的严峻,1935年4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禁毒实施办法》和《禁烟实施办法》规定:从1935年到1936年底要禁止毒品,到1940年底要彻底杜绝鸦片;这标志着全面禁毒国策开始在全国实施。

在禁种方面,河北属于绝对禁种区域,1935年基本上实现了禁种任务。在民国河北高等法院1936年收录的刑事案件中没能找到一例关于罂粟种植的案例,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河北禁种的成效。

在禁吸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禁毒宣传力度。1936年北平设立戒毒所130所,“白面客"被送进戒毒所后,第一次要用蓝墨水钢笔在左胳膊上刺一个十字,作为戒毒标记;如重吸被抓获,则在右胳膊上刺一个十字,以示重吸再犯;凡三次吸毒又被抓获者即执行枪决。1936年民国河北高等法院对吸食毒品案件的判决相当严厉,收录的10起毒品刑事案件中,吸食案件4起,平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从中亦可看出民国政府禁吸力度的加强。由于严厉的整治,河北及北平等地吸食状况明显好转。

在禁运方面,河北贯彻的也比较认真,缉私力度与处罚力度均明显加大。民国河北高等法院1936年10起毒品案件中,关于贩运的仅有2起,所占比例不大,而且处刑相对较重,平均处刑一年六个月。由于各项制度的落实,河北禁烟毒成效相当显著。

二、抗战时期日本在河北的烟毒政策

“卢沟桥事变”后,日军迅速侵占河北大部地区。1938年1月,伪河北省公署在天津成立,2月伪政府发令废除南京国民政府禁烟法令,6月起允许鸦片售吸,10月日本驻北平使馆制定《对华北地区鸦片与毒品方针》,认为强行断禁的方法是不可能与不适当的,应该采取逐步禁绝的措施。在这一制度下,鸦片的种贩售吸者只要交纳捐税,便成为合法行为。显而易见,其实质就是要把鸦片的生产、销售、贩卖等环节完全置于伪政权的控制之下,通过征收税费的办法,将不合法的毒品交易变为合法的商业贸易,从而“有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1938年6月1日,日伪政府准许公开吸食鸦片,在北平设立官办吸食所150处,允许在旅馆和妓院开灯吸食;允许持有戒烟局特许证者贩卖鸦片。1938年10月,中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日方迫切需要得到沦陷区的物资支援,于是设立“禁烟局”负责鸦片事宜,规定鸦片的零售由政府指定的商人来销售;罂粟的种植与鸦片的生产、加工应得到政府的许可;吸食者在禁烟局登记之后方可吸食;特许商或鸦片组合以及零售商人应向政府按期缴纳一定比例的捐税;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特许而获得鸦片收入”,其纵毒之实不言而喻。1938年河北高等法院毒品案件总数为55起,比1936年高出45起。从涉案人数来讲,比1936年、1937年都有明显增多,而且团伙犯罪日趋严重,1938年团伙案件是1936年的4倍多。这一切都表明日本的毒化政策开始生效,但这也仅仅是日本纵毒政策的开端。

1940年3月,汪精卫傀儡政权成立,随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颁布了《华北禁烟暂行办法》及《施行细则》等一系列禁烟法令,表面上看都是在“禁"实际上却是在“纵"。这些法令,内容涉及到鸦片经营的各个方面,从罂粟的种植到鸦片的运输、售卖、烟膏的制造,到吸烟器具的售卖制造,再到鸦片营业机构的设立,面面俱到。明文规定“鸦片制度的实施须全面的接受强有力的日本方面的内部指导”,兴亚院华北联络部通过在禁烟局派驻联络员来贯彻日方意见,指导鸦片业务。日方联络员不仅有权审批禁烟局的法令措施,还有权建议甚至直接拟定相关律令,这一制度保证了日方对禁烟事务的操纵和控制,所以伪禁烟总局名义上是华北禁烟禁毒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实则是日本推行毒化政策的工具。

《细则》对鸦片的吸食是这样规定的:“凡是吸食鸦片都必须向禁烟机关缴纳费用,领取吸烟执照”。由此不难看出,日伪当局已撕去遮羞布,开始公开的赤裸裸的征收鸦片税实施纵毒。受此政策影响河北吸毒问题相当严重,同时河北高等法院对毒品案件的轻判,也是刺激烟民不畏刑法敢于吸毒的重要因素。从判决力度来看,抗战前对于吸食毒品的判决是十分严厉的,如1936年“高金柱鸦片案、胡吕氏鸦片案”,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河北沦陷后,处罚明显减轻,平均判刑只有3个月,如1940年“吕玉川连续使用海洛因被北京地方法院处拘役二十日,但其上诉后,河北高等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判决撤销、吕玉川无罪”。如此轻微的判决,不可避免的纵容了“瘾君子”继续吸毒。从处罚方式来看,沦陷前对于吸食毒品只判处有期徒刑,而沦陷后除了有期徒刑外,还出现了罚款的方式,从1938年开始,罚款的方式越来越被常用,到1940年被处以罚款的案犯人数超过了被处以有期徒刑的案犯人数。如“吴助山、范何氏连续吸食鸦片各处罚金一百元”、“王义安吸食海洛因处罚金六十元,如易服劳役以一元折算一日”;即便是被判有期徒刑,往往后面还会补充一句:“如易科罚金,以……元折算一日”,如:“王杨氏连续吸食鸦片处徒刑二月,如易科罚金以一元折算一日”。如此一来,吸毒者只要缴纳一定的罚款就能免去牢狱之灾。这样的处罚流于形式,毫无震慑力可言,吸毒者大可放心吸食,因而吸毒人数大大增加,可见伪河北高等法院也是日本纵毒政策的重要工具。

《细则》将吸食器具也纳入了专卖的范围。规定吸食鸦片人非经出示吸烟执照,不得购买鸦片或吸食器具。1939年以前,对于持有吸食器具是否犯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遇有情况,只好发回重审。档案(634-17-1171)记载:1939年1月锁德子等鸦片复判一案,其原审为定县公署,经河北高等法院复判,判决为“发回定县公署更审”,理由如下:“卷查被告等均系因强盗嫌疑而被捕,”并由被告锁德子身上搜出海洛因一小包,同时“搜得烟袋一根与普通吸食海洛因之小烟袋相同,不似吸食普通烟叶之烟袋,但谓系用以吸食普通烟叶并非吸食海洛因。但查刑法并无处罚单纯持有海洛因及单纯持有专供吸食海洛因器具之明文,原审并未详细究诘锁德子持有该海洛因之目的……”

总而言之,种烟要缴费、运烟要缴费、售烟要缴费、吸烟也要缴费,甚至烟具的生产批卖亦要缴费,这些规定表明日伪当局,公然鼓励和强制鸦片的种植,加工和售吸,是对河北人民赤裸裸的毒化活动。

三、日本烟毒政策对河北社会的危害

日本在河北美名其曰禁毒,实则大肆纵毒。在日伪的提倡、利诱下,鸦片种植面积急剧增加,河北1939年鸦片征收量56.2万两;冀东1940年据说每县至少种烟5000亩,可产鸦片200万两;热河1943年指定种烟3000公顷,可产鸦片471万余两。鸦片产量不断增加,确保了日本“鸦片专卖”政策的顺利实施,但对河北农民却是一场灾难:首先农民须交纳执照费和种植税,再投入资金、技术、劳力种植;其次鸦片收获后只能出售给特许收购机关或商人,价格往往偏低,农民如果完不成缴烟任务或私藏私售被查获即遭严刑拷打甚至丧命;再次大量良田用于种烟,致使河北粮食生产逐年下降,粮价飞涨,人民生活极为贫困。而日本却只管从中抽税,增加其“财政收入”,这种罪恶之际的行为对河北社会产生了极为深重的影响。

一是烟毒泛滥,严重损害河北人民身心健康。河北被侵占后,日本便肆无忌惮的推行鸦片政策,大量日本人涌入北平从事制毒贩毒售毒活动,使得烟毒泛滥。1938年进入北平的日本人多达16000余人,他们多以开设妓院与烟毒馆为业。1939年北平烟馆多达500余家,大街小巷到处都是日本人开设的“白面房子”,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红丸、金丹……随处可见。烟毒泛滥直接导致了吸食人口增多,仅天津一市就有瘾君子15万人,甚至连两三岁的婴儿也因母亲吸食毒品而通过奶水染上毒瘾。北平150万人口中有10万人在吸毒,年龄最小的6岁、大的77岁,可以说社会各个年龄阶段的人群都有瘾君子的存在。而毒品对人身的伤害更是严重:“染上鸦片瘾的人,会因长期吸食鸦片而发生慢性中毒,造成精神萎靡不振和营养不良。轻者一天天消瘦,四肢麻木无力,重者肚痛,医治无效,葬送性命。”一旦吸入、吞服、注射过量鸦片、吗啡或海洛因等,会使人头晕目眩,昏昏欲睡,瞳孔缩小,呼吸缓慢,严重者昏迷不醒,甚至呼吸困难而死亡。在吸食上,伪禁烟总局规定只要吸烟者缴费领照,便可在任何土膏店吸食毒品,持有吸烟证的人还有优待政策:如抓劳工时可以代替“良民证”,有吸烟证的就认为不是抗日分子,而是“中日亲善分子”。毒贩们则用各种方法诱民吸食,如把鸦片白面注入香烟、食品中,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受其毒害;有些烟馆用女招待来吸引顾客,或以“奖励”吸毒为诱饵让老顾客发展新烟民。在北平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大烟鬼和白面鬼,只见一个个面色焦黄,弱不禁风,歪斜倒卧街头,令人惨不忍睹;井陉矿区及石门一带土膏店盛行,日本人在该地还出售一种毒性最烈之毒品,一经吸用,一二月内即行死亡;在衡水上至伪政府,军队乃至各机关团体官员,下至工商界及城市居民,均不乏吸毒者;在唐山开滦煤矿5万名工人中,约有8000人注射海洛因,经过一年左右的注射后,这些嗜毒者的身心便被摧残至奄奄一息宛如行尸走肉了。日本还纵容大量蒙疆、热河鸦片走私贩入河北,仅1938年,蒙疆就输往平津的鸦片数量高达9854779两。在制毒方面,日伪当局在河北各地不断设立制毒工厂,日军勾结伪军张宝正,在静海县独流镇设立海洛因制造厂,勾结刘勋臣在大城县设立了5个海洛因制造厂等。日军的参与加上伪军的配合,致使河北烟毒弥漫。日本侵略者的险恶用心就是要让所有的河北人都抽上鸦片,以致意志消沉,成为三分像人七分像鬼的废物,丧失民族意志和抗日斗志,真正变成坐以待毙的亡国奴。可见,河北人民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

二是掠夺大量财富,使河北人民生活更加困苦。日本在河北实行“鸦片专卖”政策,其目的是搜刮社会财富,支持其侵略战争。为此日伪当局规定领取各种执照必须缴费,主要有:吸烟执照费、销售执照费、种植鸦片执照费、运输鸦片执照费等,同时还明文规定除了要按时缴纳执照费和营业税外还要提前缴纳六倍之数的保证金,另外在执照费、营业税、保证金之外他们还制定了各种各样的鸦片附加税,有:烟灯捐、营业附加税、土药公益捐、种烟登记费、土膏店二五附加捐、土药地方附加捐、运输执照费附加捐等,可谓大发“毒财”。抗战后期,日本失败已成定局,但其仍然负隅顽抗,还想利用鸦片筹措经费继续战争,这一目的十分明确。从河北高等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就可以窥其野心。第一是对于贩运、售卖的刑事判决越来越轻微,1943-1945年平均每年减轻2个月。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是烟贩子不畏刑法继续走私鸦片,而一旦被查获,鸦片都要被没收,除此之外,还要罚款。第二是“罚款”越来越被常用。因为罚款与其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直接对应,因此被处以罚款判决的烟贩子越来越多,而且罚款数额越来越大,1943-1945年,被处以千元以上巨额罚款的就有25人,从巨额罚款的比例之大不难看出日伪敛财的丑恶目的。第三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敛财筹措经费,日伪政权又出新招,从1943年开始伪民国河北高等法院在判决中除了判刑、罚款外又加了一句话即:“追缴鸦片价款”、“追缴鸦片所得”。如此一来,鸦片贩子一旦被抓获不但所持有的鸦片要被没收,连卖出的鸦片价款也要追缴。1944年河北高等法院收录的杨均等鸦片案记载:“王德贵、庐占一共同连续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买卖鸦片各处有期徒刑六月;钞洋一万四千九百元没收,因犯罪取得之钞洋庐占一一万六千九百元,王德贵四千六百元追徵之”。由此不难看出,随着中国抗战的节节胜利,日伪加快了敛财的步伐,为了搜刮财富,真可谓费尽心思,处处算计。

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执照费、营业税、保证金还是各种捐,这一切资金最终由河北民众来负担,加之烟毒使众多青壮年丧失劳动能力,这些无疑严重破坏了河北的经济发展,使饱受战争之害的民众生活雪上加霜。日本侵略者在经济上残酷地剥夺河北人民,阻碍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给河北人民造成的痛苦和损失,或许不亚于战争直接给予的灾难和损害,人民生活的困苦程度可想而知

三是日本的纵毒政策,严重败坏了河北社会风气。由于日伪当局大力倡导种毒、制毒、运毒、贩毒、吸毒,使越来越多的河北人沾染毒瘾。随着吸毒人群的扩大,由毒品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烟毒侵害着瘾民的身体,吞噬着他们的灵魂,在烟瘾毒癖的驱使下,瘾民们为筹措毒资,往往倾家荡产,不择手段地获取钱财,进而引发偷窃、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对于一个瘾君子而言,当他穷困潦倒之时,会卖儿卖女以凑毒资,但当他一无所有之后,为了吸毒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盗窃。1940年2月河北高等法院收录的范连仲使用海洛因等罪一案记载:“范连仲自上年十月起陆续吸食海洛因成瘾,因贫于本年一月六日夜内在其寄寓之南小街鲜人金利权所开质押处窃取自行车一辆,推往韩家潭燕京质押处押洋三十元,除扣去利洋五元外,实得洋二十五元,尚未花用,即被探警侦悉解警察局,转送北京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起诉”。除了引发盗窃案件,随之而来的还有抢劫、绑架、侵占等一系列相关案件,使社会犯罪率明显上升,整个社会风气败坏。同时,烟毒泛滥还为乞丐,娼妓,土匪等社会问题的发展提供了助推力;更可怕的是,吸毒者精神颓废,丧失民族意志和反抗斗志;甚至有些败类受日本收买,成为可耻的汉奸,日本特务机关就是通过允许经营贩卖和吸食烟毒窃取了大量情报。

抗战时期的河北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困苦不堪。烟毒不但对个人、家庭有极大危害,也对河北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进而激化社会矛盾,使原本动荡的社会秩序更加紊乱,再加上日本侵略者在“屠杀”“扫荡”中,烧、杀、抢、夺、强奸等种种罪行,使河北人民饱受战争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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